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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博览一、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时,采用了税务稽查签证的方法。通过数年的实践,采用该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税务稽查签证》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签证意见的一种方式。(一)税务稽查签证的分类办理《税务稽查签证》(见附表)时,可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分项签证或综合签证的方法进行:1.分项签证。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单个或单类税收违法事实分别办理税务稽查签证。分项签证时,应将该项税收违法的证据资料编号后附后,并在《税务稽查签证》上予以注明。2.综合签证,是指对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统一汇总后,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二)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税务稽查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涉税违法事实:告知的必须是依法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并分项予以列明。2.税务机关:须加盖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公章。23.稽查人员: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亲笔签名。4.签证意见:当事人在签署签证意见时,应态度明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的签证意见处不足以书写签证意见时,可另行书写签证意见,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作为《税务稽查签证》的附件,并由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和附件上加盖骑缝章。(5)签证人签名: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三)《税务稽查签证》的处理1.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无异议的,转入税务稽查终结。2.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时,税务稽查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3.税务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新提供的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必要时应实施补充稽查。当重新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与原《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不符时,应重新办理《税务稽查签证》,但原《税务稽查签证》不得销毁,应保留在案卷内备查。4.当事人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稽查人员应在《税务稽查签证》上注明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的,请在场人签名见证。依照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对当事人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调取的证据合法、3完整、确凿,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四)《税务稽查签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稽查局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要求当事人办理《税务稽查签证》事人手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将经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局面告知当事人,可使当事人充分表达陈述申辩意见。二是在《税务稽查签证》中,告知当事人如对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如实申辩,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对稽查局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不向稽查局如实申辩,不提供有关证据,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定性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采纳。三是通过《税务稽查签证》,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时,或以依法审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是否予以采纳的审定意见。4附表: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签证:经检查,你有下列税务违法事实:请阅后签证,如有异议,应如实申辩,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稽查单位(章)稽查人员:年月日被查单位(户)签证意见:签证单位(章)签证人:年月日(如不足,请另附页)5二、税收分类检查辽宁省国税系统从2007年4月开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针对现代稽查任务指向不同的纳税人,将纳税评估、审计和涉税侦察等方法嵌入到传统税务检查方法中,使之创新为管理型检查、审计型检查和打击型检查的税务检查方式。税收分类检查机制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锦州市国税局在2007年的税收检查尤其是专项检查中,大胆采用“先评后查”的管理型检查,使稽查准确率达到69%,全年查补税额7000万元,人均查补税额69万元,在全省各市查补税额中名列前茅;省局稽查局组织的对13户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由于实施审计型检查,落实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的要求,检查发现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的问题,查补税款近2亿元;葫芦岛市国税局加强税警协作,借助公安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侦察,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该市2007年共查处偷税案件161件,占全年检查有问题户数的77%;虽然税收收入全市仅占全省的5.3%,但偷税案件查补税款全市(1631万元)却占全省的24%,;偷税案件罚款1442万元,占全年罚款总额的96%;查处涉嫌偷税犯罪案件30件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目前葫芦岛市公安局驻葫芦岛市国税局税侦大队已正式挂牌并合署办公。6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深入研究,2008年5月辽宁省国税局对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印发全省执行。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试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现代税务稽查威慑、监督和规范的职能作用,增强稽查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针对性,优化稽查资源配置,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税收分类检查是税务稽查机关根据现代稽查职责和要求,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查(含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下同)、偷逃骗抗税案件检查三项主要任务指向的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采取不同类型检查方式实施的税务检查。第三条税收分类检查的关键是创新检查方式,因此,税收分类检查属于税务稽查实施范畴,是对稽查实施环节工作的科学化和具体化。稽查实施环节工作在遵循《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7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税务稽查的选案、审理、执行工作按照原规定执行。第三条税收分类检查方式分为管理型检查、审计型检查、打击型检查三种检查方式。第四条省、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三型”检查的组织,负责实施审计型和打击型检查;各市跨区稽查局、县(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管理型和打击型检查。第五条除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查、偷逃骗抗税案件查处三项主要任务外,其他任务指向的稽查工作按原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型检查第六条管理型检查是借鉴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法,采取“先评后查”的程序,对评估后有涉税疑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的针对性税务检查。第七条管理型检查的实施对象是列入行业性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行业内列入省、市二级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及汇总合并纳税的纳税人除外)。第八条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机关规定的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范围内纳税人进行技术筛选,按照省局下发的税收专项检查名单的50%,作为管理型检查的具体实施对象。技术筛选是以稽查效能为原则,通过对所检查行业的横向对8比,筛选可能存在疑点的纳税人,作为管理型检查的对象。技术筛选可以采用区分经济性质、经营规模、采集第三方信息、选择预警值等方法进行。。采集第三方信息时,案源管理部门应选择与所检查行业在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主要有房产、电业、自来水、煤气、保险、银行、工商、海关、地税、民政、烟草、石油、行业协会等。纳税人所属行业技术标准与税收有密切联系的,各级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到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等处了解该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行业技术标准,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检查人员。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和近年的生产经营趋势难以掌握的,各级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应组织检查人员在开展管理型检查前,选取有代表性的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总结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趋势,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检查人员。选择预警值时,案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现有的数据分析应用系统、综合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成果,选择与纳税人相关的指标进行。可以选择低税负、税负变动过大、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所占比例异常、所得税连续亏损等指标,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检查人员。第九条案源管理部门将拟实施管理型检查的纳税人按季度提出实施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管理型检查任务通知书》向检查部门下达任务。9检查部门指定检查人员后,向检查人员发出《管理型检查任务委派书》。第十条管理型检查分为检查准备、全面检查和检查终结三个阶段。检查准备阶段不对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经准备阶段分析确认,决定对纳税人实施全面检查的,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进入实施全面检查阶段。第十一条管理型检查准备阶段包括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两个步骤:(一)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管理型检查主要方法和步骤之一,检查人员的案头分析主要是通过单户的纵向对比分析、财务数据的配比分析、税收政策的相关分析等,筛选纳税人的涉税疑点。1、利用综合征管软件(CTAIS)、纳税人关联查询系统、综合数据平台等系统,收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和资料,制作《纳税人涉税信息表》,满足案头分析和全面检查的基本要求。2、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与案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趋势相比较,找出单户企业与行业规律的差异,确定查前约谈或实施全面检查的重点。3、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与案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第三方信息、行业技术标准相比较,找出单户企业与行业标准、第三方信息的差异,确定查前约谈或实施全面检查的重点。104、通过单户的纵向分析、财务数据的配比分析等,与预警指标相比较,查找纳税人的涉税疑点问题,确定查前约谈或实施全面检查的重点。案头分析后,检查人员要在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分析表》和《检查(约谈)重点汇总表》。(二)查前约谈:检查人员根据案头分析的结果,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查前约谈。在约谈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根据案头分析确定的疑点问题,选择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销售、技术、保管等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约谈,对疑点问题进行逐一确认。查前约谈应形成《查前约谈笔录》。检查同一所属期已经进行过纳税评估的,可以不经过查前约谈,直接实施全面检查。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根据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的结果,决定是否对纳税人实施全面检查。实施全面检查的户数应不低于省局下发的税收专项检查名单的35%。(一)经案头分析没有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且经查前约谈仍未发现新的问题,检查人员认为不需要实施全面检查的,将《案头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归档,并将结果反馈给案源管理部门。(二)经案头分析没有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但经查前约谈发现存在涉税疑点问题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11知书》,实施全面检查。(三)经案头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但经查前约谈全部得到澄清,检查人员认为不需要实施全面检查的,将《案头分析报告》报本级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将相关资料归档,并将结果反馈给案源管理部门。(四)经案头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但经查前约谈不能全部澄清的,或在查前约谈过程中又发现新的疑点问题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全面检查。(五)列入管理型检查对象的纳税人拒绝查前约谈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全面检查。(六)经案头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明显问题或重大涉税疑点问题的,可以不经过查前约谈,直接实施全面检查,或立案实施打击型检查。检查人员应注重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过程,对经过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即终止检查的,检查人员应负担与选案岗位同样的责任。对经过案头分析和查前约谈即终止检查的,检查人员提交的《案头分析报告》交案源管理部门。对需要全面检查的,案源管理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选案和案源下达。第十三条全面检查阶段的实施过程除必须严格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外,还应采用以下工作
本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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