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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滥用及其反垄断问题研究——从“标准化”谈起姓名:倪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喻敏20060401知识产权滥用及其反垄断问题研究——从“标准化”谈起作者:倪霞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姚立国.张炳生.YAOLi-guo.ZHANGBing-sheng从TRIPs协议第40条谈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河北法学2009,27(9)TRIPs协议第40条授予了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权利.主要西方国家根据各国的经济竞争政策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有力地解决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通过对TRIPs协议该条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分析,结合该条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价值,认为我国也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反垄断规则,并尽力保持知识产权的政策性与灵活性,从而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特别是技术贸易领域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进行规制.2.学位论文宁彬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以日本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为中心2005本文以日本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为中心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背景进行了分析,如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趋势明显;近年来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纷争不断涌现;经济发达国家正推行将标准与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的高级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我国相关领域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认识的不断提高。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同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一种情况而存在,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既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第三部分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分别从竞争法的视角(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经济力量不当集中的行为等)、及知识产权法的视角(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的角度着手来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不同表现形式。第四部分对日本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制度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政策动向进行了说明。第五部分则通过论述日本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反思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中国应提高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如日本等国家的作法,尽快完善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应加快《反垄断法》的出台,在《反垄断法》中既设置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适用除外条款,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可借鉴日本等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并由该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3.期刊论文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22(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利用专利许可,对中国企业产品和技术连续发起狙击,引发国民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关注.中国应从国际贸易规则的原则与方法出发提高对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建立制裁国外、国内市场知识产权滥用的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尽管各国反击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层次与力度不同,但中国已有能力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特点及自身要求,制定具创新意义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设立独立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审查机关.4.学位论文袁志磊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2008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含义,其宗旨是鼓励创新并保持创新成果.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比以前更加重要是因为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富,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异化程度愈来愈严重,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普遍,严重妨碍了市场竞争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必须得到一定的规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与世界经济的接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却往往被忽略,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这一问题得到注意,但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还是欠缺的.在我国,众多企业遇到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围攻时,难以对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有力的反击.因此面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日益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战略围堵,既要兑现入世的承诺,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现实而实施相应的适度水平保护,合法限制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垄断和滥用行为,以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这无论对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篇文章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限制体系及其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较为详细的考察了世界各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及其发展,最终提出了在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指南的建议,并就该指南的构建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一般理论.首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给予了界定,指出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目的,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还论述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本身和反垄断法,但反垄断法由于自身的特点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更为有效.其次探讨了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指出知识产权滥用不但从理论上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而且就我国当下的经济发展来看对其规制也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分析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有效性,本部分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入手指出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优势.第二部分主要描述了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繁多,本文从反垄断规制的不同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分为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有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横向协议限制竞争和纵向限制问题,其中横向限制协议的几种类型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企业集中行为中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成立较少,但也会存在限制竞争的情形.随着经济的反展,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形式多样但都符合知识产权滥用的特征并由此可以判断出.第三部分探讨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认定的一般方法.知识产权滥用表现形式多样,且相似的行为因其有利弊两面而对竞争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认定还是有一些必须的步骤和一般的原则的.在认定时,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知识产权滥用认定涉及的相关市场概括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五个方面,其中前三个是一般认定滥用的三个维度,在不能准确认定时,又可以从后两个市场角度考察.而知识产权滥用的评估也有一定的框架方法,美国运用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不同的认定,并设置了安全区.欧盟则将知识产权形式行为分为白色清单灰色清单黑色清单三种.第四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了考察,认为当前的立法远远不够,当务之急是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指南,并在借鉴比较他国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这方面立法的构想.5.期刊论文陈妙英.ChenMiaoYing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特区经济2007,(7)知识经济对代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普遍,将反垄断法引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之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托滥用的正当性进行了初步的论证,提出了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时应明确的问题.6.期刊论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宿州学院学报2006,21(4)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层的制度原因.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具有国际合法性.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对相关问题的治理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控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7.学位论文赵天才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2007知识产权又称无形产权,是一种排他性专有权,其具有法定性、无形性、地域性、有期限性等特征。知识产权虽属于私权,且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竞争,法律赋予了其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但其行使却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否则将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滥用应具有以下要件:(1)行为主体为正当权利拥有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2)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故意;(3)客观上采取了不实施知识产权或不正当地限制知识产权交易等不正当行使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由于知识产权领域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私权对极端利益的天然追求、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的差异都导致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发生。然而,知识产权的公共性与私权性并存的特性、知识产权与公权、部分民事权利的竞合以及全社会的利益平衡的要求,又使得必须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限制。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民法体系、反垄断法体系,而由于立法宗旨和法律规制手段的差异,最有效的规制体系应为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而世界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实践也证明如此。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具有现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也可以减少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摩擦。而且,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也存在政策性依据,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存在辨证关系。如果知识产权依法行使,则反垄断法对其“适用豁免”,但如果其构成滥用,且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则反垄断法将对其规制。这是因为二者在促进有效竞争和经济繁荣、增进消费者福祉和谋求权利义务的平衡方面是一致的。但同时,二者因制度设计、权利性质、权利行使方面又存在冲突。而且,权利限制理论、竞争法理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也要求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因为适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不仅是最为有效的限制手段,也是实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参照各国的有关立法及执法实践,从行为形式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划分,可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归纳为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限制、地域限制、回授等。其共同特点为利用技术优势,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比较成熟的主要有美国、日本和欧盟,同时,WTO的《TRIPs》也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作出了原则规定,并允许个成员国在条件适宜时用国内法予以限制。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同本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以及欧盟的《技术转让竞争规则》和《技术转让竞争规则应用指南》均是各自对知识产权滥用予以反垄断规制的主要依据,虽具体操作各有不同,但它们各自的做法对我们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有极大的启示作用,比如我们可以借鉴同美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规、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并适时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指导执法实践等。我国目前虽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但却没有专门统一规定。而加入WTO后,众多跨国企业滥用其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冲击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我们必须依据TRIPs的精神,尽快制定可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市场竞争的反垄断法典。该法典的指导思想应立足于维护市场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我国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的最大限度平衡;同时,反垄断法还应建立以合理原则为核心,同时包括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原则的法律分析原则;立法模式上,应结合我国国情,采用以行为主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滥用及其反垄断问题研究——从“标准化”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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