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档案-条文
消消防防安安全全标标准准化化管管理理档档案案单位名称上海华仓建档时间2010-12-20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3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5第四章防火巡查、检查........................................7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8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9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9第八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10第九章消防档案.............................................11第十章奖惩...............................................12第十一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12第十二章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1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华仓金属和华仓照明)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单位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本单位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单位各车间主管为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车间内一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布置的有关消防工作任务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本车间的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二)根据本车间情况,制定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班(组)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经常督促落实。(三)贯彻落实本车间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漏洞认真整改,本车间无能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四)组织车间员工做好本车间内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五)领导本车间义务消防小组(班),经常组织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技能。(六)负责对本车间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七)负责审签本车间三级动火证。(八)对本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汇报。第九条各车间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车间义务消防队,协助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一)车间义务消防队是消防工作的执行机构,担负着防火和灭火任务,每个队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规和条例,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二)努力学习防火和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三)热爱消防工作,规范遵守有关消防制度,并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四)结合本职工作,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时,应向领导报告,发现违反消防制度有权制止。(五)有组织地随时对全公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管理,对本部门的消防设备、器材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六)发现起火,应奋勇扑救,并向消防部队报警,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追查起火原因。第十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防火巡查、检查;(二)火灾隐患整改;(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十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三条本单位对于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五条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十六条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十七条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巡查、检查第二十条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二十二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车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须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四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二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第二十七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相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二十八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第三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一条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
本文标题: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档案-条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742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