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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报Ref.2007.05(003-C)转让定价调查标准化虽然中国转让定价相关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的程序性规定较多,但并未就如何使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进行分析提供明确指引。因而,各地方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使得纳税人在调查应对上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针对这一状况,为规范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降低纳税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和《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两个文件。法规概要n国税函【2007】236号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利润水平是在只承担简单加工生产功能的前提下设定的。故而不应该承担与其利润水平不相匹配的因企业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一般反映在经营费用中),因此也就不应该出现亏损。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这类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并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调整。n国税函【2007】363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当局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在调查立案和结案阶段需要分别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和《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调查人员需要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功能进行综合分析,全面熟悉被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定、财务核算、定价方法、纳税等情况。但是,对于具体应考虑哪些功能、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经营风险和所需的资产等并没有提供一套统一的参考标准。该文附件中的《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和《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是所有税务机关必须使用的样式,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沟通方面营造了一个平台。另外,后附的《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希望在进行经济分析时采用按内、外销和关联、非关联交易的方式拆分被调查企业的财务数据,以增加可比性和分析的可靠性。我们的理解虽然这两个文件在功能风险的具体分析方法方面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指引,但是仍然没有明确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标准。例如,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使用成本加成法还是利润分割法,仍然比较模糊。另外,在可比公司的选择和与功能风险向适应的调整方法的选用方面,也依然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尽管如此,这两个文件的意义在于,明确了选取不拥有无形资产而只承担简单功能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以及该等企业不应该承担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不采纳以此为理由进行的会计调整的倾向。另一方面,对于纳税人而言,作为不承担非正常损失的企业,因为不拥有无形资产,就存在了抵风险-低回报利润水平的正当化理由。无论如何,作为创建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平台,构建共同的交流基础而迈出的第一步,这两个文件仍具有重大的意义。联系我们美世咨询(上海)有限公司(NERAEconomicConsulting)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36楼铃木康伸(中国总代表)/傅嘉欣(副代表)yasunobu.suzuki@nera.com/charles.fu@nera.comTel:86-21-6103-5544
本文标题:转让定价调查标准化-中国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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