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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周震寰2009年4月24日主要内容:一、工时制度相关规定二、加班工资相关规定一、关于工时制度相关规定(一)定义: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通过法律规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二)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1.标准工时制度;2.不定时工作制;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⒋计件工时制;⒌缩短工时制。(三)目前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1.《劳动法》第36条至第44条;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146号发布,1995年3月国务院174号令修订);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劳部发〔1995〕143号);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劳部发〔1995〕187号);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劳部发〔1995〕309号);6.《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1997年4月劳部发〔1997〕134号);7.《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劳部发〔1997〕271号)。⒏《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⒐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四)标准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度的含义及演变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立法精神:目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即国家对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国家对一定自然时间(通常以日或周计算)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作出规定,并将其作为法律的强制性标准。《劳动法》第36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对标准工时作出修订。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劳动法》第41条、42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即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39条),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办法等,以保证职工的休息权;(4)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38条)(5)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3.关于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问题新的全国年节放假办法出台后,鉴于年带薪休假增加1天,工作日相应减少的情况,劳动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作出新规定:(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62.5天月工作日:250天÷12=20.83天(2)计薪天数按照《劳动法》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是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为:①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天②月计薪天数=261天÷12=21.75天③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④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五)不定时工作制度1.定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2.特点:(1)工作特殊需要;(2)职责范围关系;(3)需要机动作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部发〔1995〕309号)3.实施范围(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4.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已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行业通用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副总或总监以上)及其专职文秘、专职司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销售人员、长途运输人员、仓管人员、装卸人员、仓储搬运人员、采购人员、公务车司机。建筑业:外勤项目经理、工程监理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设备维护人员、航空货运业务操作人员、外籍工程技术顾问、执行专业任务的维修人员、长途客运人员、水电维护工、系统维护员、车辆抢修工、出租汽车司机。制造业:研发设计人员、外勤业务员、宿舍值班员。批发和零售业:外勤人员、外勤理货人员、外勤服务人员、外勤推广和客服人员、外勤维修人员、外勤市场项目执行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冷饮设备维修工、送货司机。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旅客接送司机、包车客运司机、汽车维修人员、外勤人员。金融业:个人理财业务推销人员、银行保险营销人员、团体保险营销人员核保人员、理赔人员。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业:通信服务(外勤)人员、维修工程师、外勤项目经理、外勤工程人员、开发人员、软件维护人员、客户服务工程师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勤设备维护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勤安装维修人员、外勤设备操作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事导演、制片、摄影、美工、化装、服装、道具工作人员及乐团演奏员,频道总监(副总监)、编审人员、统筹主任、统筹编辑、策划编辑、播控主任、导播人员。(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定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2.特点(1)需连续作业的;(2)受资源、自然条件限制,生产任务不均衡的;(3)在一定的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3.实施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亦工亦农或由于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职工;(4)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4.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已批准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岗位建筑业:从事建筑、安装、水利水电建设作业的一线生产人员、二线辅助工人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计算周期;电焊工、外架工、泥工、硂工、木工、铁工、混凝土工、机械工、电工、油漆工、杂工、仓管员、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员、工程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结算员、资料员实行以季为周期;施工现场作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人员实行以月、季度或半年为周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以半年为周期,飞机维修人员、飞机维修质量检验人员、飞机维修工程技术人员、飞机维修支援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船员、勘测人员以季(半年、年)为周期,粤港澳航线的水运船员以月为周期,船舶修理人员、船舶用料运输司机、船舶货物装配人员实行以季为计算周期,救捞船员、救捞工、潜水员实行以年为周期;收费站收费人员、收费站监控人员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物流货物操作员、分检员、数据录入员、数据管理员、报关员、报关助理实行以月为周期。旅游业:导游(领队)以季为周期,旅游汽车司机实行以月为周期;游乐场服务员、游乐场保安人员、游乐场售票员实行以季为周期。金融业:押运守库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信息传输、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业:机务员、线务员以季为周期。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注意事项(1)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采取何种工作方式,由企业与工会或劳动者商定。但一定要坚持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关于工资计发问题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1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不管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均按3倍支付加班工资。(七)《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的主要内容1.扩大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2.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受理部门。第四条明确了由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3.明确申请实行特殊工时需提供的材料。⑴申请表;⑵申请报告;⑶实施方案;⑷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⑸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4.对申请特殊工时职工人数较多、时间较长的,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行实地核查。第六条明确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两种情形:⑴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⑵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5.对审批时限作出规定。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6.防止企业混岗混员。第九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及人员,要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7.建立登记存档制度。第十条明确企业应当建立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八)审批程序⒈申请。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是省工商局的企业将需要提交的资料送省劳动保障厅(有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⒉审批。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⒊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九)计件工时制度1.定义: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2.法律依据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法》第37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十)缩短工时制度1、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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