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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协商,力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拟定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在1994年底以前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抄报劳动部;1995年1月1日后,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部。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如下修正和补充:1.《规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均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含义不变。2.《规定》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4.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劳动法》实施后,《规定》其它未修改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本文标题: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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