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薪酬管理 > 双层次的按劳分配与两级决策的工资制度
1双层次的按劳分配与两级决策的工资制度——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方向的理论探讨姚先国生产决定分配,生产的社会形式决定分配的社会形式。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与分配关系的昀基本原理。按劳分配就是马克思根据这一原理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所作的推断。但马克思恩格斯并未亲身经历社会主义社会,他们只能从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为我们指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发展的方向。本文试图从社会主义生产形式的实际情况出发,就国营企业的按劳分配和工资制度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一)马克思科学预见和社会主义现实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马克思预见的社会主义生产形式与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形式之间,既有基本方面的一致性,又在具体形式上有差异,这种差异在于:1、马克思预见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①然而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证明,现实的社会主义出现了两种公有制并存的局面,并伴有少量个体所有制。2、即使就全民所有制而言,马克思所设想的是仅存在个人利益差别的全民所有制。而现实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不仅存在个人经济利益差别,而且存在不同生产单位的经济利益差别。生产单位的集体劳动差别必然表现在对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上,由此就产生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支配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3、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劳动组织形式也是由一个社会调节中心来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使用的。社会可以很简单地确定总生产量和总消费量,直接把社会总劳动分配于各类不同的生产,“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②。现在看来,社会主义的劳动组织形式并不那么简单。一方面,整个生产的组织,社会劳动的分配,还不能达到由一个计划中心直接包揽一切,统管一切的地步,计划形式还需要多样化,另一方面,社会生产的计划还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计量,还需要借助价值形式。4、由于各生产单位还存在经济利益差别,因此国营企业在互相交换产品时,需要计量产品中所包含的自己的劳动,产生等价交换的要求,这就使社会主义生产仍然是商品生产,而不象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已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从马克思所设想的生产形式出发,社会主义分配过程是:劳动者个人按照社会发出的劳动指令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全部交给社会,放进一个大“仓库”里。社会计划中心(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统一意志的体现者),把这“仓库”里的生产品作了各种社会扣除后,余下的消费资料按照个人劳动数量进行分配,个人凭他的“劳动券”(证明他提供了多少2劳动)从社会的消费资料“仓库”中取走与他的劳动量相当的那一份。个人不论在哪个生产单位、不论使用什么生产资料、从事何种生产,对于他的劳动报酬都无影响,唯一有决定作用的是他在生产中付出了多少劳动。显然,这一分配模式是以个人劳动直接构成社会劳动为前提的。在马克思的分配模式中,个人劳动既是能获得报酬的社会劳动,又是能够满足社会需要、具有完全有效性的劳动。这一分配模式要求高度集中的直接指令性计划生产的经济体制。从十月革命算起60多年来,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过这种高度集权型的经济体制,也都同时实行了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工资制度。但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实际上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首先,社会计划中心发出的劳动指令不可能准确无误。它无法对各种大量的、异质的、非数量化的经济信息作出正确反映和处理。这就必然造成两种社会劳动的差异,产生这样的矛盾:从劳动者的生产活动本身来看,他完成了社会的劳动指令并得到了相应报酬,他的劳动已为社会所承认,表现为社会劳动;但从他的劳动结果来看,他生产出的产品并不完全为社会所需要,他的劳动事实上并未完全构成有效的社会劳动。这后一点,又会反过来影响劳动者的总的报酬水平。其次,劳动指令的发出和劳动报酬的确定都与劳动者所在企业无关,企业只负责中转社会计划中心的劳动指令,成了拨一拨动一动的算盘珠,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社会直接计量个人劳动量,需要把千差万别的具体劳动化成同一尺度,客观上存在困难。我国统一工资制度的等级繁乱,错综复杂,其源即出于此。以上困难势必造成生产与需要脱节,造成大量浪费。奥塔·锡克来华讲学时曾把西德和捷克作了对比:“捷克国民收入中被浪费部分的比例甚至比西德国民收入中被资本家挥霍掉的还要大。1978年,西德资本家的纯利润占国民收入的12.34%,而捷克由于多余的库存和多余的投资所受的损失则占国民收入的17.63%。”③早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就提出要实行奖励制度,要从对个人利益的关心上促进生产。斯大林时期也提出反对平均主义,并从扩大工资差别入手,力图贯彻按劳分配。我国过去和现在也实行对个人和企业的奖励制度。但这种种措施,仍然是以个人劳动直接构成社会劳动为指导思想的,并未根本触动经济体制和工资制度本身。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人们开始着手消除两种社会劳动之间的差异,要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与其劳动强度和时间相联系,而且要与劳动的有效性相联系。东欧各国的经济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上触及了这个问题。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改革,也是基于上述认识的发展。在商品生产条件下,个人劳动要证明其对社会的有效性,必须使劳动产品在交换中实现其价值,这种实现程度关系到劳动者在分配中所占份额的大小。西方经济学家把社会生产划为两大类,一类是“预期性生产”(anticipatedproduction),另一类是“指令性生产”(productiontoorder)④。前者指企业根据市场预测进行生产,然后投入市场。劳动是否具有有效性,完全由企业自己负责。后者指企业根据订货合同进行3生产,由订货单位保证生产单位的经济收益。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劳动指令不能完全由社会计划中心发出。关系到国计民生而又容易计量,能够直接保证其有效性的产品,由社会计划中心(国家)及其分支机构(地方行政部门)发出;合同形式的订货生产,由各生产单位相互发出,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而组织的生产,由企业自己发出。不论在哪种情况下,劳动指令的发出者都应对劳动的有效性负责,对劳动指令承受者的经济收益负责。这三种类型的生产因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所从事生产的性质、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诸因素的不同而在企业生产中占居不同的比例。总的说来,各企业的生产都不是单一类型,而是三者的混合。不论劳动指令发自何处,企业在完成劳动指令的同时都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都表现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并昀终表现为企业劳动者的个人经济利益。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个人不是劳动产品的完成者,他的劳动要首先在企业内与他人协力成为联合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才能生产出产品。个人不是产品的所有者,也不是交换行为的承担者。只有企业才能以产品所有者的身份进入社会生产体系,进入交换市场。因此,劳动者个人劳动的有效性,不能通过他本人的劳动直接表现出来,而要通过企业这个中介。这就产生了个人劳动与企业总劳动的联系和区别。一方面,企业总劳动总是由个人劳动所构成,没有单个劳动者的劳动,也就无所谓企业总劳动。另一方面,企业总劳动又不是单个劳动者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企业的组织管理好坏,可以形成不同的协作力。企业的经营好坏,关系到单个劳动者投入企业的劳动能否成为有效劳动。在劳动指令由企业自己发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个人劳动,企业总劳动,社会劳动这三者的复杂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二)全社会的按劳分配与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正因为个人劳动要通过企业总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所以按劳分配就不是社会直接以个人为对象的按劳分配,而是分为两个层次:社会按企业总劳动分给相应的消费资料,企业再根据劳动贡献大小,把企业所得总消费资料分配给个人。在这两个层次的按劳分配关系中,劳动计量的尺度也有不同。企业一方面是总体劳动者,一方面又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因此社会计量企业劳动的尺度是企业产品中的有效劳动。由于企业的产品都是商品,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都表现为价值,分为C+V+m,其中C是转移过来的价值,只有V+m即企业净产值才能成为可供分配的对象。所以,社会对企业的按劳分配,是按企业已实现产品的净产值计算。由于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归全民所有,各种社会扣除以及因生产资料质量和数量差异而产生的净产值应在进4入个人分配前就扣除掉。企业对个人劳动的按劳分配,则是直接按照个人劳动的强度、时间和复杂程度计算。这是因为:①个人不是企业产品的完成者,他所担负的只是产品生产过程的一部分,或一道工序,或一个零件,企业所考虑的是劳动者完成这部分劳动过程所付出的劳动量。②不管企业的劳动指令来自何方,劳动者所接受的总是企业发出的劳动指令。只要劳动者按质按量地完成了企业的劳动指令,他就有权在企业总劳动报酬中获得与他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企业总产品中如果有一部分不能实现,那么受到影响的不是直接生产这部分产品的劳动者,而是整个企业的劳动者,大家都要照比例减少收入。双层次的按劳分配完全可能导致这样的情况:两个劳动者在不同企业工作,付出的劳动量相同,但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企业劳动出现的差异,而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这就促使个人不仅关心自己的劳动支出,而且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把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而社会对企业的报酬以企业的有效劳动为依据,这又促使企业关心自己劳动的有效性,使生产符合社会需要,从而把企业利益同整个社会的利益结合起来。为此,蒋一苇同志认为,“在社会与企业之间应当实行按劳分配,以保持收益上的差别,而在企业和小集体内部,则不妨有点平均主义,因为不可能直接衡量个人的劳动贡献”⑤,这一观点提出后,受到了一些同志的批评,其中李清元同志甚至认为蒋的理论分析不仅是错误的,“而且象他那样随意‘解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态度,也是近几年所少见的。”李认为,“由于商品经济形式的存在,从总体上说,还谈不到社会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的问题”。“企业之间基本上是商品交换关系,企业内部基本上是劳动交换关系。”(同上)我认为,蒋一苇同志关于企业内部不妨搞点平均主义的看法有失偏颇,但他认为社会对企业是按劳分配关系的意见则是正确的。李清元同志的批评未免失之过激。商品交换并不是分配原则,也不能代替分配原则,他所说的调节企业经济收益的基本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也同样不是分配规律。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解决的是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动机的问题,但剩余价值生产出来并通过商品交换怎样分配于各资本家之间,仍存在单独的分配规律,即平均利润规律。(对于工人阶级来说,则是按劳动力价值大小分配。)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有着自己的分配规律,它不能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或价值规律所代替。就个人消费品而言,这个分配规律就是按劳分配。无论社会对企业的分配,还是企业对个人的分配,都是按劳分配。之所以呈现出两个层次,是因为个人劳动在结合为企业劳动时,可以表现出正负两个方向的差异,因此在计量企业劳动和个人劳动时,应该采用不同的尺度,不能把二者合而为一。按劳分配与基本经济规律并行不悖,这是不难理解的。按劳分配之所以与商品交换同时存在,则因为二者表明的是不同的经济关系。就企业相互间的关系来说,因为双方都是商品生产者,他们相互让渡产品时,必须按商品中包含的价值交换。假设两个商品,只要其价值都是10,不管是5c+2v十3m,还是8c十1v+1m,它们都要一个换一个。但是,由5于企业的装备程度不一样,因此投入同样的劳动量,将表现为不同的产品量。这就造成单个产品的价值量虽然相等,但其中活劳动凝结量不一样。例如两个企业,甲生产出5000个产品,单个产品的价值量二0.5c十0.2v十0.3m=1,乙生产出2000个产品,单个产品的价值量二0.3c+0.5v十0.2m=1,就这两个产品的交换来讲,应该等价交换,1=1,而社会对两个企业的分配,则应着眼于其中的v+m。如果这两个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与其装备程度相符,那么甲生产一个商品,应得相当于0.2v的报酬,乙生产一个商品,则应得相当于0.5v的报酬。因此,从两个企业来看,遵循的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从社会与企业的关系来看,则是按劳分配关系,两者并不矛盾。问题是:如果企业通过自己的
本文标题:双层次的按劳分配与两级决策的工资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7469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