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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资法律制度第一节工资概述•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2.工资的特征:•①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②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③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④工资必须定期支付;•⑤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教学案例:职工工资可否每月发70%另30%年底一次结清•1996年10月3日,李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私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但工作以后,李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因此,李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1999年3月3日,李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4月4日,李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4月30%的工资180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的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450元。•3.工资总量的组成有:•计时工资,指按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即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物质奖励,是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生产奖等。•津贴和补贴,是指补充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如: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保健津贴和补贴、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岗位津贴等。•年薪,主要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员。•加班加点工资,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一)按劳分配原则•(二)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三)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四)用人单位的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原则第二节最低工资制度•一、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1.最低工资应具有的三要件:•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里提供了正常劳动;•②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愿协商;•③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如何理解正常劳动?•即在法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包括试用期、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2.特征:•①最低工资的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②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③最低工资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④最低工资只有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才能适用。•3.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力范围与劳动法一致,排除:•国家公务员•学徒工•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残疾人•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2.确定最低工资的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3.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程序:•(1)初步拟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定标准和说明。•(2)征求意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将拟定的方案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后者在收到各地拟定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如拟定方案有不妥之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修订意见,并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若在此期间内未提出修订意见,视为同意。•(3)批准、发布和备案。《最低工资规定》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4)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原最低工资标准所依据的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城市执行时间标准小时标准深圳2008.7.11000(特区外900)8.8元上海2008.4.19608.0元广州2008.2.208607.5元南京2008.7.18507.2元北京2008.7.18009.6元拉萨2008.1.17306.5元武汉2008.8.17007.0元重庆2008.1.16806.8元成都2008.1.16507.1元长沙2007.7.16357.5元•三、最低工资的给付:•1.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2.支付的程序和办法按法进行张贴和公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28号《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由原48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区由原42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此外,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由原5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相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四、最低工资的效力:《劳动法》第4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表现为:•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不属于未提供正常劳动,故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具有法律效力;•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7.劳动者因探亲、婚丧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8.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9.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0.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职工,处分时不能将劳动者的工资降到本地区最低工资以下。•五、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执行。案例1[案情]崔某原系某纺织厂工人,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崔某成为了一名下岗待业人员。纺织厂每月支付崔某基本生活费120元。1994年,崔某所在地区发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200元。崔某知悉后,找到纺织厂领导,要求厂里每月多发给他80元生活费。纺织厂拒绝了崔某的要求。问题:崔某的要求是否合法?案例2[案情]文某自1995年2月被某用人单位招聘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合同规定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从1995年2月起至8月止。试用期待遇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发放。1995年4月,当地人民政府发布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40元。6月8日,文某到企业财务部门领工资,工资单上只有200元。文某随即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40元发给,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工人为由,拒绝发给。问题:文某的要求是否合法?案例3[案情]蒋某于2003年12月10日上午到某公司应聘商场营业员,某公司负责人介绍说,每月底薪500元,另每销售一套软件提成30元,并让蒋某尽快给予答复。蒋某因急着找工作,于当天下午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次日上午8点蒋某准时到某公司驻某商场营业点上班,担任营业员负责销售软件。此后,蒋某按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由于市场不景气,蒋某在2003年12月份只销售了一套软件。2004年元月15日蒋某到公司领取2003年12月工资时,发现自己工资只有30元。当时蒋某就向某公司提出异议。某公司称,根据公司规定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有底薪500元。蒋某认为,公司当时承诺底薪500元,并没有提出销售10套以上软件才有底薪500元,如果当初知道这样,根本就不会来上班。此后,蒋某要求某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但遭到公司拒绝。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第三节工资保障制度•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1.货币支付规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2.直接支付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为实施直接支付规则,还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其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3.足额支付规则。•法定和约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必须全部支付,不得克扣。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无故拖欠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工会同意后,暂时延付。•克扣不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明确规定的;经济效益下浮,工资下浮,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案例:•李先生系某公司营销人员,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李先生为营销员,合同期限两年,公司支付给李先生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于每月10日支付,提成于次月10日结算支付。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即开始上班工作。•一年后,李先生营销业绩大幅提升,提成也逐渐增加。但是,由于公司的财务人员经常生病,营销业绩的统计经常延迟,提成结算不能按时完成,无法在次月10日及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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