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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姓名:黄亚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谢商华20081201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作者:黄亚伟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解析——以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权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3)在已经设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国家为他人设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征得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采用不同模式会影响未来的土地立法方向.我国物权法应当赋予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权.在此基础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以及同意权人的范围、同意权的行使等问题,理论上都需要予以明确解答.2.学位论文陈祥健论空间地上权2009地上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而空间地上权则是设定于空中或地中的地上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对有关空间权利虽有所研究,但总体而言不够深入。本文力图通过对该项权利的深入研究,揭示出该项权利型态的独特全貌,并为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论文的基本观点有:空间地上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导入空间地上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空间权体系中,“空间利用权”是一个泛概念,必须作出明确分类。空间地上权的客体为“空间”,只要使用的空间不重叠,一块土地上可以成立数个地上权,而不会与一物一权主义相违背。土地所有权模式迄今经历了三次变迁,但严重的城市问题与城市土地的特性催生了空间权。各国空间权立法例纷呈各异,但采取哪一种立法例,完全由各国及地区法律传统和社会现实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的相应章节中建立我国的空间地上权制度。空间地上权的性质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地上权的一个种类,其与普通地上权并无质的不同,只有量的差异;空间地上权本质上为“使用他人空间之权”,而非“于他人空间上有建筑物所有权之权”。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应确定为“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构筑物)”。空间地上权在设定取得上存在如下特殊性:必须确定空间上下范围、设定目的限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需对设定范围以外部分的使用作出特约、须征得设定范围内有使用收益权之第三者的同意。空间地上权的登记需以空间范围的测定为前提,其设定登记的程序及事项与普通地上权相同,但必须增加登记空间的上下范围和有关土地使用的特约。空间地上权人的权利主要有空间的使用收益权、相邻权、处分权、优先购买权和物上请求权等,义务主要有地租支付义务和依约使用空间义务等。空间地上权可因与其他物权相同的原因而消灭,也可因自己特别的原因而消灭,消灭后,将产生空间地上权人的取回权、空间所有人的购买权、空间地上权人的补偿请求权、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空间地上权存续期间的法定更新等法律效果。土地立体利用的结果,将导致一个空间内出现多个权利并存的现象,必须确立处理规则。空间相邻所衍生的权益冲突,非传统平面相邻关系规则所能完全解决,应通过平面相邻关系规则的类推适用及新规则的制定发展、设定空间役权、空间相邻关系人自订契约等多种途径解决。论文最后建议,我国物权法应当承认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我国土地公有性质并不妨碍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述应当实现“个性化”;应当明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一定空间范围”;应当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正常行使权利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应当建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则、空间权利并存关系与空间相邻关系处理规则等。3.期刊论文史浩明.张鹏海峡两岸空间权利设计思路之比较——以区分地上权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1)两岸民法均只承认了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否认了空间所有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等权利概念.台湾地区民法实行普通地上权和区分地上权并行.在普通地上权等用益物权可使用土地空间范围等同于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为第三人在普通地上权等用益物权可使用土地空间范围内设立区分地上权.大陆地区民法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使用土地空间范围有限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分别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岸民法的不同设计思路各有其特定社会背景,在各自存在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适用上的难点.4.学位论文赵定涛试论我国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2009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建筑技术进步,我国已经引入“(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br 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建筑物可以分为“单建地上工程”、“单建地下工程”、“结建地上工程”、“结建地下工程”等四类,但是,我们在构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系时,应当主要以“单建工程”作为预设目标。对于需要创设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土地权利)的地上地下空间建筑物概况分析,这些建筑物必须具备两个特征:(1)是没有和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单建工程,且(2)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不享有该幅土地的所有权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br 有权设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城市土地所有权人——国家。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设定。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加强对于既有土地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关于地上或地下空间建筑物地面出入口、地面支撑物的权源问题,我们应当拓展思路,不应当局限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适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地役权形式。对于设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基本上可以沿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但是,由于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的特殊性,其审批程序应当作一些调整。br 参照有关地方实践,应当以实际建造的空间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范围作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进行权利登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必须在空间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已经获得通过,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才可以进行。为了保证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更为顺利地设立和运行,可以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创设之初,即要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以协议的方式达成一定的约定,并在此后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运行实践中予以执行。br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相应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1)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义务。(2)遵守城市建设规划等权利限制。br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事由有:权利人抛弃权利而消灭;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而消灭;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消灭;因为约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5.学位论文周海刚试论我国空间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2008《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把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确认,它标志着我国空间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本文在研究了空间权的基本理论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后,对空间权的体系构成以及我国《物权法》相关空间权规定进行了认真的探讨,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空间权制度提出了构想。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空间权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在分析学界对空间权的各种定义后,提出了本文关于空间权的概念,进而分析了空间权的产生,明确了空间权的法律特征。第二部分是对各国空间权立法的概略研究。简要介绍了美国、法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地区空间权的体系。第三部分首先归纳了我国目前学界对空间权的四种分类,同时对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役权等空间权的几种主要类型的价值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空间权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探讨,得出了“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将空间权表述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乃沿袭大陆法系‘空间地上权’做法”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物权法》相关制度规定的评析。认为我国《物权法》仅承认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不能完全涵盖整个空间权制度,而且使法官在审判空间权纠纷时面临案由的失重、法律难以运用、利益无法进行衡量等多重困境。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构想。在我国空间权体系的构建上,本文认为:应对空间所有权予以确认,明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役权;在现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下,应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明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确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原则,并对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变动与登记以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等作出规定。本文的结论是,我国《物权法》仅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涵盖空间权制度,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实施条例对空间权体系的构建和现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6.期刊论文冉拉更惹试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中国市民的含金量-金卡工程2010,14(2)城市房屋拆迁是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城市居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引起,对居民房屋的拆迁必不是需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是对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因房屋拆迁引发了种种社会问题,主要是原因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如公共利益不明确,赔偿规定模糊不清,赔偿范围狭小.7.期刊论文王斌浅析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浙江国土资源2010,(5)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地矛盾日益突出.高架路、空中连廊、骑楼、过街楼、挑出式城市阳台及地下商场等土地分层利用现象屡见不鲜,这就需要相配套的制度跟进.我国物权法从制度上选择了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对土地分层利用进行了规范,该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从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传统的平面权利概念拓展为三维立体权利概念.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而法律规定又过于简单,实践操作中尚存诸多问题,笔者就其中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谈点粗浅的认识.8.期刊论文崔军委.齐恩平.CUIJun-wei.QIEn-ping我国地役权疑难问题研究-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29(3)地役权是最古老的物权制度,其产生甚至要早于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出现了交叉区间,但二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只是地役权中的空间性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一定重合;同时应建立新型不动产役权制度,使其涵盖海域役权,克服地役权制度的不足,并对现行的地役权制度进行扩展,创设新型的不动产役权;供役不动产人应包括不动产的一切物权利用人,需役不动产主体则不宜作任何限制,即我国应建立不动产使用权人自役权制度;无论地役权的期限如何约定,地役权也只能在该期限内存续,同时应当肯定地役权费用登记对抗的效力,但也应当考虑客观情况的变化.9.学位论文林金贵空间利用权问题研究——兼析我国《物权法》的空间利用权设计2007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土地立法也从“平面的土地立法”向“立体的土地立法”转变。比较而言,我国无论在土地立体利用的实践层面,还是在土地立体利用的立法层面,都处于相对落后状态。通过对空间利用权的民法原理的研究以及已有的先进立法经验的考察,明确了我国空间利用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以及经验借鉴,进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是我国立法的最佳选择,但是现行空间利用权制度设计还存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不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地使用权设计不周延以及空间农地使用权无法体现等问题,提出应该通过确立广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完善,意图对空间利用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10.期刊论文陈祥健.CHENXiang-jian空间地上权与我国城市化进程-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空间地上权制度在美日等国城市建设中应用十分广泛.然而,我国物权法虽已于第136条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但该项制度的应用实践很不充分,这显然与我国城市化进程很不相称.空间地上权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作用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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