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浙江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1-文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浙交〔2010〕88号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浙江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浙政办函〔2009〕2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平稳实施。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09〕29号)-2-2.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二○一○年四月九日(联系人:陈文标,电话:87804331)-3--4--5-附件2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一、合法装载车辆费率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5吨至1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大于30吨的车辆按30吨计费。二、超限车辆费率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分别确定:(一)对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二)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上述“(一)”的规定计。(三)超限30%-50%(含50%)以内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2计。(四)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计。-6-(五)超限100%以上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4计。三、其它规定(一)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费;车辆计重收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二)通行费尾数取舍。以元为单位,逢2退0、逢3进5,逢7退5、逢8进10,角、分四舍五入。(三)集装箱车辆的收费维持现行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对进出宁波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四)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行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在正常装载及超限30%以内(含)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质量超限30%以上的车辆,按超限车辆的收费方法收取通行费。(五)实施计重收费后,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桥梁叠加部分和代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维持不变。温州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跨海大桥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主题词:交通公路计重收费Δ方案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交通集团公司,各市人民政府,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0年4月9日印发
本文标题:浙江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770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