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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140P67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forriverway2006-09-04发布2006-10-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614—2006I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DB33/T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201防洪标准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JJ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JTJ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SL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河道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3.2河段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3.3河道功能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3.4河网水面率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3.5河道环境流量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4总则4.1河道建设目标DB33/T614—20062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4.2河道建设原则4.2.1规划领先原则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4.2.2满足功能原则河道建设应该满足河道承载的多种功能要求。4.2.3因地制宜原则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导功能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维护成本。4.2.4和谐安全原则河道建设尽可能维持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河道建设工程应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5河道规划5.1规划要求5.1.1规划总体要求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5.1.2规划原则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可操作性。5.1.3规划内容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灌溉等标准;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确定规划工程;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管理要求。5.2河道名称河道规划应确定所有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5.3河道建设等级入湖入海水系的河道,按照河段上游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或年径流总量,确定河道建设等级(见表1)。如两者的等级不同,宜取用较高等级。表1入海入湖水系的河道建设等级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集水面积(km2)≥1000010000,且≥10001000,且≥100100,且≥1010年径流量(亿m3)≥9090,且≥1010,且≥1.01.0,且≥0.100.10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按照河宽,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和五级河道(见表2)。表2河网地区的河道建设等级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平均河宽(m)≥5050,且≥3030,且≥1515,且≥555.4河道分类DB33/T614—20063河道规划应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类:a)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b)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县级以下河道;c)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和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d)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5.5河道调查应明确河道调查的范围和内容,通过河道调查得到本地区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网水面率、水生态状况、河道功能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5.6河道功能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和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的主导功能。5.7河道布局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道平面格局时,应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并考虑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维持和改善。5.8河网水面率规划的河网水面率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河网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老城区改造的河道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5.9河道规划定线河道规划应确定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河湾、急流和浅滩。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岸线。5.10河道规划堤距确定河道规划堤距应首先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的需要,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综合考虑河道原有自然面貌、河道水流泥沙运动特性、恢复和强化河道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5.11河道整治工程应避免采取对河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措施,包括河道占用、河流改道、裁弯切滩、河道缩窄等。确需采用上述工程,应在规划阶段,进行工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题技术论证。对于确需填埋的河道,应进行严格审批,按照“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占用的水域面积。5.12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规划阶段应确定河道的环境流量,并提出维持河道环境流量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加强河道水域生态保护,根据河道生态保护目标,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6河道工程建设6.1一般要求河道工程建设包括河道断面确定、堤防设计、护岸设计、安全设计和工程施工等。应按照河道规划,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河道功能性要求。DB33/T614—20064河道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亲水性要求。河道工程建设应与自然环境融合,保护河道原有的景观特色,维护河流的整体性、连续性与自然风貌的多样性。城市河道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景观协调;乡村河道应尽可能保持河道的天然风貌。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其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亲水便道。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6.2河道断面确定6.2.1断面型式河道断面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天然河道断面和人工河道断面。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环境的协调性,提供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6.2.2天然河道断面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的乡村河段,宜维持天然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6.2.3人工河道断面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双层和混合型断面。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调整时,应在满足河道的主导功能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合适的河道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乡村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岸坡宜采用梯级分层、路堤结合的方式。城市(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近水亲水,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6.3堤防与护岸6.3.1一般设计规定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可以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GB50286的规定执行。6.3.2其它设计规定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照GB50201和CJJ50-1992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应按照堤防与护岸的防洪标准并兼顾河道等级按表3确定。DB33/T614—20065表3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防护岸工程级别12345防洪标准≥100<100,且≥50<50,且≥30<30,且≥20<20,且≥10防护对象城镇人口50万以上20~50万10~20万10万以下农村人口150万以上50~150万20~50万10~20万10万以下工矿企业特大型大型中型中型小型注:1、如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与所在河道等级相差二个级别以上(含二个级别),则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可以提高或降低一级。2、对于防护人口超过150万的,堤防、护岸工程的防洪重现期应在200年以上。3、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对地下水超采区,在确定堤顶高程时应考虑地面沉降的影响。对达到设计洪水位时仍有通航要求的河道,其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船行波的影响。在平原河网地区,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护岸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0.2m~0.5m超高确定。通航河道的护岸顶高程不宜低于最高通航水位加0.8倍~1.5倍船行波高。护岸工程应按照河道水动力特点,按照有利于岸滩稳定、易于维护和加固的原则进行设计。同时应避免形成结构薄弱点,并与邻近地区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进行。易冲刷地基上的护岸,应采取护底措施,护底范围应根据波浪、水流、冲刷强度和床质条件确定。护底宜采用块石、软体排和石笼等结构。6.3.3堤防型式河道堤防断面型式有:直立式、斜坡式、复合式。堤防断面型式选择应分析地形地质、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在进行堤型选择时,应首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型。应采用生态保护技术或生态修复技术,尽量采用当地材料,创造有利于植被生长的条件。堤身断面必须满足抗滑稳定和渗透稳定要求、防冲抗浪要求,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6.3.4直立式堤防在土地使用紧张的平原河段,可采用直立式堤防,直立式挡墙高度不宜超过2.5m,并通过垂直绿化和选用透水透气性材料等措施,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育创造条件。6.3.5斜坡式堤防乡村河段的堤防宜选用斜坡式,采用植物护坡,减少河道两岸硬化白化面积,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应从有利于植被生长、堤防管理养护、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选择合适的斜坡坡度。6.3.6复合式堤防城市(镇)河段的堤防宜采用复合式堤防,应结合市政园林建设,采取水土保持和植物措施,做到河道堤防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6.3.7护岸形式河道护岸形式按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和其它形式的护岸。河道护岸形式按材料分为自然土质岸
本文标题:河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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