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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社保基金安全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社保基金安全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社保基金安全1一、新闻链接由广东社会保险学会和南方日报社主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协办的“广东省首届企业社会保险论坛”,于11月21日在广州鸣泉居度假村举行。本次高端社保论坛的主题是:“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本次论坛围绕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多个层次,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与企业发展和人才流动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论坛的宗旨是深入探讨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的内在联系,研究探讨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企业年金发展,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增强社会保险意识,广泛听取企业界对社会保险的意见和建议,改善社会保险服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为政府制定相关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咨询,更好更快的推动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改革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在人民群众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减员增效,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企业发展增添后劲,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向心力凝聚力,发挥着重要作用。论坛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企业摆脱经济危机阴影,化解社会风险创造机遇,以期更快地实现企业发展的目标。为此,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方面都加大了力度。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即,京佳公务员特就社会保障这一社会民生热点问题,做一深度剖析,希望能够给备战中的广大学子有所裨益。二、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知识(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从广义上来说,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城乡困难户的生活救济。城市的困难户,是指无经济来源的鳏寡孤独和劳动能力差、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居民。农村的贫困户,是指因缺少劳动力、资金、技术或因长期生病、天灾人祸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户,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孤儿等。此外,还包括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灾民的救济。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安置聋哑盲残人员和孤寡老人而兴办的各种社会事业、企业,各种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设施。职工福利通常也属于社会福利范围。优抚安置是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和退伍军人及烈属等,为保证其一定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是一种带有褒扬、优待和抚恤性质的特殊制度。(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基本生活: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2.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3.促进经济发展:首先,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第三,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津贴等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以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5.促进国民福利: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在传统计划体制和低收入水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特点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保险费用来源单一,个人保险意识淡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和立法工作滞后;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办法落后,难以解决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等。1.社会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与国家财力不足构成了尖锐的矛盾。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依靠政府财政出钱,这必然使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受到国家财力的制约,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缺损的状况。广大农民未能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另外,由于财力所限,各项保障事业计划的实施也受到很大影响。2.就业与保障高度重合的保障方式,不但本身已难以长期维持下去,而且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一是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新增就业人口不断增加,无论从国家财政能力来看,还是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新增人员的容纳量来看,都无法长期地、完全地包揽社会就业问题。虽然也采取过多种积极的就业政策,但这只是暂时缓解了就业压力,由此却造成了更深刻的社会与经济问题。二是这种就业终生有靠,生老病死概由财政完全承担的保障方式,给国家财政和职工所在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这方面开支还将继续增长,国家与企业的负担会日益加重。三是为了保障就业,往往硬性向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人口,各单位冗员现象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以保障就业为着眼点的社会保障模式逐步形成了职工“铁饭碗”观念,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阻滞了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社保基金安全2第一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1年的恢复性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1~2000年的探索性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0~2006年的“做实”试点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阶段。一、1978~1991年恢复性改革阶段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于1951年,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1955年,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并一直沿用到1978年。1978年由《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所取代。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所有的个人福利与生老病死都由企业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阶段的保险是“企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既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它显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转型的需要。总的看来,1978年以前“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合理延续,也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特殊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保障支持作用的“子制度”,它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1966年开始的十年“”对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严重冲击。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扭转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混乱局面,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社会条件。自1978年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引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制,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总之,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保险”,而1978~199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维持、巩固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被“”破坏的养老保障制度。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一些改革措施也积极促进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例如,从1984年开始,中国开始尝试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其目的是“还原”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职能,并在江苏省泰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湖北省江门市、辽宁省黑山县等地开始试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在统筹方面,自1986年起首先实现了全国县、市一级的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进而又推进省一级的统筹工作。至1994年全国先后有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河北、山西、青海、江西、湖南、福建、宁夏、陕西、四川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包括。铁道、煤炭、水利、电力、邮电、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交通、人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在内的11个行业实行了养老保险的系统统筹。二、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阶段1991~2000年这10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由以下4个重要法规文件构成:第一,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尝试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结构的改革实践。在养老保险的筹资方面,确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制度结构上,确定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个层次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它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由用人单位依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主决定量力举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对第一层次具有补充作用,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实施。当时制定这个制度模式的目的是想通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方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适当分散国家的经济负担,并能够适当积累起一定的基金,促进经济发展。第二,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一个最重大的突破是关于个人账户的设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际上就是社会统筹和积累制的结合。另一个突破是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具体确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确定“统账结合”是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本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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