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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1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日前,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沪委组[2014]发字56号),根据文件精神,需对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不包括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兼职情况进行规范清理,清理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附属医院)、国有企业单位中层及以上退(离)休领导干部。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于9月9日下班前将“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表”(附件1,一人一表)、“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报汇总情况及清理意见)报送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清理工作完毕后,于11月底前将“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报办理结果)、“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3)、清理规范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报送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2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区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天组通字〔2014〕35号)精神,为做好对单位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除外)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摸查清理范围和对象本次摸查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局机关、局直属单位退(离)休干部,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退(离)休教职工。(工勤人员除外)。二、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摸查清理工作,认真向单位全体教职工传达文件要求,让每位教职工领略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使每位退(离)休教职工理解文件精神,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完成此次摸查清理规范活动。(二)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以本单位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除外)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进行摸底,组织他们按要求如实填写《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自查表》(附件1)。若单位没有退休人员,或没有在社会团体兼职人员,请在自查表中填写“无”。各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干部个人自查情况并登记造册,做到精细化、全口径,确保不漏人、不瞒报。局直属单位退(离)休干部、校级退(离)休干部填报的自查表和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于9月19日前送我局组织人事科2006室。单位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77652775@。(三)各单位要精心组织,专人负责,确保所得信息真实可靠。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清理完成后,如发现退(离)领导干部有违规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存在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一律从严处理。对各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清理规范,以及在审批(备案)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附件:1.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2.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自查表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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