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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医院范例(最新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医院范例(最新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考和建议(医院)【第一篇】今年8月,省卫生委员会出题,就这个主题向委员会直属医院、驻Y医院的负责人讲课,反响还不错。今天来党校,在更大的范围内和同志们进行特别的交流。我认为完成这项任务可能有几个原因。一是我的学医学出身,在GX中医药大学工作了11年,医院管理是一半的专家,二是我的职场是执行这个制度的领导部门,我作为班级成员,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多少有点权威,三是我负责过高中×××××,现在又在这方面工作,公营高中自1998年以来一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很多经验和教训2018年6月,中央办公厅发表了《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责任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首就加强医疗机构党建工作制定的重要文件,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措施。两年多来,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实施在我省公立医院稳步推进,现在的关键是抓住落地。具体如何抓住它?我提取了四句话。也就是说,吃精神是前提,健全制度是基础,民主集中是核心,班级和合很重要。让我们分别谈谈,供参考。第一,吃精神是前提。认识是行动的领导者。从制度设计来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度并不复杂,我认为现实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理论问题。,首先是认识问题,其次是实践问题、操作问题。正确认识这一制度,要着重学深吃透7个文件的精神:一是中央《意见》;二是2018年8月国家卫健委党组印发的《实施办法》;三是2018年9月省委办公厅印发的《GX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四是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今年6月印发的“1+3”系列文件,也就是《推进新时代公立医院党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立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公立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工作细则》。(一)精神之源: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条,摆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首位。十九大报告中还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其中第一句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一切”和“全面”都是全称概念。我理解,所谓“一切”,就是全部、没有例外;所谓“全面”,就是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意识形态、军队、外交、党建等方方面面。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当前,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还有不少“中梗阻”。在一些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在总部一级做得比较好,再往下延伸则存在层层递减问题。在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明确的,但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则存在较大差距。在中小学、医院、科研院所,党组织领导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至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种学会、协会的党建工作,大多没有真正破题。对这些问题,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进行系统梳理,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把党的建设落到实处。由此看来,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立医院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没有“价钱”可讲,没有商量余地。(二)职责定位:医院党委是领导核心中央《意见》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这就说明,医院党委应当从过去的“政治核心”转变为“领导核心”。关于“党委领导”,可以从3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是“谁来领导”。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书记个人领导。二是“领导什么”。党委领导是全面领导,但不是包揽一切事务,而是要突出重点,“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中央《意见》明确规定了医院党委9个方面的职责,我省的《实施办法》增加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各医院要从实际出发,把总的原则和10个方面的职责落实落细落具体,尽可能划清边界,做到应管尽管、该管必管、有所管有所不管。不能只管党务,也不能什么都管。三是“怎么领导”。中央《意见》明确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关于“院长负责”,也要注意:——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而不是脱离党委领导的个人负责;——“全面负责”不是“无限负责”,而是“有限负责”,是“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是“依法依规独立负责”,不是想怎么负责就怎么负责。有些同志认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既然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就应什么都管;既然要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那就应该是行政事务都由院长说了算。这些看法都是不对的、有失偏颇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我理解,“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不是一架马车的两个轮子,更不是两架马车的关系;二者也不是简单相加的关系,而是相融互补的关系,互为条件、相互支持,目的是产生化学融合。没有党的领导,院长负责制就没有方向和保障;而离开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就会失去落点和根基,成为空头政治。党委应“统揽全局”而不是“包揽一切”,不能干预院长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院长负责”的前提是党委领导、依法依规,不是“院长说了算”,而是“集体说了算”,更是“制度说了算”。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要在正确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上,从操作上分清“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方法,严格程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高校党委管方向、谋大事力度不够,“腰杆”挺不起来、使不上劲;有的高校“校长负责”比较实,“党委领导”比较虚;有的高校书记、校长纠结于谁是“一把手”的问题。现实中,书记和校长之争,往往争的是谁是“一把手”乃至“一霸手”,实质是争权夺利,核心是争“谁说了算”。那么,书记和校长到底谁是“一把手”呢?去年,中央印发了《2019—202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其中有一个概念,叫做“党政正职”。我听××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起草这个文件时,刻意规避了“一把手”的问题。说白了,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一把手”,这个“一把手”只能是党委(党组)书记,不能说书记是“党务一把手”,院长是“行政一把手”。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除了上面总书记指出的问题,还有一些情况值得大家引以为戒:——有的书记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解为党委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过多强调书记个人作用,大事小事、眉毛胡子一把抓,时常出现以党代政的情况,造成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抓不到位,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的积极性。——有的校长过分强调自己的法人代表地位,过多地强调独立行政,不太愿意接受党委的领导,对书记不尊重,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既不主动与书记沟通,又不经党委集体讨论,擅自做主,个人说了算。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一些政策界限拿捏不当、把握不准,工作出现错位、越位、串位,党政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内耗不断的情况,不乏其例。(三)融合发展:你就是我,我就是你关于“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大家要深刻理解“融入”的内涵。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讲到媒体融合发展时,讲了这么一段话:有的是“+互联网”,而不是“互联网+”,只是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简单嫁接,“左手一只鸡,右手一只鸭”,没有实现融合。融合发展关键在融为一体、合而为一。要尽快从相“加”阶段迈向相“融”阶段,从“你是你、我是我”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进而变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也是一种“党建+”,应当努力做到党的领导和医院治理“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第二,健全制度是基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制度是管理之本、治理之基。小到一个单位的管理,大到一个国家的治理,都离不开一套科学、务实、管用的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在治理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制”才能“有治”,“善制”方能“善治”。各医院在研究制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议事决策制度的时候,有这么一些问题尤其需要明确:一是党委委员(常委)、医院党委班子和行政班子成员各设多少,什么人可以当。这个问题,既要依法依规,还要由上级明确。国家卫健委党组《实施办法》规定:“规模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医院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但这一规定只有定性要求,没有量化标准,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6月4日印发)明确规定: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目前,××部正在对《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修订。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其中新增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委委员(15—31人)、常委会委员(7—11人)的数量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可供各级卫健部门和公立医院参考。二是“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具体包括什么,“重”和“大”的标准是什么。我省印发的“两个规则”分别进行了细化,但还是有“模糊地带”,或者说是给医院预留的空间。比如,在《公立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和重要举措”“学科、科研、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这里面的“重要”,很难真正界定清楚,需要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又如,在《公立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三级医院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的项目事项,具体金额额度根据医院实际确定。第三,民主集中是核心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各级领导班子的根本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了专门规定;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GX时也作了专门强调。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医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关键在人、在“关键少数”,核心要素有两个:一个是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意识,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一个是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落实民主集中制,发挥“会议决定”的作用,我省制定了公立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两个《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规范了“谁来议”“议什么”(议事决策范围、议题确定)“怎么议”(会议组织、议事程序)“议定的事情怎么办”(决议执行)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谈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或是院长办公会,书记、院长要末位发言,不能搞先定调子的“假民主”。——表决时,党委会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能通过决议,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而院长办公会决策的原则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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