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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范例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范例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院长办公室。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主管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二。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六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教育学习的全日制高职、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生。第五条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六条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院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院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第八条受理申诉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三章申诉的处理及撤销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做出下列复查决定:(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80918办公室,电话:68020838。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第十三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第四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申诉范围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三、申诉程序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四、调查、听证办法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五、处理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护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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