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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2007年6月18日2《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起草单位《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提出并归口,按照TC261下达的“关于成立《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组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70083-T-469号)中的任务要求,定于2007年内完成。本标准编制任务的内容如下:项目编号:20070083-T-469项目名称: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参与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泰尔认证中心、建筑材料检测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大用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二、起草原则与依据1、等同采用的原则: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Guide27:1983《Guidelinesforcorrectiveactiontobetakenbyacertificationbodyintheeventofmisuseofitsmarkofconformity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在内容和格式上与ISO/IECGuide27:1983保持了一致,同时参考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3规则》、GB/T2000.2-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二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的要求,对格式进行规范。2、遵循标准原意,注重与其他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力求正确领会国际标准原意,中文表述符合行业用语和惯例,对相同的词汇、用语力求与已发布或已报批的认证认可相关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这些标准包括:1)GB/T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2)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3)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4)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5)Guide23:1982《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3、注重与现有法律法规和认可规则有机结合的原则:因本标准所述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在某种情况下会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认可规则的范畴,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还参考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和认可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4)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5)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三、起草过程2007年3月30日,起草组成立,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召集,兼顾多方利益组成。起草组涉及国家监管机构2人、认可机构1人、认4证机构8人(包括认证7人、检测1人)、软硬件企业3人等多家单位,这些成员都是各自领域的专家,对本标准的起草工作起了重要支撑作用。2007年5月13日第一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进度,明确了起草原则和任务分工。会上,起草组成员逐字逐句地对标准讨论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和修改,按照中文习惯对其英文语序进行了调整,力求标准易理解,在实施过程中避免产生歧义;小组成员合作完成了《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初稿。会后,对会上的少量争议问题,请教专家后做出了明确界定,形成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在这次会议上,本标准的宣贯教材草案提纲也讨论完成,会后,按照计划分工进行宣贯教材的编写工作。四、标准的构成及内容框架前言1引言2定义3采取纠正措施的条件4采取纠正措施的种类5针对误用者可选择的措施6采取纠正措施的时机7纠正措施的启动8纠正措施完全落实的9纠正措施的完成程度10拒绝采取纠正措施五、有关技术问题和表述的说明(一)若干表述的说明51、ISO/IECGuide27:1983中涉及的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如已有对应的国家标准,在本标准中均替换成国家标准的编号与名称。2、本标准力求与其它相关国家标准的术语保持一致,在本标准第2章定义中,使用的定义均无法直接引用认证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术语和定义。需要说明的是:1)定义中2.5“纠正措施”一词,是起草小组根据本标准的实际情况进行直接翻译的,具有本标准的特殊性,与我国国家标准GB/T19000第3章中术语和定义中3.6.5“纠正措施”一词存有差异;2)本标准将定义2.4“hazardous:Withrespecttoamanufacturedproduct,meansexposinglife,limborpropertytodangerousorimminentlydangerousconditions.Ahazardousproductisconsideredtoexistifthequantityofproductsinvolvedissuchastoconstituteanunacceptablepercentage,andthereiseither”译为“有危害的:对于制造的产品来说,是指使生命、肢体或财产面临危险或危急的状态。如果含有危险或危急状态产品的数量达到了不可接受的比例,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认为这种产品是有危害的”还是译为“有危险的:对于制造的产品来说,是指使生命、肢体或财产面临危险或危急的状态。如果含有危险或危急状态产品的数量达到了不可接受的比例,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认为这种产品是有危险的”,需要结合相关法规、标准应用实践最终确定。3、为符合中文习惯或使本标准更易理解,本标准中有几处在保持原意的前提下对原文进行了适度转译。如本标准1.1中第四自然段“Itisalsorecognizedthattheabilitytoforeseeallpotentialformsofmisuseorotherformsofusethatmightdevelopandwhichmightresultinamarkedproductbecominghazardousisexceedinglymoredifficultthantosafeguardtheobviousand6commonformsofmisuse,Whilethehazardsarisingfromthesedifferentsituationsbothrequirecorrectiveactionstheassessmentofresponsibilityineachsituationrequiresquitedifferentconsiderations.”,译为“预见所有潜在的误用形式或其他任何可能发展和导致带有标志的产品造成危害的使用形式,要比防止明显的和常见的误用形式更困难。这些不同情况所产生的危险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但对每种情况的责任评估需要作完全不同的考虑”。通过对标准内容的理解和反复斟酌审查,起草组认为现在的译法易懂又不易引起歧义,且与法律法规的法理、内容和定义有相容的关系。(二)与现行国家、国际标准词汇的统一arrangment-协议(GB/T27068:2006)agreement-协议(GB/T27068:2006)conformity-合格(符合)(GB/T19000)conformityassessment-合格评定(GB/T27000)distributor-销售商(IECQ01:2003,6.2)guidelines-实施指南label-标志logo/symbol/mark-徽标、标识、标志(GB/T27011)manufacturer-制造商(IECEE02:2006,3.7)regulators—监管部门(GB/T27068:2006)regulatoryauthorities—管理机构(Guide60:2004)shall-应(GB/T1.1-2000)should-应当(GB/T19000)(三)与国家法律法规用语的统一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法理和书面用语要求,本标准多处涉及法律法规范畴的地方,均按法理要求采用了规范用语。如“register”译为“注册或颁发”,“recall”统一译为“召回”,“hazardous”译为“有危害的”,“replacingareturned”统一译为“退换”、“courtinjunction”统一译为“法院的禁令”、“legalcounsel”统一译为“法律支持”等。(四)对征求意见稿中注明需关注问题的处理说明本国际标准发布时间较早,相关国际标准皆有了较大的变化,我国近几年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迅速,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认可体系日趋完善。本标准所描述的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认可规则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为保证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则和其他等同转化的国家标准的协调和统一,本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组在尊重原文的基础上,将体现我国国情特点的内容在编制的配套教材中加以描述和给出明确的解释。起草组2007年6月18日
本文标题:国家标准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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