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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GB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主讲:邹石桥2.6其他差异(1)GB26557-2011和EN12159+A1规定,对于不是由液压油缸直接支承的任何吊笼,防坠安全装置应安装在吊笼上并由吊笼超速来直接触发。而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未有此规定。(2)GB26557-2011和EN12159+A1规定护脚板的高度不小于150mm,而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则规定不小于100mm即可。(3)在载荷计算和载荷组合、结构计算、稳定性计算等方面,GB26557-2011和EN12159+A1的规定较多较细,而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则规定的较笼统,有的未作规定。(4)GB26557-2011和EN12159+A1包括了动力驱动的层门、吊笼门及门锁装置,而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则基本未包括。(5)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规定,从防坠安全装置装机之日起每满三个月应做一次坠落试验,并且安全装置只能在有效检验期限内使用,有效检验期限为一年,无论使用与否,有效检验期满后都必须重新进行检验标定。而该标准和EN12159+A1则无此规定。(6)GB26557-2011和EN12159+A1对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很多,而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则要求很少。(7)GB26557-2011和EN12159+A1规定,在确定吊笼最多可载人数时,应按人均占用吊笼底板面积0.2m2计算。GB/T10054规定不小于0.18m2,仅用于载人时不大于0.25m2。(8)GB26557-2011和EN12159+A1规定不得使用可能损害钢丝绳的末端固结装置,如U形螺栓钢丝绳夹,而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则未作要求。(9)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规定,钢丝绳末端的固定应可靠。在保留3圈的情况下,应能承受1.25倍的钢丝绳拉力。该标准和EN12159+A1规定,钢丝绳末端连接(固定)的强度应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的80%。如果钢丝绳的末端固定在升降机的驱动卷筒上,则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两圈钢丝绳。(10)GB/T10054规定,钢丝绳末端在升降机驱动卷筒上应采用楔形装置固定,该标准和EN12159+A1规定采用压板即可。(11)GB26557-2011和EN12159+A1规定,应可在吊笼内对升降机进行控制。也可在地面和层站进行控制。而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则未规定可在地面和层站进行控制。(12)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允许额定速度≤0.63m/s的钢丝绳式人货两用升降机使用瞬时式防坠安全装置,而GB26557-2011和EN12159+A1只允许使用渐进式防坠安全装置。(13)我国现行的施工升降机标准允许钢丝绳式人货两用升降机在层站使用层站栏杆,该标准和EN12159+A1则不允许。(14)GB/T10054规定,计算防坠安全器动作下导轨架和齿条的强度时,载荷冲击系数对渐进式安全器取为2.5,对瞬时式安全器取为5。该标准和EN12159+A1规定:超速安全装置动作引起的力为运动载荷的总和乘以系数2.5。如经在装载载荷最高到1.3倍额定载重量包括驱动系统的任何惯性力影响的所有情况下进行的试验验证该系数较小,则可采用这个较小的系数,但不应小于1.2。33GB26557-2011对EN12159:2000+A1:2009的主要改动GB26557-2011对EN12159:2000+A1:2009的主要改动见表5。4曳引传动式人货两用升降机的适用问题关于GB26557-2011和EN12159+A1是否适用于曳引传动式人货两用升降机的问题,经讨论认为不适用。但审查委员认为,曳引传动式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对重、悬挂装置、补偿装置、超速保护装置、导轨缓冲器、极限开关和驱动主机应符合GB7588-2003(电梯标准)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应符合该标准的有关规定。5与GB/T10054-2005、GB10055-2007的关系GB26557-2011代替GB/T10054-2005和GB10055-2007中有关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但对该标准未包括的施工升降机和未包括的检验规则、试验方法等,GB/T10054-2005和GB10055-2007仍适用。表5GB26557-2011对EN12159:2000+A1:2009的主要改动情况表序改动内容及原因1删除3.2的“工作载荷”,7.1.2.2、7.2.1和7.2.4中的“工作载荷”改为“额定载重量”。国内习惯用“额定载重量”或“额定载荷”,“工作载荷”易导致混乱和误解。2导轨架节(标准节)的定义增加“通常称为标准节”。国内习惯用“标准节”。3对重(平衡重)的定义中增加“该标准中的对重,特指对吊笼起平衡作用的重物”。吊笼的对重、各种门的平衡重和配重等都可称为平衡重,而EN12159+A1未作明确区分,容易造成混乱。45.2.2.4a)和b)增加“面积(A1)/(A2)的长、宽之比与吊笼底板的长、宽之比相同”。否则该面积的边长尺寸不明,无法确定载荷的位置。5删除5.2.2.9中“最不利的1.0m2的正方形区域应至少能承受3.0kN的载荷”的要求。该要求与后面“任一0.1×0.1m区域应能承受1.2kN的载荷”的规定重复,且不合理。电梯标准GB7588-2003(MODEN81-1)也只有与后一项类似的规定。6在风载计算中引用了GB/T3811-2008的相关规定。GB/T3811与EN12159+A1引用的ISO4302在风载计算方面的规定一致。7按GB/T3811-2008的规定,在工作状态风压中增加“在选择电动机功率进行阻力和发热计算时,可采用0.6q。”该内容来源于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更符合实际情况。8非工作状态风压改为按增加GB/T3811-2008,并取消EN12159+A1的表2。因为GB/T3811有关风压的规定符合我国情况,且比EN12159+A1的规定更全面、更安全。而EN12159+A1的此项内容只适合欧洲的情况。9将EN12159+A1中5.2.2.13的“安装误差”改为“安装垂直度误差”。否则易产生误解。105.2.3.1有关钢结构计算改为按GB/T3811的有关规定,并增加“至少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必要的连接、刚性等设计计算”的要求。但安全系数仍采用EN12159+A1的规定。GB/T3811的有关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方法一致。EN12159+A1规定的安全系数与GB/T3811相比,略偏安全。115.2.3.2有关铝结构计算增加“至少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必要的连接、刚性等设计计算”的要求,同时增加“可参考GB50429:2007”的注解。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必要的连接、刚性设计计算是设计计算的基本要求,GB50429:2007可作为铝结构计算的参考。12表3序号21增加5.10.7.1.2。EN12159有5.10.7.1.3,EN12159+A1将其调整为5.10.7.1.2,该内容也相符。135.5.1“升降通道防护装置”改为“其他必要的升降通道(含对重通道)防护装置”。从EN12159+A1的有关内容看,“升降通道防护装置”是地面防护围栏、侧面防护装置和层门的统称,不应与地面防护围栏和层门并列。145.5.2.2“所有运动的对重都应在地面防护围栏的包围内”改为“所有吊笼和运动的对重都应在地面防护围栏的包围内”。吊笼应当在地面防护围栏的包围内。155.5.3.7“不应利用由吊笼运动操控的机械性装置或其他方法来打开或关闭层门”中的“或其他方法”删除。因为前面的规定已很全面了,而“或其他方法”的表述不明确,易产生误解,实际上也没有采用其他方法。16删除EN12159+A1的5.5.3.8.2。其“应有措施自动减小吊笼与层站入口侧面防护装置的间距,使其不大于150mm”的要求,对我国不太适用。17对于EN12159+A1的5.5.3.8.4,删除“或通道距离”,“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00mm”改为“…应不大于150mm”,增加“否则应有措施使其符合要求,或者配备符合5.5.3.9.4要求的层站入口侧面防护装置。侧面防护装置与吊笼或层门之间任何开口的间距应不大于150mm。”这样提高了安全水平且与图5协调统一,并部分兼顾了EN12159+A1的5.5.3.8.2的要求。18EN12159+A1的5.5.3.8.5“层门关闭时应完全遮住升降通道开口”改为“层门关闭时应全宽度遮住升降通道开口”。由于全高度层门不小于2m就行,因此在高度方向,其不一定能遮住升降通道开口,图5的示例也未全高度遮住开口。19图5删除“防护装置≥2.5m”。EN12159+A1的原文中未有涉及“防护装置≥2.5m”的表述。20EN12159+A1的5.5.3.9.4改为5.5.3.9.5,其“层门关闭后,其外边缘与面向升降机的层站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200mm”改为“侧面防护装置与吊笼或层门之间任何开口的间距应不大于150mm;当侧面防护装置设在吊笼上时,关闭的层门的外边缘与面向升降机的层站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200mm。见图6和图7”。EN12159+A1的5.5.3.9.4规定不合理且与图6、EN12159+A1的5.5.3.9.6不符。图6与EN12159+A1的5.5.3.9.6、图7也不符。按EN12159+A1的5.5.3.9.6、图7修改。21EN12159+A1的5.5.3.9.5改为5.5.3.9.4,其“应配备层站入口的侧面防护装置”改为“当吊笼边缘与层站边缘或吊笼与层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m且无其他结构有效防护时,则应配备层站入口的侧面防护装置”增加“并符合5.5.4.2的要求”。水平距离较小或有其他结构防护时,不需配备侧面防护装置。22删除5.5.3.9.6,内容移入5.5.3.9.5。23图6“≤200mm”改为“≤150mm”。修改后,图6与图7、EN12159+A1的5.5.3.9.6协调一致。245.6.1“每个人的体重应按80kg计”改为“每个人的体重应按75kg计”。采用GB7588-2003的规定。255.6.1.2“均应按ISO3864进行标志”改为“均应按GB2894进行标志”。ISO3864未被EN列为引用文件。GB2894-2008有关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规定符合我国的情况,且必须执行。265.6.1.4.1.1吊笼门“应符合EN294:1992的要求”无法执行,参照原5.5.3.8.6等内容,将其改为“应符合GB23821-2009(ISO13857:2008,IDT)表4的规定”。(下半月刊)2012.1-243275.6.1.4.2除规定了动力驱动的门的动力操作系统外,未提其他要求,因此增加“除此之外,应符合5.6.1.4.1的相关要求”的规定,5.6.1.4.1是有关手动操作的门的要求。285.6.2.2“安全装置停止吊笼时的平均减速度应在0.05g〜1.0g之间”改为“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4m/s的升降机,安全装置停止吊笼时的制动距离应符合表8的规定;对于升降机额定速度大于2.4m/s的升降机,安全装置停止吊笼时的平均减速度应在0.2g〜1.0g之间。”原因见本文的2.2。这样提高了安全性。295.6.3.1“当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20%以上时,认为是超载”改为“当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10%以上时,认为是超载”。这样更安全。305.7.1.1“每台升降机应至少设有一套独立的传动系统”改为“每个吊笼应至少设有一套独立的传动系统”。因为对于有两个吊笼的升降机,其两个吊笼不应共用一个传动系统,否则不安全。315.7.2.3“应符合EN294:1992”改为“应符合GB23821-2009(ISO13857:2008,IDT)表4的要求”。只有GB23821-2009的表4最适合,否则无法执行。32EN12159+A1的5.7.3.1.4.5“当5.7.3.1.4.4的方法失效时”改为“当5.7.3.1.4.3的方法失效时”。EN12159+A1的5.7.3.1.4.4空缺,应是5.7.3.1.4.3。335.7.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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