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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食品饮料 > 1-1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Logo我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理解及示例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2015.4山东1相关法规对标签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7月1日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10月22日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年7月18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28日标签的重要性3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标签的重要性4引导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明确产品质量信息。规范产品标识。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签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文强制性标签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6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首次发布于1987年5月13日,1988年1月1日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一次修订发布于1994年2月4日,1995年2月1日实施第二次修订发布于2004年5月9日,2005年10月1日实施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非等效采用CACCODEXSTAN1-1985(Rev1991、1999)《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三次修订发布于2011年4月20日,2012年4月20日实施。标签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7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首次发布于1992年4月8日,1993年1月1日实施(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第一次修订发布于2004年5月9日,2005年10月1日实施;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非等效采用CACCODEXSTAN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及说明的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第二次修订发布于2013年12月26日,2015年7月1日实施标签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8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首次发布于1989年2月22日,1989年9月1日实施(饮料酒标签通用标准)1994~1995年伴随GB7718的第一次修订,以“修改单”形式作了相应条款的修改第一次修订发布预2005年9月15日,2006年10月1日实施,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2015年3月1日废止标签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2013年1月1日实施。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1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构成1.范围2.术语和定义3.基本要求4.标示内容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3标示内容的豁免4.4推荐标示内容5.其他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1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1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术语和定义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生产日期(制造日期)保质期规格主要展示版面14术语和定义预包装食品(GB7718-2011)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GB7718-2004)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15术语和定义食品标签(GB7718-2011)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16术语和定义生产日期(制造日期)(GB7718-2011)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生产日期(制造日期)(GB7718-2004)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GB7718-2004)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17术语和定义规格(GB7718-2011)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18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基本要求19基本要求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20基本要求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21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2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3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24基本要求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25营养标签标示26营养标签标示27营养标签标示28基本要求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2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基本要求什么是规范的汉字?规范汉字是指“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子和未简化的其他规范汉字。汉字的简化工作从1956年开始,到1964年3月,制订出了《简化字总表》。1977年曾推出过《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1986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1986年10月,国家语委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了《简化字总表》,调整后的《总表》,实收简化字2235个,使用简体字,应当以此表为主要标准。3031规范汉字示例黄酒?32酒?规范汉字示例33食品名称示例酒?34酒?食品名称示例装饰作用的艺术字?35装饰作用的艺术字?3637基本要求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小7号字的高度为1.849mm.字符高度38净含量:1800mLmL字符高度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3940基本要求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41基本要求42基本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标示内容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4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标示内容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5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6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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