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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92年3月14日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第六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第七条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宜按表1计算确定。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2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19床以下及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确定。每晚定员最少不应少于5人。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元每千人口床位数(张)每千人口人员数(人)1000以上1.0—2.01.5—2.5500—10000.7—1.01.2—1.5200—5000.5—0.71.0—1.2200以下0.51.0注:1、农民人均年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3、床位计算不含门诊急救观察治疗床。第九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的半数人口。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根据乡(镇)发展规划,按今后5—10年人口、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第十一条本建设标准按预防保健、医疗任务,折成住院床位数量,将乡(镇)卫生院划分为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四种规模类型。第十二条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第十三条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项目构成应满足附录二的要求。第三章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第一节选址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第十五条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二、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三、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四、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五、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二节用地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二、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多层建筑。三、应根据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分期征用土地。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业务区用地以核准的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核定,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业务区用地指标规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无床、1~19床1:3.5以下20~49床1:3.0以下50~99床1:2.5以下第十八条生活区用地,可根据当地规定在建设中统一安排。如当地无规定时,一般可按卫生院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倍计算。第三节总平面布局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不同规模的建设要求,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二十条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的环境安静;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六、满足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做出妥善的安排。第二十一条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也可设一处。第二十二条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要有适宜的隔离,并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出口。第二十三条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第二十四条暂时不能供水、供电地区,在总平面布置时对简易设施应作出安排。第二十五条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绿地。第二十六条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口。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一节建筑标准控制原则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第三十条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节建筑面积指标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分项规模类型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核定方式基本面积(平方米/院)每床增加面积(平方米/床)按床位核定(平方米/床)按床位核定(平方米/床)建筑面积40021~2748~5244~48注:1.乡(镇)人口少于一万人的卫生院,基本面积应相应减少,但最少不得少于200。2.计算1~19床卫生院面积,应在无床的基本面积基础上加每床增加面积。3.20~49床、50~99床规模类型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不再加无床的基本面积。4.上下限取值:规模偏小者取偏上限,反之取偏下限,中间值可内差获得。5.外墙厚度超过240mm时,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第三十二条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见附录三,建筑参数见附录四。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以翻建、改扩建为主,能使用的尽量使用,能翻建、改建的就不要新建,必须新建的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第三十四条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第三节建筑标准第三十五条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以1~3层为主。第三十六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宜按下列标准确定: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十七条业务用房的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300mm。第三十八条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二、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可采用瓷砖墙面。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他相宜的地面材料。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等措施。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第三十九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措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表4名称比值诊疗室、检验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1∕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1∕7更衣室浴室厕所1∕8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达到无害化要求。第四十一条宜采用集中供暖,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第四十二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三、X线机电源,宜有单独的进线。四、各病室、诊疗室、医技、预防保健用房等应设置必须的电源插座。第四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第五章主要业务用房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四十四条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临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第四十五条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用房应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第二节门诊用房第四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合理设置诊疗室,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适当的综合性诊室。第四十七条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第四十八条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其使用面积控制在12平方米左右。第四十九条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利用走道候诊时其尺寸可参见附录四。第五十条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五十一条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第五十二条急诊室位置要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第三节住院用房第五十三条住院护理单元一般以30床左右为宜,19床以下为简易病房,不宜建独立的住院部。传染病床与普通病房统一管理时,相互应有明确分隔并单独设出入口。第五十四条病房的床位设置,一般以3床(单排排列)∕间为主,不超过6床(双排排列)∕间。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第五十五条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设观察窗。第五十六条护士办公室宜用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第五十七条护理单元中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第四节放射科第五十八条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的部位。第五十九条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与透视(摄片)室贴邻。第六十条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和防护规定。第五节检验用房第六十一条检验用房视规模大小,一般设临床、生化、细菌检验、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方式,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第六十二条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共用和方便病人。第六十三条有细菌检验时应有隔离措施。第六十四条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第六节手术产房用房第六十五条手术、产房用房应临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并自成一区。19床以下卫生院的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本文标题: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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