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第十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其投资强度按省政府规定执行。(二)税费政策第十一条凡批准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二条产业集聚区内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作为企业发展基金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第十三条产业集聚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作为企业发展基金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税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30%奖励给投资者。第十六条市内原有企业迁往产业集聚区后的新增生产能力,三年内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征收后,市政府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第十七条乡镇、办事处在产业集聚区招商的工业项目所得税收归属乡镇、办事处,且长期不变。(三)扶持政策第十八条已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市内企业,其原有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处置。处置后的政府收益部分,在解决好企业职工问题及其它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促进企业尽快做大做强。第十九条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其生产用电由政府按程序报批,享受相应的优惠电价。三、奖励政策第二十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奖励给引资人。第二十一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奖励给引资人。第二十二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给引资人。第二十三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集体或个人记三等功;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经组织考核程序,优先提拔重用。第二十四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授予“xx市荣誉公民”称号,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二十五条设立“奉献奖”和“创业奖”。对外出创业取得巨大成就并对家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奉献奖”;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有重大成就的人士,授予“创业奖”,予以表彰,树碑立传,在城区主要街道悬挂其宣传图片。重大节日期间,市电视台开辟专栏,大力宣传他们的奋斗业绩,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回流。四、服务保障政策第二十六条对新建项目,凡属规定权限内的审批手续,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允许先筹建,随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第二十七条全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市优化环境办公室受理,并责成有关部门从速处理,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排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包该企业。第三十条为引进企业提供四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通讯通、地面平整)。
本文标题: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8533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