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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范例汇聚3篇【导读指引】由三一刀客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这篇“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范例汇聚3篇”文档资料,供您参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吧!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11、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治安巡逻防范工作。2、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3、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4、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区安全服务工作。5、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交接班事宜。6、严格行为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工作规范1、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四减四责”、“三个凡是”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2、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首要内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全天候警务工作,依法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群众提出的困难给予帮助。3、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征求辖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4、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落实保安工作制度,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局域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杜绝问题发生。5、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工作时间穿着警服,做到警察严整;警务工作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保持清洁。6、主动与社区党组织沟通情况,争得工作支持。村警务室辅警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十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十三)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十一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三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十五条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第十八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二十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二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四章层级晋升第二十三条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第二十四条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辅警的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训练、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保障出口渠道畅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和业务训练,提高辅警素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岗前训练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训练。岗前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5天,训练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基本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识、辅警工作权限、工作流程标准等,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第三十条晋升训练是对晋升层级的辅警进行的训练。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拟晋升对象和工作需要设定,侧重综合能力提升,可与业务训练合并组织。参加过晋升训练的辅警可不再参加当年业务训练。业务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辅警每年参加业务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辅警岗位职责需要设定,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三条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第六章待遇保障第三十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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