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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40P53备案号:16757-2005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OperationandManagementCodeforNightsoiltreatmentplant2005-03-28发布2005-04-28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269—2005DB北京市地方标准前言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广生、栾智慧、徐勃、孙江、卫潘明、薛志飞、吕江涛、张艳敏、赵坤、吕志强、李彦富、王树国、张跃升。I城市管理科技创新网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粪便处理设施的工艺运行、设备、计量信息、环境和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粪便集中消纳、处理的厂(站)等设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284-19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7959-1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J/T89-1999真空吸污车技术条件QC/T29113-1993真空吸粪车技术条件DB11/T272-2005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京政发[1985]143号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固液分离工艺solidandliquidseparationprocess对粪便中的固体部分和液体部分进行分离的各种工艺。3.2栅渣barresidue固液分离工艺分离出的固体部分。3.3絮凝脱水工艺coagulationanddehydrationprocess向粪水中投入絮凝剂,消除或降低水中胶体颗粒间的相互排斥力,使胶体颗粒易于相互碰撞和附聚搭接而成为较大颗粒或絮体,进而被分离,并对被分离的固体进行机械脱水的工艺。3.4粪液liquid经絮凝脱水工艺处理后的液体部分。3.5絮凝脱水污泥dehydratedsolid1城市管理科技创新网经絮凝脱水工艺处理后的固体部分。4一般规定粪便处理设施应保证全年连续稳定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a)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时需申报批准后实施;b)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进行粪便处理;c)已经设定了自动运行程序的工艺,不可随意改动;d)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e)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f)相关设施设备、车辆应满足生产要求;g)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设备操作手册、设备维护修理手册和日常运行记录资料;h)制定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的粪便处理。5工艺运行管理5.1粪便进厂控制5.1.1进厂粪便应为来自粪井、化粪池粪便,严禁来源不清、不符合工艺规范的污水、污泥等其它物质进站。5.1.2粪便运输车辆应符合CJ/T89和QC/T29113技术要求,并与处理设备进料装置适配,不得遗洒。5.1.3进厂粪便按设计工艺要求处理,严禁直排、直卸。5.2卸粪工艺5.2.1进粪接口与抽粪车排放管对接严密,卸粪过程中粪便不应遗洒。5.2.2卸粪完毕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进粪接口、抽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无粪便残留,无粪便遗洒。5.3固液分离工艺5.3.1固液分离工艺的正常运行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a)流量小于设计最大瞬时流量;b)出水固含量(TS)小于5%;c)栅渣含水率不大于70%;d)栅距不大于10mm。5.3.2固液分离工艺应配直接和间接两种除臭系统。5.4调节池5.4.1定时进行粪便回流搅拌,回流量大于10%。5.4.2定期对调节池及其管道进行冲刷清洗,外排管网无堵塞、粪便积存及漂浮物结痂现象。5.4.3及时疏导调节池内气体,并定期监测甲烷浓度,调节池内气体集中收集后进入除臭系统处理。5.5絮凝脱水工艺5.5.1采用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并适当控制投加量,投加量应小于150g/T粪便。5.5.2絮凝脱水工艺的正常运行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a)流量小于设计最大瞬时流量;b)脱水污泥含水率小于70%;c)出水固含量(TS)小于2000mg/l;d)出水CODcr小于10000mg/l;e)出水BOD5小于5000mg/l。5.6粪液处理工艺5.6.1未建粪液深化处理工艺的粪便处理设施出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2城市管理科技创新网不具备排入市政管网的设施,应采用生化、物理等水处理方法进行深化处理。5.6.3经深化处理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出水应进行消毒,消毒宜采用加氯法。加氯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5.6.4粪液深化处理工艺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中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二级(新建单位)标准。5.7栅渣和絮凝脱水污泥的收集和处理5.7.1栅渣和絮凝脱水污泥应密闭收集运输,不得有滴漏、遗洒(含粪液)、粘挂及臭味扩散现象。5.7.2栅渣和絮凝脱水污泥应及时运输,不得在厂内积存。5.7.3栅渣宜送往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理,或送往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消纳。5.7.4絮凝脱水污泥宜进行堆肥等资源化处理,堆肥工艺管理应符合DB11/T272的有关规定;或送往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处消纳。5.7.5絮凝脱水污泥资源化处理产品应每季度送到有资质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产品应符合GB7959和GB4284的有关规定。5.7.6絮凝脱水污泥资源化处理产品应密闭存储。5.8臭气控制工艺5.8.1臭气收集与控制a)固液分离间、絮凝脱水间、出渣间、堆肥车间等生产区域应进行密闭化生产,各工艺环节所产生臭气经收集后集中处理。卸粪接口及固液分离设备应喷淋化学除臭剂;b)臭气收集系统、除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室内臭气浓度应符合劳动保护相关标准,适合操作人员长期在岗工作。5.8.2物理化学除臭采用物理化学除臭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吸收塔内的吸附剂应定期再生;b)在使用除臭剂过程中不得对设备造成腐蚀。5.8.3生物除臭采用生物除臭系统时应定期投加微生物和营养物质。6设备管理6.1设备运行粪便处理设施设备按照设计的工艺要求使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主要部件、备件、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始使用时间、购置费用、维修时间、维修费用、更换时间、更换费用、报废时间、报废残值等;b)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开启时间、停止时间、中途停止时间。中途停止时间应备注原因,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机,应区别单机故障、功能组故障、处理线故障并分别记录;全厂停产应区别工艺调整、设备故障、例行检修、意外事件并分别记录;c)实行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d)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法定检测。6.2维护保养粪便处理设施的设备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a)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周期、内容和标准;b)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3城市管理科技创新网)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d)作业车辆及设备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7计量、信息管理7.1计量7.1.1计量系统应采用双向称重方式,并满足贸易结算需求。7.1.2计量系统应定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7.1.3进入粪便处理设施的粪便应全部经过计量系统计量,并保留计算机中原始称重记录。7.1.4计量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统计人员上岗资格,依法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7.1.5进入粪便处理设施的粪便应登记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粪便来源、种类、重量等情况,并由粪便的产生、运输和处理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7.1.6定期检查维护计量系统,以确保正常使用;如计量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并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计量统计。7.2信息粪便处理设施的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b)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粪便进量、残渣(或有机肥)出量、设备维护保养、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时间及故障时间、备品备件情况;c)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8环境管理8.1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8.2厂界有害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及臭气浓度应符合GB14554和GB16297的规定。8.3厂区不得有明显恶臭,除臭系统出口应符合GB14554和GB1629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规定。8.4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非生产作业区内每15m2的苍蝇数目不得超出3只。8.5厂区环境整洁,无粪便遗洒、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8.6环境监测应按DB11/T273的要求执行。9安全运行管理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2801的有关规定;b)应具有完备的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人员应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应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d)如有外来人员参观应由专业人员陪同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生产作业区;e)生产作业区应按生产乙类配备消防器材;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厂区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f)具有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及环境潮湿的场所,应有通风措施,并保持通风除臭设备完好;应对地下建筑物内及地下管线等易产生沼气的地点和其它易聚积沼气的区域进行监测,并4城市管理科技创新网记录监测结果,在相应的地点严禁明火出现;沼气浓度≥1.25%时要进行强制通风;g)定期观测厌氧池沼气罐的贮气量和压力,同时定期测定水封槽内水的pH值,并做好记录;h)厂内及车间内运输管理,应符合GB4387的有关规定;i)应定期对全厂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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