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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劳动标准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劳动标准的概念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劳动标准的范围广义:劳动力市场运行标准、劳动关系运行标准、劳动条件标准中义:劳动关系运行标准、劳动条件标准狭义:劳动条件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劳动标准的划分按内容分:工作时间、劳动定员定额、职业培训、工资、职工福利待遇、职工休假、未成年工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按范围分:国家劳动标准、行业劳动标准、地方劳动标准、企业劳动标准按形式分:法规类劳动标准、技术类劳动标准、规范类劳动标准按效力分:强制性劳动标准、指导性劳动标准、约束性劳动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劳动标准的形式(规范文件形式)按效力大小等级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个层次:国家级劳动标准(最高层次)、地方级和行业级劳动标准、企业级劳动标准(最低级)三个层次间的关系•企业级劳动标准的制定遵守国家和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劳动标准效力高于其他两个级别;•行业和地方的劳动标准可以将国家劳动标准具体化;•地方劳动标准与行业劳动标准冲突,国务院提出地方性意见,全国人大定夺行业标准;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收集劳动标准的途径1法律法规汇编2劳动标准汇编3劳动法配套规定汇编4法律法规单行本5报纸、杂志和政府公告6网络整理劳动标准的方法按专业领域分:就业、工作条件、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行政管理;层次分: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市场运行分:进入、运行、退出、管理标准;表现形式分:法规类、技术类、规范类标准;作用分:强制性、指导性、约束性。汇编劳动标准形式:官方、企业内部劳动标准汇编。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劳动基准概念国家站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和谐的立场上,对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应该享受或获取的利益确定一个最低标准并强行予以推行的劳动法律机制,具有法定性、保底型、强制性。劳动基准主要内容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标准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基本社会保险标准劳动报酬和福利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分类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定员定额、职业培训、女工特殊保护标准等。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作用•避免违反法律•规范流程,提高效率•规范双边关系,营造有序内部工作环;•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标准的方式劳动规范制度(主要形式)、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样本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必须遵守强制性劳动标准为前提立法型劳动标准、强制型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标准的限制内容限制: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地区强制性劳动标准的底线,而且内容合法、结构完整、规定全面。程序限制:•通过劳动规章制度:合法审查、协商、公示、备案•通过集体合同制定:草案、审议、签字、登记备案、公布•通过劳动合同:无严格程序,但双方签字生效效力标准就高不就低(依次为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更有利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影响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因素外部: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公共安全、国际竞争内部:用人单位发展状况、企业文化、员工力量起草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前需要的准备工作•全面了解单位的劳动标准制定状况•全面收集劳动标准•确定单位劳动标准的制定时间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工资的基本职能分配、保障、激励、杠杆职能工资决定机制•宏观: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中观: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微观:合同的各项约定工资支付的原则货币支付、直接支付、支付记录、定期支付、全额支付、优先支付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立法:2004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种类:适用全日制就业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非全日制就业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需考虑的因素:当地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最低工会标准的发布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或至少一种报纸上发布,发布后1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的实施保障•告知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单位,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监督;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监督。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越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作时间和标准工时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延长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1997年后统一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计件工资也不得违反此规定。缩短工作时间:从事矿山(4班6小时)、高山、有毒有害(6或7)、特别繁重体力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哺乳期。案例1-最低工资王小姐在某鞋厂当操作工。鞋厂规定,包食包住,月工资1000元,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近日,王小姐提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至每月1120元,她的工资也该增加了。鞋厂则认为,她的工资加上企业包食包住的费用,早就不止1120元,因而拒绝增加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得计入实物及有价证券。1120元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预计2140×11%=235.4元,再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公积金67元,共计1422.4元。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延长工作时间规定:1与工会协商2与劳动者协商3不得超过每日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特殊原因:•自然灾害、事故,威胁劳动者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路线、公共设施故障的;•不能间断的作业、必须停产检修的、国防紧急任务;国家紧急任务。延长时间工资支付:150%,200%,300%。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不定时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的范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司机、装卸人员和机动作业人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或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工作间休时间工作日内间修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工人不应连续工作两班;一周至少休息24小时。[案例2-工作时间]某邮电局部门的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人定为旷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1、该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该企业实行轮休制。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故其已另有安排,但因其他职工病休,企业要求其顶班,遭到拒绝。3、如果该女工上班,该周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4、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企业按这一规定执行。[问题](1)企业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分析企业处理正确;邮政、电信、电力属特殊行业,其工作考核方式也是特殊的。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工作量时不一定严格按照一日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工时制度的标准计算。“综合计时制”允许轮休,只要工作量没有超过规定工时,则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虽然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该企业在其他职工病休的情况下,要求该女工上班,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且如果该女工上班,该周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其工作量并未超过规定工时。但企业要求女工加班前该与女工协商,女工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企业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除扣除女工当日工资外,并扣除女工当月的部分奖金的处理并无不妥。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分析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该处理则不正确。按照标准工时制规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假如女工顶班,其这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故女工有理由拒绝加班。企业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除扣除女工当日工资外,并扣除女工当月的部分奖金的处理也是没有道理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案例3-工作时间]某公司因其加工的一批货物出现了3000多件的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赶时间完成订单,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有员工不服,向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经调查核实,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司作出了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处以罚款的决定。公司认为,这批订单按正常的工作进度应该按时完成,是由于员工生产出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而耽误了完成订单的时间,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员工应该加班,且加班费是不应支付的。于是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维持了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分析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应注意的是,这种例外必须有其它的明文规定。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公司的加班行为明显违法。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分析据此,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要求公司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处以罚款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当地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罚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也是正确的;而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责令公司按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实际上已经是从宽处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法定节假日11天法定节假日部分公民放假时间(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假日带薪休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享有;•累计工作不到10年休假5天,10—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不计入时间内;•单位因工作安排,与职工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年假,但应按照300%支付工资;•职工自愿放弃休假,正常工资发放。不享有带薪休假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时间多于休假天数;职工累计请事假20以上,且单位没扣工资;工作满1-10年,累计病假2月以上;工作满10-20年,累计病假3月以上;工作满20年以上,累计病假4月以上;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部分不得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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