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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自行纠正的,罚款额一般按非法所得的20%执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加重处罚: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非法所得的25%执行;涉及基本农田的,按非法所得的50%执行;2、经制止,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察的,按非法所得的30%执行;暴力抗拒执法的,按非法所得的50%执行。累计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2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未经批准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轻微,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按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执行。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按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执行。3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轻微,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足25%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倍以上5倍以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50%以上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2倍以下。4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的,恢复土地原状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涉及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未涉及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下。5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6非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恢复土地原状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涉及公益项目土地违法行为的,如政府道路和安置房建设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5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15元;涉及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元。其余违法用地项目罚款额度均按照每平方米10-15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元,涉及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5元。累计罚款额不超过标准的上限。7村民非法占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参照非法占地标准。8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附件2:2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9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自行纠正的,罚款额一般按非法所得的10%执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非法所得的15%执行;如涉及基本农田的,按非法所得的20%执行;累计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20%以下。10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逾期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逾期不改正,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30元。11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占用耕地、逾期1年以上2年以下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占用耕地、逾期2年以上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逾期不改的,按照恢复原状实际所需费用处罚,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13破坏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14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本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本文标题:教育论文的撰写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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