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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进出口许可 > 报关第1章060913
主要内容:第一节报关第二节报关单位第三节报关活动相关人第四节报关员第五节报关行业协会第一节报关•一.概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第一节报关•二.范围: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第一节报关•二.范围: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1、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一节报关•二.范围: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2、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另外,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油、气和无形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也属报关的对象。第一节报关•二.范围: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3、进出境物品:•系指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是不以商品交换为目的的标的物,在海关监管中是以自用家用为限。这里所指“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及通过国际快递进出境的部分快件等。第一节报关•三、报关的分类•1、按报关对象,可分为:•(1)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2)进出境货物报关•(3)进出境物品报关第一节报关•、三、报关的分类•2、按报关的目的,可分为:•(1)进境报关、•(2)出境报关•(3)转关报关第一节报关•三、报关的分类•3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不同:①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②代理报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第一节报关•三、报关的分类•3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不同:②代理报关:•当前我国代理报关企业有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公司(简称船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简称货代)、国际货物快递公司和各类报关行(公司)。第一节报关•(四)报关的基本内容(报关员考试教材主要涉及的内容是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报关只是在这里做了介绍)•1、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空港、车站、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交换局(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出关境时,均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递交申报单证,并如实申报,其主要内容有:运输工具名称、航次、进出境时间、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情况;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托带行李物品情况;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情况,如因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等情况。此外,运输工具报关时还需向海关交验运输工具从事合法国际运输的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船舶国际证书、吨位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函或保证金。向海关申报后,还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派人配合海关查验,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海关作出放行的决定,至此,该运输工具报关完成,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或者驶往内地和离境。第一节报关•(四)报关的基本内容•2、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目前,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是报关单位向直属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直属海关集中审单——接受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由报关单位配合进境地海关查验货物——进境地海关计征税款——海关放行货物。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就是结关即海关结束监管。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时)进出口货物等在向海关申报前和海关放行后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海关手续。第一节报关•(四)报关的基本内容•3、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之用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对于邮递物品,指的是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征免税限值。•(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标为“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中进行选择。“绿色通道”适用于携带物品在数量和价值均不超过免税限值、限量,并且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的旅客;“红色通道”适用于携带有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件邮包填写绿色标签),向寄达国海关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呈递给海关。第二节报关单位•(一)报关单位的概念•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已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关键词——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节报关单位•(二)报关单位的类型•《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又称经营单位)——主营业务是对外贸易经营包括贸易型、生产型、仓储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不得为其他人报关)——企业经营需要可办理异地报关业务。第二节报关单位•(二)报关单位的类型•(2)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属于代理报关类型。•目前,我国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主营报关服务兼营其他有关业务的企业,如各类报关公司或报关行;还有主要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同时兼营报关服务服务的企业,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国际货物快递运输公司、进出口物流公司等。这些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经海关批准许可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二节报关单位•(三)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范围:•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5、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6、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第二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二年,届满前4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第二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企业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不能代理其他单位办理报关手续。第二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办理报关业务。•(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7)所属的报关员离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二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2、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1)报关企业应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方能进行报关业务。•(2)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以及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3)报关企业应对其分支机构和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2、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4)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应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等;•——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进出口许可证件及随附单据;•——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的或者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报关企业为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2、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5)报关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有关的文字资料;•(6)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的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业务。第二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2、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7)报关企业申报进出口的货物,应按照海关规定的时限申报和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8)报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第二节报关单位•(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2、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9)报关企业应依法建立账册和营业纪录。并应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地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业务函电,接受海关稽查。•(10)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11)报关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局批准并应对外公布。第二节报关单位•(五)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暂停报关权:①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②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③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④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⑤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第二节报关单位•(五)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取消报关单位的报关权:①主管部门已经撤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②报关单位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③犯有走私罪的;④有暂停报关情形,情节严重的。第二节报关单位•(五)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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