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6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6.释义6.1本公司公章6.2周岁6.3现金价值6.4意外伤害6.5毒品6.6酒后驾驶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8无有效行驶证6.9机动车6.10指定鉴定机构1.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1.2投保范围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合同内容变更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合同终止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1保险费的交纳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保险事故通知4.3保险金的申请4.4保险金的给付5.基本条款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5.3地址变更5.4争议处理33420091第1页[共9页]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1.2投保范围1.投保人范围:从事土木、桥梁、地铁、隧道、道路、水利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在投保人的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1.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经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3)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33420091第2页[共9页]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工程提前竣工,本合同终止。如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半年。如延期半年后工程仍未完工,本合同终止。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在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3.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3420091第3页[共9页]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5)投保人出具的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3420091第4页[共9页]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5)投保人出具的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4.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基本条款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3420091第5页[共9页]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17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