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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培训制度(精选5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疫情防控培训制度(精选5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疫情防控培训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百色学院企业管理协会的工作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障协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百色学院企业管理协会在册会员。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协会办公室执行考核,并接受各部门及会员监督和意见反馈。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实行加减分制度。会员的基础分是10分,理事会干部的基础分是10分。理事会干部的分数被扣减完的,对其开除协会内职务;会员的分数被扣减完的,报理事会对其予以开除。为协会积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等等的贡献者,对其进行加分。个人加分不累计纳入基础分,但可作为个人评优、晋升等的依据。加到一定分数的会员者前列,作为协会干部候补或储备干部。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考核结果每月在协会内进行公布。各部门、会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结果公布三天内向协会办公室进行申诉。第二章理事会干部、会员扣减分管理制度第六条本协会会长要定期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给协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违背发展方向的,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罢免。第七条办公室要主持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及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处理其它工作。不得力者,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者开除协会内职务。第八条办公室要将理事会会议内容及时向因其他原因未出席会议的干部汇报。未汇报造成相关工作延误或未完成的,追究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2分。第九条办公室于每个月月底要写协会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呈报学院团委社团部。未写工作总结且不呈报的,追究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0。3分。第十条各部门于每个月月底要写本部门工作总结,并上交办公室。()未写工作总结且不上交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0。2分。第十一条办公室在理事会会议上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对会议的相关工作进行执行监督。未作会议记录,且没有对会议的相关工作进行执行监督的,追究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办公室负责人扣减2分,相关干部扣减1分。第十二条公关策划部对协会的宣传用具(如:宣传板、宣传纸、颜料、胶布、胶水等)要定期检查、维护,集中管理。造成宣传用具损失的,待查明原由后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1分。第十三条公关策划部要及时发布协会的重大新闻、决定、通知、喜讯等。未做好宣传工作者扣减0。1分。第十四条公关策划部要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对未要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相关责任人扣减0。1分。第十五条企业管理部组织会员要积极开展学习、交流企业现代化先进管理知识活动。未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其扣减2分。第十六条社会实践部要联系企业事业单位实践项目,组织会员参与实践,提高动手能力。不得力者,追究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2分。第十七条社会实践部要收集企业招聘信息、管理信息、文化信息,与会员分享、学习。不得力者,追究该部门责任人或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0。5分。第十八条在会议、规定工作时间等期间内请假的,理事会干部每次扣减0。5分,会员0。4分。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上,出席干部要佩带协会徽章。未佩带者扣减0。3分。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上,未经请假缺席干部扣减3分。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上,出席者迟到的扣减0。5。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上,出席者要严谨、严肃、安静、有序,认真做会议记录。违者扣减0。3分。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干部、会员要认真配合、协调各部门工作,服从调配,服从安排,违者,经查核实每人每次扣减2分。因不服从调配、安排工作,导致工作延误或无法开展的,理事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特别严重者开除协会内职务。会员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者开除会员资格。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干部、会员在各场合不得肆意散布、诋毁、诋毁协会,发布有损协会形象的信息,违者,理事会干部给予开除协会内职务,并开除其会员资格。会员给予开除会员资格。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干部、会员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机无故私用、挪用协会资金或资产,违反者,理事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减5分。会员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减5分。第二十六条违反学院纪律,受学院记过或处分的理事会干部、会员扣减4分。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上,无故缺席者,理事会干部的扣减3分。会员的扣减2分。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上,无故迟到者,理事会干部的扣减0。5分。会员的扣减0。4分。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上,出席者要严谨、严肃、安静、有序,认真做会议记录。违者,理事会干部扣减0。3分,会员扣减0。2分。第三章理事会干部、会员加分管理制度第三十条代表协会,为协会发展参加校内外比赛、活动的理事会干部、会员加0。5分,获取好成绩者加1分,夺冠者加3分。第三十一条为协会拉到赞助者,每人每次按照所拉得的赞助金额的20%给予提成,并加5分。第三十二条为协会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者,加2分。第三十三条组织会员到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观、调研的,每人每次加3分。第三十四条按时、保质完成委派工作任务的.理事会干部、会员,每人每次加1分。第三十五条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者,加0。2分。具有建设性意见或建议经采纳的,加0。5分。第三十六条为协会成功策划且实施的活动,加2分。第三十七条为协会积极工作者,加0。2~3分。第三十八条其他酌情加0。1~2分。第四章管理制度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管理制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此管理制度,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后生效。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企业管理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于**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疫情防控培训制度【第二篇】为切实加强我社区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xx思想教育,结合我社区党员干部的实际情况和镇党委的指导和安排,提出我社区今年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一、党员干部培训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体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镇党委党员干部教育计划,通过多种形式来提高我社区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社区里每一名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本领,不断开拓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使我社区各项目标任务成为有力的思想保证。二、培训对象教育培训对象是我社区在册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流入本地区的流动党员,特别是以社区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培养对象为重点。2012年教训培训指标为:我社区在职党员培训率达100%,离退休党员、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复转军人、毕业生和居民党员等,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率要达到100%。三、培训内容2012年培训的主要内容:1、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相关内容,并贯彻实施。2、党的精神、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3、学习省、市、镇各重要会议精神。4、学习新党章及新形势下作好党务工作的知识,基层党建工作一系列文件、重点内容。5、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工作实用技术培训。6、社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7、学习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社区低保、社会保障就业等相关业务知识。我社区教育培训内容,围绕年度中心工作,结合社区党员干部思想现状和社区特点,有针对性开展社区相关教育培训。四、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我社区培训对象为在职党员干部和其他部分党员。我社区根据上级要求和提供的条件采取多形式、全方位党员培训班。2、送学上门,社区对体弱多病的离退休党员和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员,采取送学上门,把学习的内容和需要党组织解决的问题结合起来。3、树立典型,结合社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长期有效开展,把各项工作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事迹进行学习,让广大党员干部树对立比、学、赶先进的良好风气,更加为我社区群众服务,当好贴心人。4、活动开展,我社区充分抓好重大节日和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如:春节、五一、建军、国庆节进社区,重阳节“敬老好家庭”评选等),积极安排,组织好开展爱国、爱家园、爱社会主义教育,激发党员干部热爱和平、建设和平的热情。5、认真组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积极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帮助谈心教育工作,使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好,积极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使组织生活会落实到实效。五、教育培训工作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主要是对社区党员干部和社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论及业务培训,我社区党总支对所有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党总支研究制定我社区的培训计划工作,认真负责对社区的离退休党员、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居民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解决实际问题,把理论联系到工作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工作的原则性。2、积极创新工作思路,选好培训教材,我社区党总支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聘好授课教员,努力使我社区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让全体党员干部都能够听得懂、学得好。六、培训目标1、建设一支精干高效、战斗力强的好领导班子。2、培养锻炼一支好队伍。3、保持一种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好作风。4、形成一个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促进xx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好格局,实现我社区社会全面发展。疫情防控培训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标准和要求第四条基本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者除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第六条培训场所(一)场地要求1.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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