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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现状分析2005-06-16来自:会计研究陈信元/朱红军4771.0引言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995年,财政部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作了详细的规定。随后,财政部又颁发了一些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同时,理论界也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许多讨论意见,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理论,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所有权理论的选择之争(林钟高,1995;张翠荷,1998);(2)购并日会计方法的选择,即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之争(汤云为等,1996);(3)如何确定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汤云为等,1996;朱静,1998);(4)合并价差和合并商誉的区别及合并价差和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林钟高,1995;王菁华,1996)。这些研究基本上是规范性的,对我们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种理论和编制方法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我们更关心的是,财政部所颁布的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政策法规,实际执行情况究竟如何,有否改进的余地。为此,本文选择了沪市92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主要进行描述性研究,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实务有所裨益。2.0研究问题及样本描述2.1研究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五个问题:(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处理的执行情况;(2)母、子公司经营范围一致性及编制分行业报告的必要性;(3)合并价差的状况及摊销的必要性;(4)合并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5)合并范围的确定。现分述如下:2.1.1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似乎与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没有直接的关系,其实它对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正确性影响很大。在企业按成本法处理时,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且从理论上说,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所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均应一致。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占该企业资本总数50%以上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的规定,在投资企业帐上,股权投资差额也需要摊销,这也是权益法(在美国称为复杂权益法)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没有采用权益法核算,从投资日起,当子公司的累计分配现金股利小于累计实现利润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数要小于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帐面数,会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合并价差中。分析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我们研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现状。2.1.2母、子公司经营范围一致性上市公司通过募股和配股筹集到大量资金,往往会创办或收购子公司,经营与其主营业务不同的行业或产品。90年代,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涌现,如房地产、商业、外贸等,一些上市公司在创办子公司时就会投资于这些朝阳行业,使母、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很不一致。合并会计报表提供了母、子公司联合经营的业绩,母、子公司相互依赖程度越高,越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Mian、Smith,1990)。相互依赖程度不一定指母、子公司经营业务的一致性,而且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确实也与母、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一致无关,但合并会计报表只能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信息,难以反映企业集团的行业风险与经营风险。如果母、子公司经营业务差异较大,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就成为一个多种经营公司,那么,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要考虑是否应编制分行业财务报告,以更充分地披露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2.1.3合并价差的现状及摊销的必要性合并价差,指母公司股权投资成本与其所占子公司净资产帐面价值份额的差额,是股权投资差额的一种。从理论上说,合并价差由子公司净资产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差额Ⅰ),以及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差额Ⅱ)构成。差额Ⅰ依附于子公司的净资产项目,主要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物价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多数情况下,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帐面价值;差额Ⅱ即合并商誉(或负商誉),依附于子公司整体。所以,当子公司的净资产消耗时,差额Ⅰ也应摊销。尽管合并商誉是否摊销在会计理论界颇有争论,但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大多倾向于摊销。因此,若上市公司的合并价差数额较大,或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则应当加以摊销。2.1.4合并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母公司按权益法记帐时,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之间存在着若干勾稽关系,如少数股东损益与子公司净利润或亏损的关系,以及少数股东权益的勾稽关系等,本文只讨论后者的勾稽关系。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公式中以MI代替)存在这样一种勾稽关系,即:MI年初余额+MI本年度资本净增加额+MI本年度净损益-MI本年度利润分配(即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MI年末余额。如果这一等式关系不成立,说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有误。本文试图通过收集样本公司年度报告中的有关数据来分析合并会计报表中是否都存在这样的平衡关系,以检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2.1.5合并范围的确定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以下几类子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以后,有关管理部门注意到,相对其母公司来说,许多子公司的经营规模很小,如果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一方面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这些小规模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合并与否,对于集团公司的会计信息影响甚微。因此,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又增加了一项限制条件,即当某一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三项指标符合10%条件时,可以将其扣除(注:10%条件指,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按照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例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计算公式如下:资产标准=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数/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数销售收入标准=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数/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数利润标准=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研究本问题,将有助于考察上市公司在确定合并范围时所采取的态度,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2.2样本描述截至1995年底,沪市上市公司共有188家,其中注册地在上海的有95家;沪市上市股票数共有220只,其中,A股有184只(上海拥有92只),B股有36只。本项研究选择了92家注册地在上海的沪市上市公司,其中地产类8家,工业类50家,公用事业类9家,商业类14家,综合类11家。选择样本所依据的原则及理由如下:1、选择1995年底以前上市的公司。在1995年2月以前,上市公司编制汇总会计报表,而不是合并会计报表。汇总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区别有二:(1)汇总报表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则按资金纽带关系编制;(2)汇总报表不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而合并会计报表要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1995年2月,财政部颁发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上市公司从1996年起开始在有关报刊披露合并会计报表,与以前的汇总报表已无可比性。因此,本文利用在1996年、1997年和1998年披露的上市公司1995、1996、1997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同时,为了使各年度研究样本保持可比性,选择了1995年底以前上市的公司。没有选择1998年年报,是因为本研究的有些数据来自于财务状况变动表,而1998年按规定已改编现金流量表。2、选择注册地在上海的上市公司。截至1995年底,沪市上市公司仅184家,但注册地在上海的就有92家,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50%。与我国其他省市相比,上海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且行业分布较均匀。而且,上海企业改制较早,管理比较科学,会计制度执行得较好,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上,上海的会计管理部门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而研究结论更有参考价值。3、选择A股上市公司。根据规定,A股上市公司执行中国的会计制度,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B股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由外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后提供,因此A股与B股的年度报告没有可比性。仅仅选择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既可满足数据分析的可比性要求,又可提高研究结论的适用性。3.0研究结论3.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应用情况分析业已指出,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占50%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92家样本上市公司1995、1996、1997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情况如表1:表1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分布样本数量(家)提高比例范围1995年1995年1995年小计(20%,100%)33713(25%,100%)34310(35%,100%)1113(50%,100%)416676183100%3003不祥4118564合计929292276为了克服各年度数据的不可比性,通过累计三个年度相关项目的数值,按各投资比例范围进行权益法核算的上市公司数量及其所占比重见表2。表2上市公司投资比例范围及样本分布投资比例范围样本数量(家)所占比重(20%,100%)136.13%(25%,100%)104.72%(35%,100%)31.42%(50%,100%)18386.32%100%31.41%合计212100%从表1、表2可知,上市公司权益法核算比例可谓五花八门。在样本总体中,还是将权益法核算比例限定在50%以上的上市公司最多,在1995、1996、1997年度分别为41家、66家、76家。总体上,有86.32%的上市公司遵守了会计制度的规定,尚有13.68%的上市公司不符合规定。由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规范,以及收集相关资料能力的限制,我们无法获取某些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此外,各年度未披露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也不尽一致,致使各年度数据之间又不具可比性。不过,未披露权益法核算投资比例范围的上市公司数量在这三年中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在1995、1996、1997年度分别为41、18、5家。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下,逐步得到改善。3.2主营业务一致性分析在确定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时,按以下办法处理:首先,仍沿用工业、商业、公用事业、地产四大行业这一习惯的分类标准;其次,凡是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同属这四个行业中的任意一个行业,或者虽处于不同行业,但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即认定母、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此外,我们发现,综合类上市公司由于其本身并无单一行业的主营业务,不易确定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此外,有些上市公司由于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够充分,也难以确定其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是否一致。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有待进一步改善(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5)发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其各项主营业务。)。为了保持三个年度样本的一致性及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在进行统计分析时应剔除这11家综合类上市公司,以及那些在某一年度或某几个年度信息披露不详的上市公司。对92家样本上市公司进行调整后,样本上市公司数量减少为69家,数据如表3。表3主营业务一致性比例汇总(调整后)(略)由表3可见,上市公司母、子公司主营业务一致的子公司数量在各比例段分布比较均匀,但在接近50%处相对集中,例如,分布在(25%,50%)与(50%,75%)比例段内的上市公司的三年总数分别为48家和36家。另外,超过5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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