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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與財務危機預測Predictionoffinancialdifficultiesusingconsolidatedfinancialstatements林維珩*中原大學會計學系Wei-hengLinDepartmentofAccountingChungYuanChristianUniversity2005年10月修訂中初稿,敬請賜教,請勿引用*連繫作者:林維珩,32023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200號,電話:03-2655313,傳真:02-23913836,Email:whlin@cycu.edu.tw。合併財務報表與財務危機預測壹、前言鑑於企業失敗造成資金供給者鉅額損失及對市場產生重大衝擊,財務危機預警一直是風險課題中重要的研究課題。雖然資本市場的公開原則(disclosureprinciple)包括定期提出營業及財務報告(陳春山,2000,頁27),商業會計法第66條亦規定企業每屆決算應提出營業報告書1及財務報表,實務上也觀察到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企業時主要包括營運面及財務面,2但由於所有營業事項的影響數終究會反應在財務報表上,國內外過去相關研究仍多著重於應用財務比率建構財務危機預警模型,也都證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資訊對財務危機之預測價值。3然而國內外文獻存有二重大差異。由於多數國外資本市場上僅流通合併財務報表,故文獻計算之財務指標自然係根據合併報表而來。國內受證期局管制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另行公開合併財務報表。4兩套財務報表併陳下,一般分析仍習以母公司報表為主。國內的財務危機預測相關文獻也多選擇根據母公司財務報表計算相關之財務指標,僅楊浚泓(2001)採用合併報表計算相關財務指標。WiedmanandWier(1999)比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94號要求將財務子公司列入合併報表規定前後的報表表達及市場評價,結果顯示在94號公報前未將財務子公司列入合併報表者,其合併負債比率較高,市場對負債比率之判斷因而受到影響。事實上國內實務界也漸次體認到合併財務報表對相關分析的重要性,特別是在1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2例如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準則。3如Beaver,1966;Altman,1968;Deakin1972;Blum,1974;Ohlson,1980;Zmijewski,1984;CaseyandBartczak,1985;SuzukiandWright,1985;Lau,1987;Charitou,NeophytouandCharalambous,2004;JonesandHensher,2004;陳肇榮,1983;夏侯欣榮與李皇毅,1996;黃振豊與呂紹強,2000;薛立言與張志向,2004;陳業寧、王衍智與許鴻英,2004等研究。由於財務報表反應相關資訊可能落後,故近期的研究多會再加入非財務指標,不過這些非財務指標的相關影響數終究還是會反應於財務報表上。例如代理問題若產生實際的代理成本,諸如特權消費、反功能決策等代理成本遲早要反應於財務報表上。4嚴謹而言,符合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者亦應提供關係企業合併報告書。因此,本研究實證結果可引申至非公開發行公司情境。3風險評估方面。臺灣經濟新報社編製TCRI信用評等時,遇有同時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及母公司財務報表者,財務指標之計算以合併財務報表為準。中時報系的時報資訊公司自2002年起將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之年度合併報表列入CPB-企業財務風險監測系統評估的範疇。時報資訊公司強調,將合併報表列入CPB評估範疇,可大幅增強CPB企業財務風險監測系統之預警及綜合風控能力,進而提供徵信人員更可靠的評估結果,協助金融機構提高授信品質,降低投資及授信風險。5再者,國內過去相關研究對於財務困難多定義為營運困難(變更其交易方式為全額交割、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公司,6或再加上破產、跳票、股票違約交割等事件,此與財務困難概念有些出入。首先,降為全額交割股等事件實質上並非經濟事項,而係法律事件,在降為全額交割股之前,經濟本質已然有所轉變。例如,潘玉葉(1992)的研究指出台灣股票上市公司,其財務狀況惡化之轉變,由財務困難前三年即可觀測出其徵兆。其次,財務困難之發生為一動態過程,WardandFoster(1997)指出在法定破產之前,通常會發生其他財務上問題,如貸款違約等情事。早期研究多未定義此一歷程,例如,Beaver(1966)對失敗的公司定義從發生鉅額銀行透支、股票股利減少且現金股利未能發放、公司債違約、宣告破產,都包含在失敗樣本中。Lau(1987)將財務困難分為五個階段:財務穩定、不發或減少股利支付、技術性失敗或違約償還貸款、受美國破產法第七或第十一章保護、破產或清算。國內相關文獻對各財務困難階段極少著墨。7本研究旨在探討合併財務報表資訊在財務危機預警模式中發揮的預測價值。自2005年開始,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報表之頻率由年報,增為半年報及年報,8此一資本市場管制政策變動必然增加企業編製成本,但相關效益則未見說帖或實證證5.有關合併報表優於母公司報表較完整論述參見。時報資訊公司指出:由於母子公司間的交易行為會在合併報表中予以消除,在關係企業交易盛行的臺灣,母公司報表較能獨立反映母、子公司間特殊的交易行為及經營型態所造成的風險,而合併報表則較能表達企業的整體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6例如吳清在與謝宛庭(2004)及黃振豊與呂紹強(2000)。7雖然陳肇榮(1983)指出企業之失敗可分為財務困難階段、財務失調階段、破產倒閉階段,此一階段論早於國外文獻(Lau,1987),然陳肇榮的實證中並未分階段加以驗證。8林柄滄會計師早於1998年即倡議半年編製一次合併報表。見1998/12/1工商時報。4據支持。國內少數針對合併報表的研究已證實合併財務報表之投資決策有用性(張福星,1997),本研究則直接驗證合併財務報表資訊之預測價值,俾提供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管制政策效益之實證證據。另一方面,根據陳肇榮(1983)與Lau(1987)將財務危機依嚴重程度區分階段觀點,本研究根據不同財務報表計算之財務指標對不同階段,特別是企業失敗前階段(prefailuredistress)之預測能力是否有所不同,探討合併財務報表與母公司財務報表在表達相關財務特性之差異。實證結果支持合併財務報表具備較佳之預測價值;同時,宣稱採用合併財務報表之TCRI信用評等,隨危機發生時點之接近,較能及時反應財務狀況之惡化,故要求於半年報即同時提供合併財務報表,預期至少具備增進信用評等效益。進一步比較發現,合併財務報表與母公司財務報表表達之現金流量資訊皆未與危機預警有顯著關連,合併財務報表表達之流動性、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指標則與危機預警有顯著關連,暗示合併財務報表較能達成財務報導之基本目的。本研究學術貢獻如下:首先,實務界在企業風險評估上已廣泛採用合併財務報表,但國內學術界相關研究反而未能驗證合併財務報表在財務危機事件之預測價值。本研究藉由比較合併財務報表與母公司報表在財務危機預測能力及達成財務報導目的,支持實務界採用合併財務報表進行分析實務,並為合併報表優於母公司報表提供實證證據。其次,國內過去有關財務困難研究對於財務困難多定義於破產、倒閉、解散等非經濟之法律事件,在破產聲請之前,企業體質應已有所轉變。此一歷程未獲國內學者重視,本研究擬藉由探討不同財務困難階段歷程財務預測影響補充此一領域文獻。最後,臺灣經濟新報的TCRI信用評等結果具備水準以上的財務危機預測能力,後續研究可以直接引用作為風險變數之衡量,同時也間接驗證證券主管機關增加半年報合併財務報表要求存在效益。本研究架構如下:第貳節提出研究假說,驗證研究假說之實證方法及變數衡量說明於第參節,第肆節為樣本及敘述統計量,實證結果分析於第伍節,最後於第陸節彙整研究結論。5貳、研究假說國內財務報導環境雖然同時存在合併財務報表及母公司財務報表,但一般財務分析多根據母公司財務報表。由於在公司法放寬轉投資限制後,國內企業轉投資盛行,許多公司轉投資比重甚至超過股東權益半數,而所謂子公司可能是成本考量下外移生產基地,換言之,是整個企業集團的工廠,而單純的母公司財務報表如同僅為部門報告。根據國外資本市場經驗及國內信用評等機構實務,合併財務報表在財務分析適用性上優於母公司財務報表。本研究首先比較合併財務報表與母公司財務報表之預測價值。待檢定假說如下:H1:合併財務報表預測財務危機能力優於母公司財務報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1段指出:財務報導之基本目的在於提供有關經營成果、流動性、償債能力及現金流量相關資訊。目前公司同時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若二套財務報表皆能提供經營成果、流動性、償債能力及現金流量資訊,達到財務報導基本目的,則同時提供二套財務報表有成本效益問題。另一方面,若假說一實證結果顯示合併財務報表具備較佳之預測能力,則合併財務報表較高之資訊品質,表示可能其較能提供經營成果、流動性、償債能力及現金流量相關資訊。故建立下列假說。H2:合併財務報表提供較有用之經營成果、流動性、償債能力及現金流量相關資訊。臺灣經濟新報之TCRI信用評等系統係根據企業本業獲利情況、景氣變化及企業經營風險等指標所建構模式,經人為判斷後產生之評等,評等結果共分為9個等級。其中7~9等級為高投機及高風險之類別,也就是曾經有發生過財務危機之公司;歸類為5~6等級者則為中度風險公司,雖然在可預見之未來較不容易發生財務危機,但仍是有發生危機之疑慮;而1~4等級為建議投資類別之公司,即低風險群之公司。由於TCRI評等系統亦係根據合併財務報表計算之財務指標,同時區分出不同6嚴重程度之財務危機階段,但更新較為及時,本研究將分別以財務危機發生前一季、前半年、前三季及前一年作預測三階段之財務危機,預期經人為判斷調整且及時更新的TCRI信用評等結果能及時反應財務危機嚴重程度。若隨季財務報表發布更新之TCRI能及時反應財務狀況變化,而假說一驗證合併財務報表具備預測價值,則顯然若於半年報即提供合併財務報表預期可望有助於評等工作,因而間接驗證增加合併財務報表編製頻率之政策效益。待檢定之假說三:H3:各階段財務危機發生前TCRI評等,愈接近危機發生則評等等級愈差。參、實證方法與變數衡量一、財務危機階段之定義許多學者認為將法律事件定義為財務危機並不十分恰當(Dietrich1984)。考量財務危機之歷程,本研究參考陳肇榮(1983)及Lau(1987)並配合國內之法令及環境,將企業生命週期劃分階段:財務健全、營運困頓、危機爆發及重整破產。營運困頓階段之定義係根據營收及虧損。以營收界定營運困頓係參酌已被取代而停止適用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條第六項:「公司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較其前一年度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公開財務預測。」之規定。9虧損則是考量若只是受短期景氣影響,而導致該年度營業損益為負值,次年應可回復原先之營運狀況及績效,若未回復,則此一趨勢所發出的財務警訊就值得注意;10此外,連年虧損不僅顯示公司經營上的警訊,如有利息保障倍數不足情事,將會造成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困難。葉容真(2001)在財務狀況惡化之認定上採用兩項標準,第一項為公司年度之稅後淨利連續至少兩年虧損時,且每年虧損金額達實收資本額之10%以上者,第二項標準為年度稅後淨利至少一年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之30%以上者。9已於2002年廢除此一規定。不過此一規定對投資人的效益國內未曾有過實證討論。如果實證顯示營運困頓對投資人為有用之警訊,則廢除此一規定等於在最需要前瞻性資訊時期網開一面。10DeAngelo,DeAngeloandSkinner(1994)將連續3年發生虧損且減少現金股利之公司定義為財務危機公司。7危機爆發階段係指發生違約之公司,其中包括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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