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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国有资产,是指各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第三条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后勤处主管。学校后勤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学校由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固定资产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各学校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第四条各学校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第五条各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业务接受教育局、中心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㈠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㈢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和财产系同品牌、规格、型号的。㈣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第七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四条规定之一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及分类㈠土地,指本单位有权使用的政府划拨及购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㈡房屋和建筑物。㈢专用设备。含:实验设备、卫生设备、电子设备。㈣一般设备。含:办公设备、学生桌椅、文体设备、饮水设备、其它教学设备。㈤图书。指馆藏图书、教学资料室图书及相关艺术品。㈥其它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出发,分别轻重缓急,如实列入年度预算。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增固定资产,由基建部门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期间列入年度预算。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第十条固定资产验收。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办理有关验收和入帐手续。新增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办理验收手续。相关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经办人、供应商或建筑商、审计人员,并在验收证明上签名。依据验收证明,由经办人、使用人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连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在校长的领导下,各校全面负责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镇中心校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设在中心学校,第二级设在各学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以所管辖学校为部门,分户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根据上级专项工作需要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中小学为二级管理机构,按分类要求设置账户,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固定资产管理卡,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状态、数量和金额。定期、不定期与管理员对账。根据上一级管理机构决定或本级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归口管理的资产清查工作。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制作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名称、类别、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购建日期、原值等,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所管辖的学校及固定资产管理员之间,要定期核对账、单、物,要保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卡、各项实物的账账、账单、账物相符。第十二条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上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相关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评估、鉴定机构,负责对学校计划购建的大型、贵重设备设施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学校购建的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及验收,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报损、报废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审核,经学校法人代表、中心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办理。收回时应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对外出租的资产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所有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代表学校签订。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的,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须移交所用的固定资产,并填写移交清单。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及处置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变动及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校内)、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这些变动的处理都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如下手续。㈠学校房屋、建筑物因不能使用,需拆除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报告,经主管资产校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复后,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㈡其他固定资产服役期满,确已失去使用效能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技术管理、评估、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则不再修理,由各学校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自行处置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复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报废手续。㈢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在校内部门之间无法调配的,经批准可对外出售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㈣经批准向校外出借固定资产,应取得借用单位的借据,才能出借。借据统一由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财务人员共同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借出资产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按商定归还日期要求借方归还。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借方向学校缴交一定的租借押金。归还时,应对出借的资产验收检查,如发生损坏,应由借方负责赔偿损失。㈤固定资产被盗、丢失的处理。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后,发生物资被盗丢失的责任部门应保护现场,现场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核实记录在案作为处理事故的有关依据,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列出被盗物资清单,说明被盗、丢失的原因,学校将据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同时使用部门应书面报告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㈥学校固定资产变价、报废、报损等残值收入及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及时存入学校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奖惩规定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奖惩规定㈠凡在保护学校固定资产,减少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执行管理制度方面成绩显著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㈡由于采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购进质量低劣的产品,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㈢凡擅自出租,调拨,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罚款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㈣固定资产管理将作为学校基础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当被盗或丢失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该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直接责任者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获奖,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横县中小学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6]8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并结合横县中小学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收入管理办法第三条收入管理要求1、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2、学校所有收入均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的项目逐项分列开票。3、学校向学生收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做到先公示后收费、不公示不收费,接受社会监督。4、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乡镇中小学校收费先全额缴入核算中心帐户,再由核算中心统一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县直学校收费直接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乡镇中心学校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从专户下拨到乡镇核算中心、县直学校,再由核算中心、县直学校安排学校使用。5、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第四条收费票据管理1、各乡镇核算中心、县直学校负责向县财政局报送领购计划、报告票据使用核销情况。2、各乡镇核算中心、县直学校按领购计划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负责所管辖中小学校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收入监缴。票据管理由核算中心出纳人员负责,核销票据由出纳初核、主管会计复核,并汇总填报票据领购、使用、核销情况表,连同缴入财政专户回单(复印件)一并报送县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核销。3、各中小学要严格票据领用、核销制度。发放要登记,领用要签字,按照统一编号顺序发放和领用,并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核销手续。保管人员更换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收费票据的遗失和出现差错。第三章支出管理办法第五条严格执行预算。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应根据生均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学校其他收入科学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妥善安排保证学校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各项支出。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对没有预算的支出项目,学校不得办理报帐手续。第六条支出审批权限和开支办法1、水电费开支办法水电费支出由各中小学校长审批,从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直接支付。2、其他开支办法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由各中小学校校长审批,并从备用金中以现金支付。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且生均支出不超10元的支出由各中小学校长审批,由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直接支付。一次性开支3000元以上或生均开支1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学校行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各中小学校长签署意见(附会议纪要),核算中心、县直学校负责人审批。由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直接支付。学校一次性开支超过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支出,须经学校行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各中小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核,呈县教育局审批,由核算中心、县直学校统一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的业务,由各中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批,呈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3、支出审核程序各中小学校只设一名报账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定期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对属于各中小学校长审批范围的支出:由学校报帐员审核,学校负责人审批,核算中心、县直学校会计复核后列支。对属于核算中心审批范围的支出:由学校报帐员审核,学校负责人审核,核算中心会计复核,呈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批列支。对属于县教育局审批范围的支出:先由各中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负责人审核,经核算中心、县直学校会计、负责人复核,最后呈县教育局审批列支。4、审核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学校取得的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和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
本文标题:中小学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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