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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1-**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子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出资人权益,促进子公司借鉴集团管理成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务运营体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财务监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有实际控制权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二章财务监管机构第四条**有限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集团财务部”)是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专业部门,根据监管业务需要,由**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管理部”)、内部审计部配合集团财务部实施财务专业监管工作。第五条财务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和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原则。第六条财务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1.依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子公司应遵循的统一的会计政策、财务制度及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2-2.指导子公司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3.审核或审批子公司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受理子公司报批的重要会计政策和其他财务资料;4.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分析,客观地评价子公司财务管理状况,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5.组织子公司财务研讨和交流,促进各子公司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三章核算管理第七条子公司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按期编报各类财务报告,其中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次月6日前上报集团财务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同时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及有关附注说明。第八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集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第九条子公司选用的会计制度原则上应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结合子公司特点具体规定为:1.境外子公司适用所在国家(地区)的会计制度;2.中外合资企业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3.股份制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4.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适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第十条在按第九条要求选用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子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涉及坏帐损失的估计方法、计提比例和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3-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预提费用的计提标准;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成本核算方法;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外币折算方法及汇兑损益的处理;关联方交易及定价政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第十一条为有助于提高子公司财务分析、预测和判断能力,并有利于集团公司及时了解和跟踪子公司经营状况。要求子公司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2日前按时向集团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上报财务分析。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并结合本企业特点,按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设定预算目标;并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有效分解预算目标。各子公司总经理对预算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子公司预算作为集团整体预算组成部分,按集团公司下发预算表格体系编制。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的下一年度全面预算。第十四条子公司可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作预算滚动调整,但对预算目标调整累计超过20%的需报请董事会审批同意,并上报集团财务部、集团投资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为提高预算管理成效,要求子公司内部建立与全面预算相配套的控制和考评机制,其核心要点包括:1.预算控制:确保预算有效控制和及时的信息反馈。每月变动费用发生值与预算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10%以内,超预算项目或预算外项目必须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时累计发生额超出预算20%以上,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4-必须按上述第十五条要求报董事会审批。相应地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和生产、销售、采购、供应等部门保持实时的信息沟通,对各部门完成预算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不断调整偏差,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2.考核和评价:子公司内部应建立综合考评和动态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动态考评是指对于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和预算指标之间的差异进行即时确认和处理,基本组织包括实际结果与预算的比较差异、责任分析和差异处理三个环节;综合考评是指将预算目标的完成率纳入子公司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为支持子公司发展,集团公司根据相关子公司的资信状况提供贷款担保、资金拆借等信用政策支持,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拆借的基本程序为:1.向集团投资管理部提交贷款担保(或拆借)申请报告,报告应明示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内容;2.集团投资管理部作担保理由陈述报告转集团财务部;3.集团财务部根据投资部意见,结合子公司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提供贷款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信评估主要考虑因素包括:1.子公司发展战略定位,主导产业情况;2.盈利能力指标、流动比率指标、偿债能力指标;3.累计担保情况、信用记录;4.贷款资金投向。第十八条为防范财务风险,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担保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5-和拆借,任何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债券发行、资产处置、变卖、清理事项,都必须先报集团投资管理部。集团投资管理部会同集团财务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子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方式筹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同意或授权,报集团投资管理部和集团财务部备案。第六章财务主管委派和考核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主管实行委派制,具体程序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向投资管理部推荐人选,按公司法程序由相关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第二十一条集团财务部协同集团投资管理部每年组织对子公司财务主管进行专业考核,每年度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根据考评结果,按程序向集团投资管理部提出续聘或解聘建议,并提请子公司董事会通过。第七章财务内控管理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整体财务制度框架,逐步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及费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实施前报集团财务部审批备案。其财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核算、会计报表、重大会计政策等内容,通过制度的严格执行来保证财务基础,即进行真实准确的帐务处理,出具真实准确的会计报表。―预算制度重点规范经营目标的合理设定、目标的有效分解和准确分期,并突出预算控制在收入、支出匹配方面杠杆作用。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6-―费用制度重点规范费用分类、报销标准、报销程序、内部审签程序。―资金制度重点规范资金内控管理,尤其是其对外投资、资金拆借、调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第八章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子公司不得随意变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权益性资金数额,确需变动的需履行法定程序,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若子公司发生清算事项,清算小组需有集团财务部派人参加或参与指导,规范清算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作为子公司财务监管的指导性文件,以往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子公司报集团财务部备案的各类事项,如不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则财务部有权要求所属企业调整该项决策。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子公司财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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