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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组织第一节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一、会计工作组织的内容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价值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记录、计算、分析、归类,最终提供各有关方面所需要的经济信息。第一节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会计工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专门素质的会计人员。2.设置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会计机构。3.依据国家的会计法规,制定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办法,并监督其执行。4.确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账务处理程序。5.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6.切实管好会计档案。第一节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二、正确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一)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二)促使会计工作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经济管理的任务三、正确组织会计工作的要求第一节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一)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组织会计工作(二)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组织会计工作(三)按会计的内在规律组织会计工作,以提高效率为前提,并贯彻节约的原则第二节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设置的会计机构中,或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第二节会计人员一、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一)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2.实行会计监督。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第二节会计人员(二)会计人员的权限会计人员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2.会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等工作,并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提出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和意见。3.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等情况。第二节会计人员二、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基本条件(一)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三)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三、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分别为:1.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二节会计人员2.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工作,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员职责的能力;或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并通过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二节会计人员3.会计师的基本条件: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左右;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二节会计人员4.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第二节会计人员四、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与总会计师(一)会计主管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会计主管人员,是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在会计人员中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单位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对会计机构的全部行政和业务工作负责的会计人员。第二节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包括:1.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二节会计人员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第二,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第三,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第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第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二节会计人员(二)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是一个行政职位,而不是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但是,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3年,并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第二节会计人员1.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按照《会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第二节会计人员2.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第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第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三年;第四,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第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第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二节会计人员3.总会计师的职责。总会计师是企业行政领导成员,协助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主要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企业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具体职责有以下四项:第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第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第四,承办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节会计人员4.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权限:第一,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第二,有权组织企业个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第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第四,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等在企业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第五,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考核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第三节会计机构会计机构是各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制订和执行会计制度,组织领导和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第三节会计机构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独立设立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实行代理记账二、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第三节会计机构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是指独立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内部组织和管理会计工作的具体形式,一般可分为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两种。(一)集中核算集中核算是指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工作都集中在财务会计部门进行。第三节会计机构(二)非集中核算非集中核算又称分散核算,是指会计主体内部会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明细核算,而会计部门则进行总分类核算和一部分明细分类核算,并编制对外会计报表。第三节会计机构三、会计机构岗位责任制(一)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的意义(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3.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4.有利于会计人员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三节会计机构(三)企业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企业一般可设置以下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岗位2.出纳岗位3.财产物资核算岗位4.工资核算岗位5.成本费用核算岗位6.资金核算岗位7.债权债务核算岗位8.总账与报表岗位9.稽核岗位10.档案管理岗位等第四节会计法规一、会计法规的意义和种类会计法规是指组织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事务应遵循的有关法律、制度、规章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三个层次。第四节会计法规会计法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最高准则,它统驭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是处理会计事务的准绳,它是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它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部分,而基本准则又对具体准则起指导作用;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准则制定的,实际是会计准则实施的具体规定。第四节会计法规二、会计法《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会计法》的内容结构共七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节会计法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单位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工作的领导制度、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等。立法宗旨:《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四节会计法规适用范围:《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凡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节会计法规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立法机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颁布。第四节会计法规第二章会计核算主要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期间和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对电算会计软件的要求;会计核算的方法、程序;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第四节会计法规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主要对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第四节会计法规第四章会计监督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内容、方法、程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的会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对原始凭证与账薄记录的审核和监督,对财物收支的监督等;外部监督是指各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进行的会计监督。第四节会计法规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
本文标题:11会计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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