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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范例(精选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范例(精选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第一篇】(一)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2.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3.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4.检举控告内容应该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1.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澄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2.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对单位和党员干部在干净干事的前提下,在改革创新、担当干事的过程中出现的失败、失误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依纪依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通过实行容错减责免责,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1.网络:请登录赣州纪检监察网http://,或关注“清廉赣州QLGZ”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举报”进入对应的举报专区。2.电话:拨打纪检监察机关0797-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3.来信:将信访举报材料以信件的方式邮寄给纪检监察机关。邮寄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赣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341000。4.来访:到赣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或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第二篇】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以上包括:⑴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⑸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⑻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⑼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⑽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⑾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⑿交通事故、户口管理等问题。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纪委(下设纪检监察室)受理的党支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第二条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原则。在校纪委领导下,纪检监察室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办理、汇总、分析、上报等。(二)双报告原则。校纪委在掌握党支部、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第二章问题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第三条问题线索来源(一)上级纪委转办的问题线索;(二)校纪委接收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三)从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第四条问题线索受理范围(一)对党支部、党员干部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的举报;(二)对党支部、党员干部、部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及有关纪律、法规的举报;(三)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线索;(四)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五)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它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六)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第五条问题线索受理要求(一)接收来信,应及时拆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的完整。要把信封、信笺一并装订。上级纪委转办信件,还应将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装订。(二)来电接听,要询问清楚并如实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三)来访接待,应2人以上,接访时应要求举报人把问题讲清楚,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举报人确认并签字。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四)其他举报。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下载打印,不得擅自做任何文字处理,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频音频等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第三章问题线索处置第六条问题线索办理流程(一)上级纪委转交的问题线索,由校纪委进行研判,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相关领导审批。(二)校内接受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照第四条(一)至(六)款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问题线索的,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相关领导审批。(三)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已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此类信访件单独造册登记,予以备案。第七条实名举报的受理与反馈(一)承办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二)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三)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四)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人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不同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人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五)确因特殊情况难以给实名举报人当面反馈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或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做好反馈记录。第八条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一)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承办表》。将谈话函询信件转交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签名后交校纪委。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校纪委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掌握的最新情况研究处置方案。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经研究确定为予以了结类的,校纪委应登记并予以销号。(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三)校纪委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第四章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第九条校纪委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第十条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一)对上级纪委转交的信访举报件,应包括转办函、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问题线索处置成批表、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有关证明材料等。(二)对校纪委接收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谈话记录、情况说明、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处置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校纪委专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月报表、季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第五章保密与回避要求第十二条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一)接受当面举报,校纪委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被举报党支部、部门以及被举报人;(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相关内容;(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三条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党支部、部门或被举报人。第十四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四)未经相关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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