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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19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保证业务另需材料【第一篇】1、交存保证金的会计凭证(原件)2、出具保函协议书(原件)3、反担保函4、垫款通知单5、收回并注销的保函(原件)6、企业存款帐户对账单(复印件)7、其它有关材料如投标须知、中标通知、邀请投标通知等企业自查【第二篇】小贷公司可以本章的`内容完成自检、完善和新旧标准对接工作。具体说来,根据规范要求自行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和不足;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完善;在适当时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效果的认证(或评估、认定)办法。附件1信贷档案的归档范围好文供参考!2/19信贷档案管理【第三篇】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信贷档案管理原则首先,信贷档案管理应该遵循“统一领导、专人专管”的主要原则,所谓统一领导,就是对本公司所有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档案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实行统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谓专人专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其次,信贷档案管理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借款人的证件应该真实有效;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二)完整性原则。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维护档案的完整,有两方面的含义:1、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保证应该集中和实际保存的档案不致残缺短少。保证借款申请书、合同、协议、承诺书、征信查询报告、资信调查表、授权书、身份核实证明、审好文供参考!3/19批表、相关复印件等资料齐全。2、另一方面,从质量上,也就是从系统性方面要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者零散的堆砌。例如,档案资料上的要素填写要完整、规范;相关人员要全部签章;资信调查表信息与评级表信息要衔接,符合逻辑。(三)时间性原则。1、及时性原则。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2、顺序性顺序。资料时间顺序应严格按照:资信调查表→授信评级审批表→征信查询报告→相关合同文本→借据→贷后跟踪检查表→年审表→催收回执,若发现上述资料日期未按时间顺序的,属逆程序操作。(四)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五)安全性原则。1、在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力求保证档案本身不受损坏,保证档案管理物质安全,延长档案寿命。此外,要保护档案免遭有意破坏,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不失密,即保证档案管理的政治安全。2、管理部门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前,由风险管理部指定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档案管好文供参考!4/19理,并负责本公司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统一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3、档案管理流程步骤1、移交归档(1)各类信贷业务档案材料均应在放贷时由信贷业务员收集齐全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并移交风险部档案管理人员,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业务部留存,一份随资料进入档案。(2)对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每月整理一次。信贷档案管理员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完毕的信贷业务档案整理完毕,移交综合管理部。步骤2、整理立卷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信贷档案材料向风险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风险部对本公司执行中信贷业务档案集中管理,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材料,风险管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移交到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处。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要求如下:(1)信贷档案以每笔业务为单位组卷,材料多的可组成多个卷。卷内资料按信贷业务管理和操作顺序进行排列。好文供参考!5/19(2)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信贷档案卷内目录》(见附件2)。(3)将案卷按照“信贷项目—客户—信贷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列。即首先将全部信贷档案按不同的信贷项目分开,然后区分不同的客户,再按照信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4)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卷盒脊背各项目:①、合同编号。②、项目类别。③、客户名称。小企业类客户填写单位全称,个人类客户填写姓名。立卷完成后,对于信贷业务从发放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期间形成的后续归档材料,信贷档案管理员应随时进行补充归档。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信贷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负责。发现缺件,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补齐。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对缺件原因作出书面说明。步骤3、清退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的信贷档案,应由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贷业务部共同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对经鉴定需销毁的信贷档案,应经分管副总签批后方可销毁;对好文供参考!6/19保管期满但仍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档案,应视情况继续保管二年以上,确无保存价值时方可进行销毁。注意各类信贷档案的管理期限有所差别,大体分为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前后二种。各类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1、正在执行中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及其它信贷项目的档案材料,应按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进行管理。2、对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已经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年(从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下一年开始计算)。步骤4、档案借阅办理档案借阅时,应严格按借阅范围查阅、借用并办理借阅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借阅人员姓名、时间、借阅内容和借阅用途,借阅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1、公司内部人员借阅信贷档案资料。借阅本人经办的业务资料须经风险部负责人批准。公司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信贷档案的,须借阅人出具借条,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完必须及时归还。2、公司外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本公司保存的各类信贷档案主要是供本公司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对外借阅,若遇好文供参考!7/19特殊情况,如出现经济纠纷、案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查阅、影印时,必须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其它有效法律文书,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明,并经分管副总批准。查阅时,本公司人员在场陪同,严禁将原件借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好文供参考!8/19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好文供参考!9/19(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好文供参考!10/19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好文供参考!11/19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好文供参考!12/19不低于600万元。第十九条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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