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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劳动合同法第47条内容实用3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内容实用3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劳动合同法第47条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读承接上一条,本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何计算。本条第三款规定1,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款,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月工资)。实践中会遇到几个小问题:第一,本条的月工资,指的是月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这个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此可见,月工资是按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即税前工资,其中当然包含个人缴纳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没有工作满十二个月,这时基数怎么计算?这个问题同样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只工作了个月,那就用这个月的总工资除以,就可以得出月工资了。第三,本条的月工资包不包括年终奖?这个并无法律规定,实践中有分歧。有认为不包括年终奖的,例如例如无讼案例《张伟、四川省比邻奈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7260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双方认可参考资料,少熬夜!张伟月固定工资为8000元,张伟提出比邻奈儿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其支付年终奖80465元,应分摊进入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故该年终奖不应计入张伟月工资,应以张伟月固定工资8000元作为计算其赔偿金的基数。”也有认为包括年终奖的,例如无讼案例《1828张家港中新置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蒋晓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张民初字第01828号)一案中,蒋晓童的年工资按照17个月发放,其中五个月为绩效工资(年终奖),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最终法院认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原告主张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过节费、高温费均为应得工资组成部分。”据此,法院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第四,本条的月工资包不包括加班费?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包括。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该条规定并未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列入“月工资”的范畴,将加班费列入其中缺乏依据。此外也有一些地方性意见对这个问题做出过说明,例如《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第五条即有这样的表述:“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来看案例,无讼案例《缪锡明与无锡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2341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写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不应当包括延长工作的参考资料,少熬夜!工资报酬。故一、二审法院以缪锡明离职前12个月不包含加班工资的正常月平均工资3143元为基数,判决万达公司支付缪锡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57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款字面上很好理解,举例说明:2008年1月1日后,某劳动者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现在因故离职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那就按半年算,给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一年半的,按一年半算,给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一年半以上不满两年的,按两年算,给两个月工资。以此类推。这当然是很好理解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有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是横跨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如果一个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职,并且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劳动合同,那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答案是: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前后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通俗地说就是:旧时代,旧办法;新时代,新办法。新办法是《劳动合同法》,旧办法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2。举例以明之:某劳动者2007年11月1日进入单位工作,签了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块,转正后2500。2008年6月15日,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问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答:第一,先确定计算基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共是个月,第一个月的工资是2000元,后面个月的工资是2500元,总共是2000+2500×=20750元,因此月工资就是20750/=2441元。第二,再分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阶段可以分为两个:第一个阶段是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5日。第三,分别计算相加。第一个阶段,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这个阶参考资料,少熬夜!段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按一年计算,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即2441元;第二个阶段,根据本法本条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这个阶段的工作时间为六个半月,按一年计算,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即2441元。因此劳动者总共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2441+2441=4882元。来看例子,在无讼案例《唐柏福与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豫06民终18号)一案中,唐柏福、奥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奥亚公司不愿与唐柏福再续签,法院便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前后分段计算奥亚公司应当支付给唐柏福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于2011年12月31日离职,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起算点应为2008年1月1日,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最终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3480元。本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是一个针对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限制条款,高薪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有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是计算基数不能拿太多,如果你的月工资已经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就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就可以了,不要再按最近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不然就实在太多了,用人单位难以承受;第二个限制是计算年限不能算太长,像这类高薪劳动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一般而言,高薪劳动者属于高层次稀缺人才,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弱势,离职之后大有可为,少拿些经济补偿,既可以给企业减轻点负担,也能让贫富差距不要拉太大。例如无讼案例《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43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原审案件中,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未依法为赵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参考资料,少熬夜!赵旭以此为由向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来看,赵旭的月平均工资(26055元/月)显然高于济南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支付标准应按2013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2013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73元,赵旭主张按照元计算,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应向赵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元(元/月×3×3个月)。”额外解读实践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比较容易碰到的问题还有以下几个:第一,公益性岗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答:没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二,原单位安排劳动者到新的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计算?答: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规定:“劳动者非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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