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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属、乡镇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第五条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线下采购活动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采购应依托政采云网(企业购)竞价采购。县属国有集团公司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企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活动。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秘密等采购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须由企业自行组织采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中心核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金额估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其以上的,预算应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单项的、简单的也可由采购人自行编制。第八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单采购,以及经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跟单采购是指,近6个月内在本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国有企业交易平台,已经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认为其采购结果符合其采购需求、中标(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通过询价后,只有原中标(成交)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报价最低的,可直接确认其成交并签订采购合同。第九条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规模、性质和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拟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跟单采购等方式的,必须经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书面报县国资中心核准。经常性采购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供应商,定点服务时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价格调整方式和资金结算办法。第十条采购预算金额(指单项或年度批量,下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其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采购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二)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采用从供应商库中选取或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的,备选供应商总数不应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在下一次公开招标时,可将公告期缩短到10日。如潜在供应商对此有异议的,应依法延长到规定时间。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无法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五)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国有企业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六)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并经专家论证无明显倾向性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第十四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第十五条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数额及提交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按采购文件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采购评标(谈判)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专业或专家库中没有该类专业的专家时,可由采购人按1:3的比例推荐专家,经县国资中心认定后建立临时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第十七条采购响应(指谈判、磋商、询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有效供应商只有2家,如评审委员会认定具备竞争性,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十八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并由代理机构作为签证方签字盖章。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第十九条投标(响应)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条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中心投诉。县国资中心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合同活动。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国有企业采购预算、合同变更应委托县财政部门(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评审。第二十二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管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为国有企业采购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服务。县国资中心承担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反国有企业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县国资中心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指当年本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相应的“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方式采购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七条县供销社、乡镇所属集体企业采购活动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上级有关国有企业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
本文标题: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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