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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技术部管理制度优秀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技术部管理制度优秀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篇】1、采掘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下采掘安全生产工作。2、采掘技术员每月要提出作业计划,并根据计划编制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经矿部会审后,组织贯彻落实。3、采掘技术员对井下作业地点可能发生的灾害要提出预防措施,在实施时,要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对措施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4、采掘技术员负责对作业地点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同时要将推行情况及时作出小结和评价。5、采掘技术员每月要将采掘进展,及时填绘采掘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6、采掘技术员要按矿部安排,每周要下井带班2-3次,参加检查,并对井下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7、采掘技术员对煤矿每月生产安全工作的问题、隐患排查,要提出小结和报告。8、采掘技术员要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遵章守纪,及时制止“三违”作业。9、采掘技术员要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班组,参加班前会,做到与工人打成一片,及时掌握班组工人思想动态。10、采掘技术员编制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有失误,造成损失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推广新技术取得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给予嘉奖.术语和定义【第二篇】技术标准体系一定范围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技术标准体系表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规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及文字说明。技术标准体系表明细目录将现行技术标准按体系表确定的层次和门类划分而编制的目录。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写、审定,由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第三篇】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招待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参考资料,少熬夜!(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第十条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n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第十四条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参考资料,少熬夜!(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经理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第二十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未能发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第二十三条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项目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参考资料,少熬夜!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发证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条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工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第三十三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验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技术管理制度【第四篇】1、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2、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使用者应掌握各仪器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处理。3、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找出现故障的原因,及时处理后再使用。4、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并把仪器设备放回原处。5、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准擅自拆御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教室外使用。6、各班的电教员为班级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员,负责各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卫生、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并每周上报使用情况。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学校管理条例处理。
本文标题:技术部管理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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