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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财经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经济发挥发达,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但在处理具体经济业务时,其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超出了本单位的规范,还涉及国家、其他经济组织、非经济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这些方面的经济利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部门在行使会计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会计关系需要用法律规范来加以约束,会计法律制度由此应运而生。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我国的会计法律包括三个层次:(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律。现行的《会计法》是于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的立法完旨是规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行的《会计法》共有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公司和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话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共有七章四十六条,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第27号令发布,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料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形式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属于会计部门规章。它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六个方面内容,共有十一章五十条。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方法。例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构成了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效力次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是指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其制定权在财政部,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在财政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会计市场管理会计市场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对会计市场必须进行管理。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管理。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另外,会计市场管理还包括对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其重点主要是对会计培训的师资、场所、教材、内容、要求及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市场规范规范有序。(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会计工作也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财政部门除了选拔和培养会计专业人才之外,还担负着开展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重要职能,通过建立适用于不同层次、专业水准和能力要求的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对我国各类会计专业人才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不断促进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会计职业素质。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包含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具有梯度发展级次的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体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这是会计工作的一种准入机制,主要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四)会计监督检查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会计监督检查是规范会计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会计监督检查也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我国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主要是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确保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发挥审计鉴证作用。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它是指相关会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前的公平竞争和本行业的有序发展。会计行业的自律管理有利于从另一方面进一步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它是对会计行政管理的一种非常有益的补充。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指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进行业健康发展。(二)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是一种社会管理,属于外部管理活动,而单位作为法人独立进行的会计工作则属于单位内部管理活动。单位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和任职资格以及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一)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现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称为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是指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各级会计管理部门之间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根据我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管理则由单位负责。(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聘任会计专业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救民于水火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需要说明的是,除总会计师职务之外,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一般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离不开健全合理、科学完整、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
本文标题:会计基础第一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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