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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壹、緣起馬總統鑒於現行有部分機關(構)未依規定支用經費,發生浪費公帑及不經濟支出情事,於競選政見提出:「檢討現行主計與審計制度,以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另審計部審核96年度決算,亦對各機關(構)提出多項不當支用經費或公款疑遭侵吞等違失查核意見,其中涉及公務人員未盡職責、效能過低或重大違失之事項,並分別函送監察院處理或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在案。因此,為增進機關人員對財務責任瞭解,檢討改進財務控管缺失,特訂定本方案,以提升財務效能及杜絕各種浪費。貳、改進作法一、各機關(構)首長應對所屬人員加強宣導預算支用之財務責任,增進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財務責任規定(詳附件)之瞭解,及審計機關查處違失責任案例之認知,促使合規支用預算,以利財務責任之解除。二、為加強財務控管,各機關(構)首長應指派副首長(或主任秘書)督導檢討改進下列事項:(一)現存審計、主計或上級等相關機關要求改進事項,應切實檢討處理,並持續追蹤辦理情形。(二)對於暫收款、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內之懸記帳項及其他應清結繳庫款項,應責成相關單位加強清理,並針對未能妥適處理或遭遇困難問題研議解決方案。(三)依照「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及預算執行等相關規定,督促各部門檢討相關業務支出,鼓勵提出減少不經濟支出、檢修過於寬鬆之支用標準或提升財務效能之建議,以避免產生資產閒置或財務效能低落等情事。對於撙節支出確有成效者,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四)檢視現有各項業務,對於財務風險控管不足者,如財務收支、採購及財產管理等作業,應建立積極有效的管控機制。(五)以上相關事項之檢討改進情形,應適時簽報機關(構)首長瞭解。三、為落實會計審核,各機關(構)會計人員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一)落實以服務導向之內部審核工作,在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積極協助機關(構)業務推動,並加強與業務單位間之溝通,以發揮興利與防弊功效。(二)利用適當時機或方式對業務單位宣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其他經費報支、會計審核等相關規定,並提供審計機關查核發現財務違失、浪費公帑、執行計畫效能低落等案例作為參考,俾使其支用預算符合規定。(三)對於各項預算執行如發現有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適時提出意見妥善處理。(四)各主辦會計應加強對所屬會計人員之教育訓練工作,以增進其會計審計專業職能及機關(構)業務作業情形之瞭解,俾協助機關(構)妥適運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附件一─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財務責任規定一、各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一)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71條,以下各類人員同)(二)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4條)二、各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一)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72條)(二)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審計法第73條)三、各機關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一)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二)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四、各機關會計人員之財務責任:(一)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因繕寫錯誤或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6條、會計法第67條)(二)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會計法第103條)五、上開人員經管業務遭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財務責任:(一)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二)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附件二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行政院77年12月22日台77人政參字第47472號函修正一、權責劃分:(一)機關首長:除應以身作則實踐力行外,並應責成其所屬各級主管加強教育宣導,使所屬人員瞭解革新真義,啟發自動奉行精神,並對屬員嚴加考核,對違反規定者,確實予以查處。(二)研考單位:1.督導管制考核各單位之執行情形,並依考核結果對執行特優或不力之機關提出獎懲建議。2.研究改進公文時效及減少不必要之會議。3.考核各機關人員出國計畫及所具專長與外文能力。(三)會計單位: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四)警察單位:依規定查察違規事件,送各主管機關處理。(五)新聞單位:視實際需要,由人事行政局會同新聞局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將有關之規定予以刊載報導,促請公教人員注意實踐,澈底奉行,並籲請社會各界人士合作支持,蔚成良好風氣。(六)人事單位:協助機關首長加強教育宣導,並運用規劃、輔導、倡導正當娛樂等方式貫徹推行革新要求,對於違反規定或踐行績優人員依規定查明分別簽請議處或議獎。如發現所在機關人員有違反規定情事,人事人員未予採取適當措施者,應予以連帶處分。二、具體做法:(一)各機關辦公房舍,確已不堪或不敷使用者,得本節約實用原則編列預算報經核定後,改建或興建之。(二)各種公共工程之開工與完工,其有宣導必要者,得舉行簡單隆重之典禮儀式,其餘以公告方式行之。(三)各機關派員出國應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及「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之規定辦理。(四)各機關首長應負責嚴格管制其所屬,不得作不必要之視察,尤應要求視察人員,不得煩擾被視察單位。(五)各機關首長及公教人員,除參加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者外,不得設宴招待賓客或接受宴會招待。其因業務聯繫有特殊需要者,得以便餐接待,但不得舖張浪費。(六)公教人員於婚喪壽慶,應儘量儉樸節約,以茶點或酒會招待為原則,不得舖張浪費;除有親戚關係或深交者外,不得假借職務濫發喜帖或訃告。各機關對所屬人員認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事者,得令當事人詳為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經查核確有不當者,應視其情節予以議處,發現有藉機歛財者,應予嚴懲。(七)公教人員如因涉足色情場所,導致有損公教人員聲譽或形象之情事時,應視其情節從嚴議處。(八)各級首長主管應辭謝剪綵或揭幕之邀請,但典禮或活動宗旨純正,具有教育或紀念意義者,不在此限。(九)其他未列舉之革新要求,如加班與出差費之覈實支用,加強辦理公教人員福利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不辦沒有效果的公文,不開不必要的會議等,各機關及公教人員,均應自動奉行,確實遵行。三、獎懲標準:(一)獎勵:公教人員踐行十項革新要求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各機關首長得依其事蹟影響程度,酌予獎勵。(二)處分:公教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議處,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附件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審核通知機關名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事項: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96年度財務收支暨附屬單位決算審核結果:一、查明處理事項(一)貴局為充實各校圖書設備,於96年度12月份動支第2預備金658萬餘元補助各校採購圖書設備。是項款項係分由各校自行辦理,分配金額數萬元不等,多數係逕向廠商採購,亦有以共同契約辦理,主要是採購高單價之套書,定價8萬餘元至數百元不等。經查各校採購情形,核有多數學校向同一家廠商購買,卻有7.3折至9.6折不等之優惠,懸殊頗鉅;或有含加工編目之價格高於未含加工編目者;或向同一廠商購置相同圖書,逕洽其購買者之價格多高於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詳如附表一)。查96年度教育部補助鳳陽國小等4校充實圖書及設備70萬餘元,即要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籌規劃辦理,且該部於96年10月30日召開「教育部補助充實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計畫縣市聯繫會議」結論略以:購置圖書折數約達5-7折,其中圖書折數低於6折者以最低標方式或採取公開招標下最低標精神辦理,各縣市明年續辦時參酌此模式辦理。鑑於小額採購之折數偏高,及教育部圖書採購折數調查,其折扣隨採購方式而有不同,貴局未研議統一採購之可行性,或參照教育部建議之模式辦理,將動支為因應緊急需要的第2預備金6百餘萬,以化整為零方式分交各級學校逕向廠商以較高價格採購,此漠視上級機關之提示事項及以量取價之市場經濟特性,致使本案之執行未能充分發揮財務效能,請查究疏失責任處理見復。(二)該基金96年度補助團體私人辦理體育活動各項經費,查其辦理情形核有下列缺失,請查明妥處見復。1.補助對象是否為依法核准成立之體育團體,尚待查證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須知」第2條規定「本須知所稱體育團體,指依法核准成立之體育團體;所稱體育活動,指各項體育競賽、體育學術實務研討會、體育運動觀摩表演等」,經查補助高雄市體育會鐵人三項委員會辦理2007年西子灣國際鐵人三項競賽經費250,000元,檢附高雄市體育會鐵人三項委員會負責人為姜○生之收據核銷;又查補助高雄市體育會巧固球委員會辦理2007年第1屆國際巧固球球總會教練研習會及第2屆裁判研習會經費50,000元,申請補助相關資料及同意補助行文對象均為巧固球委員會,惟檢附「高雄市體育會」負責人為黃○源之收據核銷,黃員為巧固球委員會負責人,而非高雄市體育會負責人,補助高雄市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經費核銷方式未臻一致,且檢附核銷收據之委員會與負責人未臻吻合,致憑證未符法定要件,其列支之適法性,請查明見復。又96年度補助對象為高雄市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計有55案,金額高達7,433,356元,經抽核檢附核銷之收據,均未註明核准立案字號,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是否符合上揭規定所指依法核准設立之體育團體,併請查復。2.補助體育團體全年次數已逾規定上限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須知」第3條規定「體育團體在高雄市舉辦全市性以上規模之體育活動或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各單項錦標競賽得依本須知,檢附活動計畫、經費預算表函報本局申請補助。每一體育團體每年申請補助以3次為限。」經查96年度補助高雄市體育會辦理體育活動計有7次,金額總計1,111,569元;另補助高雄市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辦理體育活動更高達55次,金額7,433,356元,其與上揭每一體育團體每年申請補助以3次為限之規定有無逾越,宜請查明見復。3.補助計畫成果效益評估相關資料付之闕如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須知」第9條規定「本局為瞭解補助體育團體之效益,得就補助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予以評估。評估結果得列入爾後審核補助參考。」96年度補助團體私人款項有關推行體育活動計畫者計有101案,金額總計13,560,652元,經抽核部分補助案件僅檢附活動相關照片,成果效益評估相關資料付之闕如,補助機關應確依上揭規定就補助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予以評估,以期能提昇補助計畫執行效益。(三)依「預算法」第59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預算法第90條附屬單位預算準用)經查該基金所屬勝利國民小學遷校後之舊校舍,除1樓午餐供應之廚房保留外,其餘均出租予美國學校,出租土地面積28,66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約8,783.5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1,705,000元,依規定核列年租金為6,071,360元。惟依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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