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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一)公司对定期会计报表审计、资产验证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二)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产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三)对子公司进行定期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四)基于政府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公司或子公司进行的特定专项审计,不在本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用的定期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4)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遵照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要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6)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用的承担其他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审计项目的需要,并参考以上条件。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竞聘或单一选聘方式。公开竞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一特定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二)财务部负责对承担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收集、整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的工作;(三)财务部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务收费比较,形成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八条财务部、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九条财务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书面审核意见连同财务部的调查资料和书面初步筛选评议结果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否定该提案并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财务部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应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期间,公司应充分披露财务部的书面评议结果和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财务部、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第十五条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定期审计由负责公司定期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第十六条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产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财务部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务收费比较,形成书面的评议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公司聘任并委派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工作。第十七条对执行子公司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原则上由财务部负责聘任委派,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子公司自行选聘的,可由子公司在审计委员会指定范围内自行选聘,上报财务部审核批准、审计委员会备案。第四章续聘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定期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九条财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公司的并购对象、出资资产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财务部的评议意见做出续聘、改聘决定。第二十条财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子公司的专项审计工作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根据检查结果、评议意见,结合子公司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财务部应做出续聘、改聘决定,报审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一)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外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二)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重组、遭受监管机构处罚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动,以致无法继续提供审计服务,并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所承担的审计委托;(三)前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任事务所不接受续聘邀请。第二十二条在出现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时,由财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聘议案。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审计委员会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二)公司应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第二十七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除对公司自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检查事项还包括:(一)有关审计程序和审计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运用会计准则、财会法规、税务政策的准确性;(四)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情况;(五)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三)审计人员缺乏履行委托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影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第三十一条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产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对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罚处理。第三十二条对执行子公司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务部对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罚处理,报审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三条依据本制度实施的相关处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通知证券监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规定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后者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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