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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議程表暨報名表時間:98年9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地點:台北凱撒大飯店4樓北京廳(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38號)時間議程備註08:30~09:00報到會務人員辦理接受報到09:00~09:10主持人致詞凌局長忠嫄李理事長燕松施理事長博文09:10~10:30第一節議案討論10:30~10:50休息10:50~11:50第二節議案討論11:50~12:00臨時動議與會會員提問報名會計師姓名:會籍編號:事務所名稱:會計師事務所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報名會計師:(簽名)中華民國98年9月日說明:一、本會會員如擬參加本項座談會,請於98年9月2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填傳本報名表向本會報名,並請於傳真後即來電確認,俾便籌辦。二、因會場座位有限,本次座談會本會會員出席名額為170人,請儘速報名,以報名表傳真到會先後為準。報名後請務必出席。三、本會傳真號碼:(02)2391-1571,聯絡人及電話:(02)2392-5077轉分機38趙乾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1案由如何解決所得稅法修正後決清算相關申報書尚未配合修改之情形說明一、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等基於簡政便民對於獨資合夥組織之報繳制度有較大之變動。二、然目前如當期決算申報所採用者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其申報書格式或說明仍屬舊法下之產物。故對應適用新法辦理決清算之營利事業,恐造成誤導。如營利事業被扣繳之扣繳稅額,由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減除,修正為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減除,但現行申報書格式或說明恐誤導營利事業仍按舊法處理。建議建請貴局發布書面說明,告知營利事業採用舊式申報書之應注意事項。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2案由如何解決事後被認定非居住者仍須就源扣繳30%之不合理情形說明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30%。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0%。二、營利事業之股東在國內有戶籍並經常居住,屬於居住者身分,但之後某年度被查得全年度皆未入境,而認定屬非居住者之身分。若進而以其投資未經申請核准,而要求按給付額就源扣繳30%,無非強人所難,蓋投資當時之身分既為居住者,要無申請核准投資之理。建議建請比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草案不論是否經核准皆以20%扣繳率就源扣繳。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3案由如何改善對於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標準時仍有否准認定為小規模營業人之情形說明一、依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二、貴轄有一信託案例,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兒子,受託人為母親,兒子將不動產委託給母親保管、出租,每月租金收入新台幣12,000元。受託人除須申請扣繳編號,並於次年轉開扣免繳憑單,申報信託所得,還須每月將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三、因銷售勞務金額每月未達新台幣20萬元,營業人主張應認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而可免開統一發票,但稽徵所承辦員仍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此一來對於受託人而言,徒增申報課徵方式之依從成本,實屬不利。建議建請貴局督促所屬對於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標準之營業人,無論是否為信託受託人,皆應核定其為小規模營業人。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4案由如何解決所得稅法罰則修正後相關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尚未修正之裁罰失當問題說明一、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對於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計算可扣抵稅額,致超額分配或違反規定將可扣抵稅額分配給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等,修正前均按固定比率處罰,考量個案違章事實情形不一,不宜逕採劃一之處罰方式,爰修正相關罰度,以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形調整罰度之機制。二、但修法後截至目前為止,「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尚未修正,造成不知如何裁罰之窘境。依過去經驗,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漏報未分配盈餘,法定處罰1倍以下。因財政部遲遲未修正訂定此部分之參考表,造成裁罰無參考表可參考,各國稅局法務單位逕依上限1倍處罰,此對納稅人權益影響不可謂不大。三、此問題正本清源方法,仍應由財政部速定裁罰參考表,然在此之前,執行裁罰之機關仍應設法改善此問題。建議建請貴局法務單位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尚未修正下達前暫停裁罰。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5案由如何反映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收費過高之民情說明一、依財政部92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546號函「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之規定,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500元。二、債權人受債務人倒債拖累,已蒙受精神及財產上的損失。任何收費金額都將增加債權人痛苦感,只是程度之差異而已。而目前國稅局所收取之高額費用,債權人之痛苦如同於傷口上撒鹽,能不舒緩乎。三、若認為收費之考量,係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則金額訂為新台幣100元,不僅已敷成本且有相當利潤;若認為收費之考量,係基於寓禁於徵,則因須符合條件之債權人始有資格申請,故不至因收費降低造成申請浮濫問題。建議建請受理查調機關之貴局得以反映民情,轉請財政部修改「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將收費標準自每一資料新台幣500元降為100元。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6案由如何反映本會會員對近來會計師簽證案件審查過於嚴苛之感受說明一、依近來有會員反映其會計師簽證案件,國稅局審查時似有過於嚴苛之情形。二、舉其中一個案,稱國稅局在調閱底稿後,要求作進項分。會計師也依要求作了分析,逐一檢視憑證,與401表核對並作調節。國稅局仍不滿意,表示要補稅。又對加班費查核,要求提供打卡紀錄、金流等資料。三、因有會員相繼反映不同之案情,皆認有審查較以往嚴苛之情形,故似非僅是少數個案之待遇。建議建議於經濟不景氣情形下,至少能與以往年度有一致的審查標準,以維納稅義務人及本會會員執業權益。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7案由如何減少徵納雙方對於是否辦理列單申報之爭議說明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二、實務上對於營利事業因建築施工損壞鄰房之賠償、執行業務者繳納公會會費、…等等,是否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及開立免扣繳憑單,多所爭議。三、若能將貴局既定見解之項目告知扣繳義務人,將有助於減少徵納雙方間或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間之糾紛。建議建請貴局發文列舉實務上已認定須列單申報之項目清單,提供本會會員運用。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8案由如何解決購買統一發票時承辦員所要求之文件或資料不一情形說明一、依近來本會會員反映,於辦理購買統一發票之程序時,發現貴局所屬分局及各稽徵所之承辦人員所要求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一。二、上述情形似無差別之必要,且已已影響代理人之工作效率。若能改進可節省作業成本,不僅便民且能利民。建議建請統一規定應提供之文件或資料,而不需逐案向各承辦人員確認應附之文件或資料。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9案由如何改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無法確實按違章情節輕重裁罰之問題說明一、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3點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第4點規定,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二、行政罰貴在能考量比例原則,視情節輕重,重者重罰輕者輕罰。然目前參考表除營業稅之漏稅罰外,其違章情形之區分徒具形式,無法達到按情節輕重裁罰。三、或稱參考表按情節裁罰須賴實務案例之累積。故實務上似應依使用須知第4點,將實際具體個案所判斷之情節輕重予以類型化,歸納出之違章情形再回饋參考表本身,使參考表能確實依情節輕重訂定更詳盡之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建議建請貴局法務單位,依參考表使用須知第四點之規定,將情節較輕者,裁處較輕之罰鍰。且各該案例,應一體適用於相同或相似情節之案件。並將此衍生之裁量基準,於尚未訂入參考表本身時,能以書面作資訊之公開,以達到相同情節相同處罰之水平公平。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10案由如何解決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新增媒體申報方式後仍採人工申報之問題說明一、依財政部77年9月8日台財稅第770288797號函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可比照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改以2個月為1期,分別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二、目的係使納稅義務人可一次辦理兩種申報,規定之初甚為便利。但營業稅早已採網路申報,而一時貿易所得卻未跟進。造成營業稅不須跑各稽徵所申報,但一時貿易所得採人工申報仍須跑各稽徵所申報,相當不便。三、雖自98年3月起新增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媒體申報方式,且得跨區申報,似乎已解決問題。但是媒體申報目前要納稅人自行寫申報軟體,似乎有些困難。因此大部份還是採人工申報,而造成無法跨區申報。建議建請提供一時貿易所得資料媒體申報軟體或採人工申報可誇區申報。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11案由如何改善營業稅採查定課徵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未設帳記載及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違法情形說明一、依財政部96年10月22日有關「查定課徵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非屬小規模營業人自96年開始設帳記載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乙案」之研商決議,輔導對象以查定全年度營業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為限。二、惟依商業會計法第1條及第82條之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商業應依法設帳記載;又依所得稅法第77條、第79條及第108條之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應使用普通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未申報者應處罰滯報金或怠報金等。建議建請輔導查定全年度營業額新台幣240萬元以上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依法設帳記載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始為適法。業務單位會簽意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與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度國稅法規暨稽徵實務座談會」提案表案號提案12案由如何改善捐贈機關團體後開立免扣繳憑單之困難說明一、依財政
本文标题: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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