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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2000年7月25日《会计法》总论一、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与会计规章;3、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4、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二、新《会计法》的主要变动: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2、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3、增加了会计监督方面的内容4、法律责任方面更加明确和严格会计法律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部分修订。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会计行政法规与会计规章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某些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章,是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准则:是具体的会计核算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会计准则。目前已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收入、投资、建造合同、债务重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八项具体准则。会计制度:是分行业的会计核算标准。目前我国已发布了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邮电通讯企业、运输企业、事业单位、科学事业单位等十几个行业的会计制度。改革方向:借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模式,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制度、经营方式界限,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会计制度。国家制定会计准则并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制定会计制度,在本企业范围内执行。改革后的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并行,两者是互补关系。这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会计水平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制度模式。因此,在改革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1、修改、审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条例》;2、制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会计监督的思路;3、制发《会计监督管理办法》,对财政部门如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规定;4、制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5、制发《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并有效运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6、结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改革思路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7、研究制定《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适应加强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8、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9、继续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包括中期报告、借款费用、存货、租赁、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列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基本业务等准则。并将在今后3年内,研究、制定“分部报告、非持续经营、清算、资产重估、保险合同、折现、职工福利、金融工具、农业、石油气和天然气、采掘业”等会计准则。不远的将来,中国分行业会计制度将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要有:1、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3、对认真执法、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与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4、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5、建立单位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有效的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发生;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7、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及时做出查处决定;8、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9、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10、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应符合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国以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不是独立的,对其他的法规制度存在相当大的依存性,会计本身的确认和计量强调的不是很多,比如,某项财产能否反映为固定资产是由财务制度而不是会计制度决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也都是由财务制度规定的,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特有的会计核算模式,实际上,只是一种简单的簿记。修订后《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应该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进行,不能多记、少记,这就给会计职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虽然《会计法》专门增补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但还是比较抽象,所以,相应地要制定一些配套法规。下一步要做的工作,首先是发布有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主要解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三张报表的编制问题;其次,为了统一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将对会计核算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以提高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加强会计监督特别强调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与财产安全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如授权和批准制度,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管理方针有关,如统计分析、业绩报告、职工培训和质量控制等。理论上讲,内部控制不应该作为—个单纯的会计问题写到《会计法》里,但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非常重要,加上其他的法规里也没有涉及内部控制问题,所以在《会计法》中专门作了规定。我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财产管理尤其重要,现在很多触目惊心的案子.作案时间长,金额大,都是内部失控的直接后果,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反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将发挥很好的作用。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和严格过去我们的《会计法》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但由于它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据所掌握的情况,几乎没有一个由于直接违反《会计法》而判刑的。这次在法律责任里写得非常细,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哪些要承担行政责任,哪些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保证《会计法》的实施,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维护我们国家整个会计秩序以至于整个经济秩序都将起到良好的作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会计法》修订的重要方面。修订后的《会计法》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会计法》总七章,共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第二章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2、会计凭证3、会计账簿4、财务会计报告5、会计处理方法6、或有事项的披露7、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重要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4)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6)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7)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金额。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记。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1)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本文标题:贯彻执行新会计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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