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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经办风险控制研究姓名:张延兵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公共管理指导教师:朱颜杰2010-09-18摘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大数法则,缴费人数愈多,缴费水平愈强,统筹层次愈高,其增强共济、调剂余缺、分散风险、保障服务的目标才能实现。经过20多年的运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随着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统筹地区统筹层次低,抵抗风险能力弱,负担比例畸轻畸重及基金管理风险大等问题日益显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以省(区、市)为统筹范围,实现统筹范围内的政策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经办规程统一及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同时实现经办机构的人、财、物垂直管理。省级统筹有效地解决了参统地区的“凹凸面”问题,即部分地区资金有结余、部分地区有缺口,但各统筹地区间不能统筹调剂的问题,改变了以前属地管理时期的条块分割、政出多门、职责不清、工作推诿、基金调剂无力的状况,基金的支撑能力、调剂功能、抗风险能力及共济性增强,更便于参统人员的流动。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至2009年底,全国所有省区均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09年10月1日起,我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正式启动。从国内各省区情况看,省级统筹的起点各不相同,工作基础差异较大,省级统筹后的风险防控重点也不同。当前,深入系统地开展我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经办风险控制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省级统筹后,基金调剂权、政策制定权、风险控制权更多集中在省区一级。如何转变原来盟市级统筹的管理方式,有效发挥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和作用,明确各级责任,开源节流,防控风险;如何统一政策;如何统筹调剂使用基金;如何实施制度化、信息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等,都需要认真研究。本文拟依据风险管理理论,对我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的经办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我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风险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一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是可以为安全防控政策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管理风险及道德风险等经办风险提供参考;三是全面提高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关键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风险控制ABSTRACTBasicpensionsystemisasocialsecuritysystemwhichaimsatprovidingbasicsocialprotectionfortheagedwhentheyarenolongerfitfornormaljobs.TheoperationofChinesepensionsystemisbasedonthelawoflargenumbers.Withthedevelopmentofthepensionsystem,problems,suchas,arelativelydecentralizedadministrativelevel,lowrisktolerance,unevencontributionratesandthepotentialhighriskofpensionfundsmanagementhaveemergedgradually.Undertheprovincially-basedpensionpoolsystem,thepensionsystemfunctionsatthelevelofprovince(regionalormunicipal),whichuniformspensionpolicy,contributionrates,benefitformulas,contributionbase,thehandlingprocessandfundsmanagement.Meanwhile,humanresources,financeandpropertywithinthepensionsystemaremanagedvertically.Theimplementationoftheprovincially-basedpensionpoolsystemisaveryimportantstepofpensionsystemreforminChina.From1stOctober2009,aprovincially-basedpensionpoolsystemstartstorunin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Asaresult,fundmanagement,policymakingandriskmanagementarecentralizedattheprovinciallevel.However,therearestillsomeimportantissuesneedtobehandledcarefully,suchasthesmoothtransitionfromthecounty-basedpensionpoolsystemtotheprovincially-basedpensionpoolsystem,effectivelyrealizationofinitiativeandfunctionsofoperatingdivisionsatalllevels,clarificationofall-leveloperatingdivisions’responsibility,costcutsandprofitsmaximization,centralizedfundmanagementandriskmanagement.Inthispaper,thewriterhasconductedacomprehensiveresearchontheriskmanagementin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spensionsystem.Theresearchbearsboththeoreticalandpracticalmeaning,providesadvicesonhowtoavoidpensionfundsoperatingrisksandhelpstoimprovethewriter’sknowledgeinthisfield.Keywords:Pension,Provincially-basedPensionPoolSystem,riskcontrol2010年9月18日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为获得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本人保证所呈交的论文不侵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感谢。签名:张延兵日期:2010年9月18日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并且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也遵守此规定。签名:张延兵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一、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历史沿革及现状1一、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历史沿革及现状1.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任何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建立的。我国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新中国成立为起点,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健全的过程,主要经历了四个主要发展阶段。(1)制度初建期,主要是1951年至文革开始期间。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之初。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修正颁布,1958年再次进行了修订。《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雇主每月按照工资总额的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中30%上交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全国调剂使用;70%留在本企业,用于支付职工的退休费用和死亡职工的遗属抚恤等长期支付的保险待遇。其特点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统筹层次较高,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是全国统筹,提取比例统一,统筹基金留有积累。这一时期,基金积累较快。农民有土地,工人有社保,人人有保障,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生活、促进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停滞破坏期:主要是指文革十年动乱期间。文革开始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管理机构被取消,工会停止活动,劳动部门的职能被消弱,养老保险工作陷入全面瘫痪状态。196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的意见(草案)》,规定不再向国营企业提取“劳动保险费”,由劳动保险开支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改从企业利润中列支。这个阶段的特点是: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全面破坏,退休费用有原来的社会统筹改为由企业直接支付,养老保险变成“企业保险”,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共济性、互助性功能丧失殆尽。(3)恢复建立期:主要是1978年-2005年。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家重新明确了企业干部职工退休制度,国务院出台《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恢复和规范了广大干部职工退休待遇标准,但退休费用仍由企业负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自我保险的体制难以为继。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开始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考虑到各省(区、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负担系数的不一致,各省(区、市)及各行业养老保险工作制度不统一,操作不一致。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16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政策文件密集出台,从1978年-2004年二十多年,建立制度,深化改革,统一规范,完善试点等,我国“一外三化”的现代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但养老保险深层次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社会保障实现全民覆盖目标的逐步实现,各省(区、市)间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条块分割、分灶吃饭、基金不能合理调剂使用的矛盾突出,制约了养老保险大数法则作用的充分发挥。(4)提高完善期。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筹资模式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参统范围进一步扩大,统筹层次逐年提高,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异地权益认同和农民工退保等问题得以解决。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统一,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区、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受老龄化进程加快、未富先老、积累少等客观因素影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从起步之初呈现地域分割、分散管理、各自为政、政策不统一、统筹范围狭小的制度格局。随着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统筹地区统筹层次低,抵抗风险能力弱,负担比例畸轻畸重及基金支付风险、管理风险较大的问题日益显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2、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沿革我国实行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而实现全国统筹,是基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及养老保险起步晚、积累少、负担重的实际设计的,具有我国特色。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合同制职工中试行。到1986年底,试点范围涉及27个省份的600多个市县,约占当时全国市
本文标题:内蒙古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经办风险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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