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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XXXX注会重磅出击)《经济法》高频考点精华
《经济法》各章节重要考点第1章高频考点法律基础知识第2章高频考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第3章高频考点外商独资企业第4章高频考点公司法第5章高频考点证券法第6章高频考点企业破产法第7章高频考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8章高频考点物权法律制度第9章高频考点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10章高频考点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11章高频考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12章高频考点票据法律制度第13章高频考点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14章高频考点竞争法律制度《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高频考点精华【东奥小编】以下是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高频考点精华汇总,供学员们参考复习。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2分合计3题3.5分2题2.5分2题4分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考点一2012《经济法》重要考点:无效民事行为考点二2012《经济法》重要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考点三2012《经济法》重要考点:意思表示瑕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考点四2012《经济法》重要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种类及后果考点五2012《经济法》重要考点:代理制度考点六2012《经济法》重要考点:诉讼时效制度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本章作为全书的开篇,包括“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和“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等内容,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重要考点:无效民事行为考频:★★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不用刻意背诵。【说明】无效民事行为,是历年注会经济法出选择题的高频考点,考生们应引起足够重视。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3.欺诈(1)合同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胁迫(1)合同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5.乘人之危(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9.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合同其他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无效胁迫、欺诈(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重大误解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重要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考频:★★★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状态正常)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解释】在法律上“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以上”是大于等于,“以下”是小于等于;“不满”是小于;“达到”是大于等于,“未达到”是小于;“超过”是大于,“未超过”是小于等于;“过半数”是1/2,“半数以上”是≥1/2。(2)行为能力瑕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重要考点:意思表示瑕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考频:★★★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重要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种类及后果考频:★★★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1.基本规定表1-3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撤销权(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解释】属于形成权的权利,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教材涉及的典型的形成权还包括:法定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2)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例如,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3)撤销权人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①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重要考点:代理制度考频:★★★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纯获益、合同除外)(3)受欺诈、胁迫①受欺诈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②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③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4)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后果(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1)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未经依法撤销,行为有效(1)转为有效:追认、事后取得处分权(2)转为无效: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一)代理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类型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3.代理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代理制度的特征及其与相似制度的区分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VS行纪】(1)名义: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主体性质:行纪人一般是商主体;(3)责任承担: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代理VS隐名代理】正是由于隐名代理不符合代理的一般特征,因此,“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即第三人有权选择是否承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承认则以委托人为相对人;不承认,则代理关系不成立,第三人直接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受托人因此所受损失可以根据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追偿。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区别于无权代理、传递信息、居间);3.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区别于代表)。【代理VS代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和代表的区别如下:(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三)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从事交易。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五)无权代理1.种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2.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1)本人追认——有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本人拒绝追认——无效①明确拒绝追认②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解释】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4)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解释1】撤销权行使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相对人善意;(2)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释2】追认权、撤销权均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六)表见代理1.法条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构成要件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构成要件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4)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解释】构成“有理由相信”的情节主要包括:(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①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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