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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2-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学习要求:掌握各种重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和处罚标准;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以及各种非重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概念。重点掌握: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中,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四)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犯罪是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以营利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个别罪是由过失构成。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分类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第140条到第231条,分为八节,共92个条文,109个罪名。具体罪名如下: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0.走私武器、弹药罪11.走私核材料罪12.走私假币罪13.走私文物罪14.走私贵重金属罪1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7.走私淫秽物品罪18.走私废物罪1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虚报注册资本罪2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4.妨害清算罪25.虚假破产罪2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9.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3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36.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7.伪造货币罪38.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9.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0.持有、使用假币罪41.变造货币罪4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44.高利转贷罪4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4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4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9.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5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51.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5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5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5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5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59.违法运用资金罪60.违法发放贷款罪61.违法发放贷款罪6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6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6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65.骗购外汇罪66.逃汇罪67.洗钱罪68.集资诈骗罪69.贷款诈骗罪70.票据诈骗罪71.金融凭证诈骗罪72.信用证诈骗罪73.信用卡诈骗罪74.有价证券诈骗罪75.保险诈骗罪76.逃税罪77.抗税罪78.逃避追缴欠税罪79.骗取出口退税罪8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81.虚开发票罪8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8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8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88.非法出售发票罪89.持有伪造的发票罪90.假冒注册商标罪9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9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93.假冒专利罪94.侵犯著作权罪9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96.侵犯商业秘密罪9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98.虚假广告罪99.串通投标罪100.合同诈骗罪10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02.非法经营罪103.强迫交易罪10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105.倒卖车票、船票罪10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0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08.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09.逃避商检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与特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吃的是垃圾,挤出来的是牛奶.(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2、犯罪主体必须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既包括批发商,也包括零售者,还包括产品生产的直接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本罪实际上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本罪。(二)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2个方面考察:(1)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对此司法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真实情况。(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略)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违反法规。关于假药的认定,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3)变质不能使用的药品。(4)被污染不能使用的药品。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2、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3、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生产或者销售。(二)刑事责任。(略)三、生产、销售劣药罪(一)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超过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劣药而生产或者销售。(二)认定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有如下区别:(1)前者生产、销售的是劣药,后者生产、销售的是假药。(2)前者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而是结果犯;后者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而是危险犯。(3)前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实害结果;后者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具体危险。在行为人对假药与劣药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确定罪名。(三)刑事责任(略)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身体健康。客观方面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2、犯罪主体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二)认定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者是掺入有度、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2)客观方面要求不同。前者是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后者是行为犯,只要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构成犯罪。(三)刑事责任(略)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3种行为:(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根据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认定1、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1)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性质不同。(2)生产、销售的含义不完全相同。(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2、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主观方面:后者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牟利。(三)刑事责任(略)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
本文标题:2-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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