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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按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2、强制性3、利导性4、规范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A: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B: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C: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公民(自然人):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内容对等或不对等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法律关系客体分四类:1、物(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可以是固定形态,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智力成果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3、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是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行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注意:A、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B、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C、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如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二、法律行为: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3、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单方如遗嘱、行政命令)5、要是行为与非要式行为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法的形式: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他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6、特别行政区的法: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8、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内容、效力、制定程序所作,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内容所作)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所作)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6、公法和私法(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如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我国七个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部门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商法可以看做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行政关系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4、经济法法律部门(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5、社会法法律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6、刑法法律部门(特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整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2、市场规制关系: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方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仲裁: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仲裁的特征:1、自愿协商为基础2、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有强制管辖权3、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仲裁的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人身有关)2、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合理合法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4—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裁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回避: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有其他关系、私自会见、请客送礼。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可以协议公开)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制成后不可反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先多数意见,再首席仲裁员。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者所在地或被执行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民事诉讼适用范围:(5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2、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纠纷3、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失踪、死亡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组成合议庭。第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近亲属、厉害关系、其他关系应申请回避)3、公开审判制度(A、除涉及国家秘密B、个人隐私C、法律另有规定的。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法院分为4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A、一般地域关系。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方院起诉。B、特殊地域管辖C、专属管辖D、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②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④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⑥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⑦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⑧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⑨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①—⑦都可在被告地所在地))(专属管辖: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②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③继承遗产:死亡时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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