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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申請實務工作說明手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2目錄一、加額補助經濟弱勢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基本原則…………………………………………………………………3二、私立高中職作業參考資料……………………………………5三、國立高中職作業參考資料……………………………………15四、縣(市)立高中職作業參考資料………………………………203加額補助經濟弱勢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基本原則96年9月4日台特教字第0960136626號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高經濟弱勢學生升學高中職就學,特訂定本原則。二、目的:(一)弭平公私立學校之學雜費差距,導進私立高中職優質化,營造公私立學校良性競爭環境。(二)積極輔助經濟弱勢就讀公私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國民受教基本權益,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三)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就讀公私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奠定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良好基礎。三、補助對象: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並領有證明之具有學籍學生。四、補助基準及原則:以本部現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為基準;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就讀公私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其基本原則如下:(一)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者: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鑑定領有證明,由現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減免之標準為基準(實際依現行補助措4施之相關規定辦理),予以加額補助,其基本原則如下:1.中度身心障礙學生:全部學、雜費。2.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全部學、雜費。3.經鑑輔會鑑定並領有證明學生:全部學、雜費。(二)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由現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減免之標準為基準(實際依現行補助措施之相關規定辦理),予以加額補助,其基本原則如下:1.中度身心障礙學生:補助就讀類別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2.輕度身心障礙學生:補助就讀類別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3.經鑑輔會鑑定並領有證明學生:(1)就讀國內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減免十分之四學費。(2)就讀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減免十分之四學費並補助就讀類別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其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補助。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依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申請要點、申請程序及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六、經費請撥與核銷:(一)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總備據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請款後,轉撥所屬學校。(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逕向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核銷。(三)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除前揭規定外,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5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相關參考資料私立高中職6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Q&A(私立高中職)Q1:本補助的主要精神為何?A1:教育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照顧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依照「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之精神,增列加額補助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以縮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減輕家長負擔。Q2:補助對象為何?A2:(1)自96學年度就讀高中職一年級身心障礙學生始實施加額補助,逐年實施,98學年度全面實施。(2)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外,另增列未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經鑑輔會鑑定領有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如學習障礙、嚴重情緒障礙等)。(3)本補助對象可包含實用技能學程一年級學生(但其一年級已免繳學費,故依據補助標準計算僅可補助有關雜費部份即家戶年所得30萬以下身心障礙學生)。Q3:96學年度高二、高三就沒有補助了嗎?A3:有,本補助係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的延伸,96學年度高二、高三依「延續適用」原則,凡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條件者,皆得申請原補助。Q4:補助基準及原則為何?A4:一補助基準以本部現行規定為基準--(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依據本室96年8月1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13690E號函)---加額補助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二、補助原則(1)家戶年所得30萬以下者加額補助其學雜費全免。7(2)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者加額補助依就讀類別拉平公私立學校學費之差距。(3)加額補助措施簡表如下:障礙程度家戶年所得輕度中度重度以上30萬以下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者,學、雜費全免(持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扣除已依原辦法申請之金額)依原規定學雜費全免30~60萬持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6/10持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3/10僅持有鑑輔會證明之學生:一、公立:減免4/10學費。二、私立:(1)減免4/10學費。(2)(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6/10。60萬以上(依原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全免學、雜費減免4/10學、雜費減免7/10備註:1.本補助基準所稱學、雜費包含實習實驗費(不包含電腦實習實驗費)。2.本補助基準所稱學費不包含雜費及實習實驗費。舉例:家戶年所得30萬~60萬元(學費)學生身分私立公立差距(加額補助)計算公式一般生20,0005,400(ex.高職科)減免後學生負擔差距:6000-1620=4380(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3/10(20000-5400)*3/10=4380身障生加額補助中度1.已減免學費7/102.20000*7/10=14000學生負擔:20000-14000=60001.已減免學費7/102.5400*7/10=3780學生負擔:5400-3780=1620輕度1.已減免學費4/102.20000*4/10=8000學生負擔:1.已減免學費4/102.5400*4/10=2160學生負擔:減免後學生負擔差距:12000-3240=8760(補助就讀公私立一般生學費差距)*6/10(20000-5400)*8計算20000-8000=120005400-2160=32406/10=8760鑑輔證明1.減免學費4/1020000*4/10=80002.減免後負擔差距減免學費4/105400*4/10=21601+2:8000+8760=1676020000*4/10=800020000-5400*6/10=87608000+8760=16760Q5:「家戶年所得」是指全戶的所得嗎?A5:(1)「家戶年所得」係包含學生與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學生,僅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2)「收入」係指稅捐機關查核的收入總額,非淨所得。Q6:學生因父母離異、亡故或其他特殊狀況,產生監護人與實際養育者不符之情形,改如何採計?A6:「家戶年所得」採記如遇特殊狀況,請學校審核並於申請表中註明採計對象更改情形。Q7:什麼時候提出申請?A7:開學後,由各校統一辦理。Q8:家戶年所得到哪裡申請?A8:(1)為便利學生家長,本部建置專屬匯報系統,協助查調收入資料,由各校承辦人員將申請表學生、家長基本資料,上傳至專屬網站後,俟審核作業時間完成後,即可至專屬網站瀏覽、下載查調結果。(2)學生家長亦可自行至稅捐機關查詢個人年所得收入證明,於開學後申請期間繳交查驗。Q9:流程如何辦理?A9:(1)本補助係補助性質,爰須先繳費註冊,俟申請審核確認後,轉發補助金。(2)如經濟困難,無法先行繳費註冊,建請辦理就學貸款,俟補助審核確認後再予減貸(學校修正學生貸款金額後,將資料逕送承貸銀行辦理減貸)。Q10:目前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經濟弱勢學生可以申請學雜費補助的管道有哪幾種?9A10:依學生身份別,分別適用管道如後表。私立高中職學生申請學雜費補助資格、對象及管道ABC注意事項:*辦法一: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新增)。*辦法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舊有)。*辦法三: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新增)。*各項申請辦法及管道請依資格條件擇優適用辦法後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領。身心障礙學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鑑輔會證明者)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經濟弱勢學生(需有低收入戶證明或家戶年所得60萬以下持有證明者)1.依據辦法二、三規定程序及金額分別申請減免。2.申請提報單位:中辦第一科。管道21.依據辦法二規定程序及金額申請減免。2.申請提報單位:中辦第一科。管道11.依據辦法一規定程序及金額申請減免。2.申請提報單位:各校業務主管科。管道21.依據辦法二規定程序及金額申請減免。2.申請提報單位:中辦第一科。管道11.依據辦法一規定程序及金額申請減免。2.申請提報單位:各校業務主管科。有低收入戶證明者無低收入戶證明者家戶所得60萬以下者家戶所得60萬以上者10*辦法二、三請分別報送;辦法一不得與辦法二、三重複申請。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私立高中職學校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方案申請補助辦理時程項目第一學期備註學生申請補助各校自行規定1.填繳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2.按期申請。學校彙報申請資料10月15日前1.依規定格式上傳教育部彙報系統網站。2.資料異動應於期限內更正。家戶年所得查調作業10月15日~10月24日1.教育部彙報系統網站彙總申請資料,送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將結果載於網站。2.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學校通知學生於期限內自行辦理複查,再送學校審核。學校申請核撥經費10月25日~10月30日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及領據,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撥補助費審核通過後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核後立即撥款。2.學校收到補助款後2週內轉發學生並留存印領清冊。3.發放補助款時應函知家長並取得回條。補辦申請學期結束前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部核撥。11「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學費方案」作業流程圖學校公告通知學生申請依該學期實際註冊日期為準。時程由各校視情況自行酌訂學生申請補助學校受理申請1.填繳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2.按期申請。核對查調申請資料繳驗收入證明資料學校彙報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部核撥。1.依規定格式上傳教育部彙報系統網站。2.資料異動應於期限內更正。10月15日前家戶年所得審核作業10月15日-10月24日1.教育部彙報系統網站彙總申請資料,送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登載於網站。2.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學校通知學生於期限內自行辦理複查,再送學校審核。學校申請核撥經費10月25日-10月30日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及領據,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核後立即撥款。2.學校收到補助款後二週內轉發學生並留存印領清冊。3.發放補助款時應函知家長並取得回條。核撥補助費審核通過後核撥經費。結案符合不符合時程由各校視情況自行酌訂121396學年度第1學期(學校名稱)加額補助私立高中職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印領清冊障礙類別、等級學生姓名科別年級家戶年所得類別(勾選)加額補助申請金額(不包含已依原辦法辦理減免之金額)學生蓋章備註AB影印本不予受理身心障礙學生級距人數加額補助申請金額總計元30萬元以下(A)名元30~60萬元(B)名元承辦人出納業務主管簽章校長簽章簽章簽章聯絡電話會計主任簽章14茲收到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補助本校96學年度第1學期加額補助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共計新台幣元整。撥款帳戶:戶名:帳號:此據(學校名稱)承辦人:出納:會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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