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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电人资[2000]489号2000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适应国家电力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劳动法》、《公司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育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也是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将职工教育培训作为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任务来落实。第三条职工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义务。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及其职工。第二章分类及要求第五条岗位资格培训。国家电力公司实行“特证上岗”制度。对将要上岗、转岗或晋升的职工,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上前的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已经在岗的职工也要限期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工商管理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在国家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的专业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岗位适应性培训。职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上岗后,还应定期参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培训,以及岗位资格认定的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岗位适应性脱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7天;技能人员每年参加岗位适应性脱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3天。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作的职工,必须按照岗位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经过相关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坚持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分离的原则,以保证鉴定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第八条继续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组织参加以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为重点内容的教育培训,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2学时。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可集中或分散使用。第九条在职学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教育水平,不断改善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技能人员一般应达到技校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人员接受专升本、双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对于学历层次较低、尚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人员,应按照其年龄、从事岗位的特点,鼓励其参加函授、夜大、自学考试或企业组织的文化知识培训,达到岗位规范的文化素质要求。第十条国际合作培训。为发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际竞争需要的高级人才,应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高级有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专家接受国际合作培训,学习和掌握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知识。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进步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积极拓展培训类别与内容,以满足实际需要。第十二条国家电力公司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以及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技能水平和学历层次。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职工教育培训在国家电力公司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国家电力公司、集团公司或省公司、基层单位三级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教育培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二)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制定国家电力公司中、长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公司系统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高级技师的培训要求,组织编审培训大纲和共性培训教材。(四)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总师及特殊专业高级技术人员和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分公司有关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师资及教育培训管理人员的进修培训。(五)推动公司系统职工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对承担国家电力公司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六)对集团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七)归口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各类培训。(八)归口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培训证书。(九)负责指导国家电力公司高级培训中心的培训业务工作。第十五条各集团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应设置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应认真履行好如下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加强和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措施。(二)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制定所属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培训要求;组织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四)对所属基层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五)管理所属培训基地;管理本企业教育培训经费;归口管理省公司级培训证书。第十六条基层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小型企业设立职工教育培训专职岗位,在上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七条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单位可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培训、劳动、人事、生产、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建立健全教育培训配套制度;推进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审批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第四章保障条件第十八条为使各项培训任务落到实处,公司系统要建设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培训基地,并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系统内形成一流的职工教育培训网络体系。第十九条国家电力公司设立高级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公司系统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二十条各集团公司、省公司要根据需要,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原则上办好一个生产技能培训中心和一个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或者办好一个综合培训基地,使其具备生产技能人员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功能。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是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基地,其培训条件和设施建设要体现当代科技和管理水平。各单位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行政、基建、科研等经费要纳入财务预算。第二十二条各基层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厂(局)、车间、班组三级培训体系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可在上级单位的统筹规划下,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基地)。第二十三条培训中心应建立专兼职结合、以兼为主、素质水平高并能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除《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必须要有电力企业实践经验。要建立培训中心的教师定期到企业挂职和企业优秀人员定期到培训中心任教的运行机制,促进培训心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多渠道筹集经费,保证培训费用满足实际需要。第二十五条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纳入各单位财务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职责分工,由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第五章管理和实施第二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将职工教育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它培训条件;应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局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考核及创建一流企业和精神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结合人事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第二十八条建立职工教育培训登记制度。职工每次参加教育培训应有完整的记录,并作为其上岗、转岗、晋职和实施奖惩的考核依据之一。第二十九条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单位教育培训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个人学习效果以及培训中心培训条件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检查和评估,并定期对教育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举办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制度,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举办培训班应向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列入计划后方可举办。第三十一条严格培训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培训证书分另由国家电力公司和集团公司、省公司等子公司按管理职责范围统一印刷、管理和认定,由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培训承办单位颁发。国家对培训证书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国家电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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