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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函通用8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请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函通用8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请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函【第一篇】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防溺水教育管理,有效防范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切实增强中学生的安全意识,限度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确保我校学生的生命安全,现制定我校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当地教育部门防溺水通知、文件》文件;珍爱生命、预防溺水;和;生命高于一切;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重要性,扎实有效开展预防学生溺水工作,促进(当地)教育事业平安、和谐发展。2.工作目标:坚决杜绝预防学校学生溺水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学生生命安全。二、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成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安全主任。成员:各部门主任各班主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通过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从保安全、保稳定、保发展的大局出发,狠抓学校防溺水的教育管理工作,要认真分析学校教育管理的现状以及中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特点,结合学校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防汛防溺水常识的教育和管理,切实增强中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工作措施(一)切实加强防溺水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1、强化教育,注重实效。1)在5月份召开一场以预防学生溺水事故教育为内容大会,学校校长作报告。2)各班级开展一次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为主题的班会活动,加强学生对溺水事故的认识。3)学校上课期间,持续开展以预防学生溺水为主题的活动,提高学生认知度和参与率。4)开展一次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为主题的黑板报评比活动。5)在学校校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一幅预防学生溺水的宣传标语。6)向学生发放一张预防学生溺水的宣传单。全面开展;四不一会;教育,教育学生不在无成人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在上下学途中下江河池塘水渠等戏水玩耍,学会正确的自救、互救方法。并要求学生会背。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预防溺水教育活动。要健全制度,坚持堵疏结合,让预防溺水事故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2、发挥课堂教育作用。各班教师在学生周一到校后及周五放学前,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防溺水的教育。时时提醒学生安全,时时提醒学生防溺水,并做好记录。学校要将教师对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教育纳入教师的教学检查工作之中。3、把握好重点教育宣传对象。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等特殊学生群体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充分调动班主任等力量,对这部分学生逐一开展一对一的思想沟通教育活动,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坚持普遍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二)排查隐患,落实整改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对校园及校园周边水域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详细的排查,在校园周边五百米以内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切实消除校园周边安全隐患。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周边及学生上、下学途中有安全隐患的水域排查,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安全责任。(三)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学校加强重点时段的管理,特别是要切实做好课间监管,健全和强化课间教师值班巡查制度,不让学生私自外出;加强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严明纪律,不准学生在无成人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准学生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学生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准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下江河池塘水渠等戏水玩耍。(四)家校联防,确保平安学校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充分利用夏季安全告知书、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进一步密切家校联系,增强家长特别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家长切实加强监管,做到家校齐抓共管,联防联动。学校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承诺书,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承诺书,签订好后学校保留存档。(五)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学校将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学校各班主任等有关人员,要明确责任分工,有任务要求,有考核手段,与教职工年终绩效等挂钩。四、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对预防溺水工作学校高度重视,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防溺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学校《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方案》。2.收集资料,规范档案:加强预防溺水安全工作的资料收集与管理,整理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各种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妥善保存。3.加强过程管理,严格奖惩:积极作好防溺水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漏洞和缺陷进行及时补救。对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不按规定开展活动或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和程序报告,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学校对预防学生溺水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请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函【第二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南疆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推进自治区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强化促进就业主体责任。把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量化分解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具体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体责任。(二)完善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机制。把促进就业作为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时的优先考量因素。建立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的配套衔接机制,在调整相关经济政策时优先考量是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就业创业。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将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予以优先审批。(三)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鼓励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向我区有序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积极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旅游休闲和教育文化服务业发展,增强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体育、旅游、特色餐饮等行业吸纳就业能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实体经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济组织,扩大城乡就业岗位空间,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增收致富。(四)充分激活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综合奖励。对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效果评估,引导激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降低小微企业获得专利的成本,优先受理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专利实施。鼓励小微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二、推进实施统筹城乡大就业(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结合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制度,统筹服务管理各类劳动者和各类就业岗位,将城乡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正规就业,以及在第一产业短期务工、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就业,统一纳入社会就业范畴。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对城乡劳动者普遍免费发放,作为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就业管理的基本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各类城乡劳动者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就业统计制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单位在职人员均应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就业信息化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定点监测制度,实现对城乡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公共服务的全员实名制动态管理。(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就业政策内容,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社会各类正规就业岗位和非正规就业岗位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给予分层次、分类型的就业政策支持,扩大有效就业岗位空间。对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和女性劳动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给予鼓励性、差别化就业政策支持,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对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创业意愿人员、企业在岗职工等各类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实施针对性、项目化的专门职业培训、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劳动力资源整体就业能力。(三)建立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全面开放,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人事劳动档案管理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统筹推进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在全区每个乡镇按标准建设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在全区每个行政村要有专兼职的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专职信息员,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三、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一)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兴新众创基地等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力争5年内,全区培育自治区级众创空间60家,建设自治区级星创天地40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达到30家,建立50个科技兴新众创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大力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争5年内打造20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有创业意愿、需要帮扶的人员,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或通过网络创业认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期间财政承担贷款贴息。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l年,展期不贴息。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简化反担保手续,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对采取第三人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除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将第三方保证人员范围扩大到金融、邮政、电信、电业及上市公司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采取财产抵押的,可以直接用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对创业者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大赛进入自治区级总决赛或国家级半决赛并获得相应获奖证书的,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可免除反担保条件,直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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