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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CCSA12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2566—2023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规范Specificationsfortheconstructionandoperationoftownandtownshiphome-basedeldercareservicecenter2023-01-29发布2023-03-01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学兔兔—202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驭信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省民政事业促进会、青田春满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嘉善县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超东、刘树旺、潘梅芳、薛一纯、熊佩飞、孙静、胡潇怡、夏云浩、金苏宁、张晓燕、王欣、周聪、陈晓慧、裘丹娜。学兔兔—20231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也适用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T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24436康复训练器械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标14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DB33/T926—2014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townandtownshiphome-basedeldercareservicecenter具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设备,为居住在乡镇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各类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6项服务功能,可辐射周边区域开展服务或进行区域间资源统筹利用的区域性养老服务综合体。4建设要求选址4.14.1.1应保持相对独立,有较高的可识别性,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原则。学兔兔—202324.1.2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同址建设的,应合理区分功能、设施共享、服务融合,达到相应的功能和服务要求。4.1.3应考虑医养结合、服务半径等因素,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服务半径以步行时间15min~20min为宜。可利用符合条件的小型养老机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资源进行改造提升,应合理区分服务功能、设置独立出入口,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应符合JGJ450、GB50016和建标143相关要求。4.1.4周边道路应方便消防车、救护车进出和靠近,满足紧急情况下人群疏散、避难救援需求。4.1.5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条件,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防灾等要求,并避开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4.1.6应设置于低层建筑或建筑物底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置二层以上功能用房的应安装电梯或自动升降设备,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功能区块可由一个或多个建筑主体组成,两个主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山区、海岛可适当放宽。4.1.7建筑面积不少于500㎡,设置床位数不少于10张,综合考虑可持续运营等因素,鼓励床位数设置在15张以上,服务人群应覆盖乡镇辖区内所有居家老年人,重点保障高龄、部分失能、术后康复老年群体。空间规划布局4.24.2.1基本要求4.2.1.1空间功能要求宜具备接待、就餐、阅览、棋画、助浴、洗涤、康复护理、托养服务、家庭支持培训、心理咨询、康复辅具租赁等功能,室外宜设置阳光厅与风雨廊,各功能室(区)可以相互融合、整合共用。4.2.1.2空间设计要求4.2.1.2.1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抗震、安全、健康、卫生、经济、环保等内容应符合JGJ450的要求。4.2.1.2.2建筑应进行适老化改造,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应采用无障碍通道并安装扶手,设有轮椅坡道,应在卫生间、通道走廊、楼梯间、浴室、就餐区等活动区域设置无障碍设施,地面应做防滑处理,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4.2.1.2.3应配备火灾报警器或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防火器具等消防设备,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内部装修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4.2.1.2.4应配备宽带、固定电话、夜间照明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紧急呼叫装置、智慧用电系统等。4.2.1.2.5应在主体建筑外设立明显标识,各功能用房应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10001.1的要求,其色彩适合老年人感官认知的需求。4.2.1.2.6无障碍标志应符合GB/T10001.9的要求,入口处、各楼层应设有导向标志,符合GB/T15566.1的要求。消防标志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4.2.1.2.7门厅中应通过在地面上布置不同色相的导视标识组织人流,以此引导来访者和外出归来的老年人前往其他功能空间。4.2.1.3空间装修要求4.2.1.3.1应不使用化纤、易碎、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饰材料。4.2.1.3.2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保温、防结露的材料。4.2.1.3.3室内装修材料中,顶棚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性材料,其他部位(不含固定家具)的装修材学兔兔—20233料应为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4.2.1.4空间色调要求4.2.1.4.1整体设计应以无刺激的浅暖色为主色调。功能性空间应用柔和的暖色调,与空间的主色调产生对比,凸显其在空间中的位置以方便老年人使用。4.2.1.4.2餐厅不宜使用大面积冷色调,宜采用柔和明亮的暖色调为主色调,创造明朗温馨的用餐环境。4.2.2功能布局4.2.2.1公共空间4.2.2.1.1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以下条件:a)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b)出入口不应采用旋转门;c)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d)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m;e)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0.3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4.2.2.1.2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不宜采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b)老年人用房的门宽不应小于0.8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m;c)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宽不应小于1.1m;d)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应小于1.1m;e)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0.9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0.35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f)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以斜面过渡;g)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便于识别。4.2.2.1.3公共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a)老年人使用的公共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1.4m且小于1.8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m的轮椅错车空间;b)公共走廊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c)公共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m,如小于2m,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0.1m;如突出部分大于0.1m,则其距离地面的高度应小于0.6m;d)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m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4.2.2.1.4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a)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b)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应透空;c)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4.2.2.1.5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0.85m~0.90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0.65m~0.70m;b)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04m;学兔兔—20234c)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0.035m~0.050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0.035m~0.050m;d)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要求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扶手;e)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4.2.2.1.6老年人用房的阳台、上人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a)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b)老年人用房阳台宜封闭,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c)阳台、上人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d)开敞式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4.2.2.2居住用房4.2.2.2.1单人间居室室内面积不应小于1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人。4.2.2.2.2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m,且低于2.4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2.2.2.3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a)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b)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4.2.2.2.4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按不小于2㎡/床确定使用面积;b)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4.2.2.2.5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大于6床;自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不大于4床;应配置满足老年人生活的基本家具,如衣柜、床头柜、桌椅等,床与床之间应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长边净间距不小于0.8m。4.2.2.2.6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小于1.05m。4.2.2.2.7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居室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4.2.2.2.8居室门窗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4.2.2.3卫生间4.2.2.3.1卫生间宜设置在可直接对外通风换气位置,如无法满足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卫生间地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不积水。4.2.2.3.2居室卫生间不宜与相邻居室地坪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大于0.015m,且应以斜坡过渡。公共卫生间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m。4.2.2.3.3卫生间、盥洗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设救助呼叫按钮。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4.2.2.
本文标题:DB33T 2566-2023 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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